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几点说明

时间:2022-02-19 11:5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几点说明,供大家参考。

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几点说明

关于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

“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工作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范围:设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市、县(市、区)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机关党员中层干部;站所、学校、医院的党员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其他党组织负责人是否撰写,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已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和已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再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

二、关于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撰写要求: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省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印发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同志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指导意见》执行。同时,乡镇、农村、社区和机关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的相关人员分别对“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联系不漏户、党群心贴心”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点亮微心愿、共筑中国梦”这三项工作作出说明。

三、关于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审核把关:基层党组织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经党委会或支委会集体讨论并征求党员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市、县(市、区)直属单位、乡镇(街道)党员中层干部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一般报分管领导审核

后,其中正职的还要报主要领导审核。站所、学校、医院党员负责人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的审核,由各县(市、区)研究决定。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及其书记的简要对照检查材料,经驻村(社区)干部初审、驻片联系党员领导审核后,再报乡镇(街道)教育实践办主任审阅,并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定后,再向群众公示。督导组要抽查部分对照检查材料,把好材料质量关。

四、关于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在市、县(市、区)直属单位或乡镇(街道)专题民主生活会后召开,一般在8月中旬前完成,学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可在8月底前完成。

五、关于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大致程序:①形成专题组织生活会具体方案并报上级审核把关;②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③在征求意见、谈心交心的基础上,形成简要对照检查材料;④召开支委会(支委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设机关党委的单位,一般在支委会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党委班子成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对召开支委会提出要求);

⑤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党委班子或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作对照检查;然后开展党员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接着进行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分党小组进行);⑥召开全体党员会议,通报总结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

六、关于专题组织生活会的组织领导:主要是四方面。一

是事先审核方案。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市、县(市、区)机关各工委审核,并报督导组审定。二是会前组织培训。乡镇(街道)要召开支部书记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进行业务培训;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由相关各工委组织培训,确保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清楚专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对照检查材料撰写范围和要求。三是会上点评指导。党员驻村(社区)干部要参加所驻村(社区)专题组织生活会,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系领导参加并指导所联系村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市、县(市、区)机关各工委应派员参加隶属基层党组织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四是会后抓好整改。市、县(市、区)机关各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都要对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提出整改落实的措施。各县(市、区)党委要在9月上旬专题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述职会议。

七、关于分领域民主评议的标准和等次评定:市里初步制订了四类参考表格,列举了一些基本标准,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农村党员民主评议等次评定要与先锋指数考评一致,其他领域的评定的等次要统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关于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党员组织关系开展一次梳理排查,重点排查县(市、区)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党员服务中心的党员情况。组织关系在服务中心的党员,都要参加民主评议;对长期失去联系、连续6个月以上未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做好登记造册。对这部分党员,各地要加强跟踪督查,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九、关于“党性体检、民主评议”的结果运用:将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组织建设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党员日常管理、不合格党员处臵等工作,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严格“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健全“五议两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注意结合民主评议工作,挖掘和培树一批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宣传表彰。对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要逐一落实教育帮助措施抓好整改,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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