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

时间:2022-11-29 16:20:01  来源:网友投稿

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 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检察改革创新的产物,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 ,供大家参考。

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

  斗门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实践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检察改革创新的产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成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关键环节。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下,未检工作迎来新一轮创新发展的机遇,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未检工作的基层首创空间相对缩小,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从机构、制度、社会资源层面予以解决。

  2016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斗门区检察院”)正式将未检工作作为全院重点工作推进,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在全市首先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办理,将司法办案过程集中化。同时,加强未检工作社会化,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等社会化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转移,并与斗门区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团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队伍。

  一

  树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构建保护性办案机制

  一是规范办案保护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无论作为犯罪者还是被害人,都属于特殊保护群体,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呵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斗门区检察院未检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建立了一套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办案程序。未成年人犯罪类案件办案程序包括建档—法律援助—家庭调查—亲情(合适成年人)会见—心理辅导—社会调查—社区(看守所)帮教—定期回访,未成年被害人类案件办案程序包括提前介入—一站式询问—权利告知—家访—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定期心理辅导—民事赔偿法律帮助—司法救助—回访。特别是在办理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进行“一站式”询问,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并当面宣读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逐项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解释相关权利义务,可及时了解其相关需求。对于需要法律帮助的,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对接,由区司法局指派合适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协助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心理受到伤害的,视程度轻重,由政府购买服务合作机构的心理咨询师或未检部门办案人员为被害人提供定期心理辅导,长期保持和被害人家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恢复状况。这一整套未成年人保护办案程序,不仅保障了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益,还为未成年人的身心需求提供了特殊保护,传递了司法柔情。

  二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平衡保护和惩罚。在办理未成年人亲属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过程

  中,斗门区检察院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正确认识人性中善恶转化的哲理,化解社会矛盾,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惩罚预防犯罪的平衡。例如,在办理一宗弃婴案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害女婴的祖母和外祖母,因被害女婴早产、家庭无法承担治疗费用,二人担心女婴死于家中,深夜将新生女婴丢弃到室外的垃圾箱。斗门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后,了解到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女婴在家中无人照料,建议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两名被告人获释后,家人均对二人表示谅解。如今,两位老人尽心尽力照顾着孙女,被害女婴回归和睦的家庭中成长,该案的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延伸帮教和救助。斗门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将对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和关爱救助延伸到审限外。对于不捕、不诉和刑罚执行完毕的涉罪未成年人,积极指导其监护人帮助其恢复就学、就业,配合其就读学校或就业工作单位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减少再犯罪概率。例如,办案人员在对一宗已结案的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回访时了解到,该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想学习职业技术,便主动与区教育局沟通协商,联系本地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接收其就读,让其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

  着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修复性救助机制

  一是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斗门区检察院制定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内部协作暂行规定》,规定未检部门在办案中应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对于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向控申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共同核实,并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2018年1~5月份,斗门区检察院共办理2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发放6.5万元救助金。其中,一宗交通肇事案的一名三岁被害人在事故中多名亲人死亡,唯一幸存的母亲也身受重伤、失去生活来源,解决该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和教育费用问题迫在眉睫。在办案过程中,未检部门及时将该线索移交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受理后依法优先快速办理,决定对被害人司法救助5万元,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在母亲养伤期间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有所保障,缓解了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

  二是多方协助提供亲情救助。结合办案开展亲职教育[1],传授青春期心理知识和应对方法,帮助未成年人家庭弥合矛盾,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针对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愿交代其家长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细的情况,未检检察官耐心细致说服未成年人,根据他们提供的只言片语,通过外地公安机关协查、实地查找、亲戚朋友电话查找等各种途径寻找其家属。此外,定期带监护人入仓进行亲情会见,释放时通知监护人到场迎接未

  成年人回家等亲情感化教育手段,使未成年人走出监仓后能顺利回归家庭,感受到来自亲人的温暖,避免再次犯罪。

  三是努力探索心理治疗救助。斗门区检察院聘请拥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社会志愿者作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师,适时介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心理辅导,在个案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何某某猥亵儿童案件中,年仅9岁的被害人小玉(化名),在被同村50岁的“阿伯”猥亵后,出现心理障碍,不愿与外界交流,未检检察官发现该情况后及时与区妇联联系,协同心理专家对小玉进行心理重建。经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关爱,小玉的心理障碍得以有效疏解,恢复了正常状态。

  三

  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构建社会化观护[2]机制

  斗门区检察院积极与学校、企业、青少年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开展合作,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一是多方拓展资源,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一方面,在斗门区教育局协助下,与辖区内2家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了观护帮教协议,对于有入学意愿的涉罪未成年人,为其选择合适的专业,传授职业技能,并由学校指派专门指导老师,对被帮教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公益人士介绍,与4家企业签订了观护帮教协议,对于不愿意入学的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其到观护帮教企业,向其提供同工同酬的劳动职位,并由企业指派专门指导老师,对被帮教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是通过社会购买服务,实现“3+1”团队专业帮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与珠海市彩虹青少年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该中心社工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心理咨询、入学就业、回访帮教,以个案形式跟踪服务,组成一名检察官、一名社工、一名基地指导老师的三人团队,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综合法律、教育、心理学的专业优势,及时沟通解决帮教过程中的难题。在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斗门区检察院对年仅17岁的陈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内陈某某在某职业学校就读,该校指定一名教导处老师负责对接,全程由同一名社工跟踪帮教,由该社工负责日常监督考察、定期回访等,检察官一般不到学校察看,但通过社工、学校老师了解相关考察情况,这一团队帮教模式既确保了帮教效果,也保证了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三是与团委、妇联、志愿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实践舞台。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斗门区检察院与团区委、区妇联、青年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参加志愿者实践活动,并将实践活动表现作为社会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的内容。例如,涉罪未成年人李某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在团区委、校团委组织下参加了2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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