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2-QHSE-Pc055-OC,事故述职检查管理细则

时间:2022-05-17 12:20:07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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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2-QHSE-Pc055-OC,事故述职检查管理细则

 

 文件所有人:

 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文件责任人:

 作业安全环保部经理 文件隶属于:

 L3.2-QHSE-P061-OC 事件管理规定

 版本号 日期 说明 准备 审查 批准 3.0 2021 年 7 月 31 日 改版 编写小组 卜继勇 赵景芳

 目

 录

 1 1 介绍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2 1.3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2 1.4 定义和缩略语 2 1.5 意见反馈 2 2 2 职责 2 2.1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2 2.2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2 2.3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委员 2 2.4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 3 3 管理要求 2 4 4 附则 4 5 5 相关文件 4 6 6 记录表格 4 7 7 附件 5 1 1 介绍

 1.1 目的 加强各直属单位领导责任意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健康安全环保意识,突出健

 康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1.2 适用范围 事业部本部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

 1.3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述职检查》(L3.1-QHSE-P009,2020-1,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规定》(L3.2-QHSE-P004-OC,3.0,事业部)

 1.4 定义和缩略语 述职检查 发生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向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汇报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本人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过程 直接承包商 与事业部直接签订服务合同,且在事业部场地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 间接承包商 与直接承包商签订服务合同,且在事业部场地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的单位 1.5 意见反馈 事业部鼓励文件使用者反馈有关本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使本文件能够得到持续的改进和更新;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给文件所有人或文件负责人。

 2 2 职责

 2.1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1)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述职检查汇报; 2) 组织审议述职检查报告

 2.2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副主任 1) 提议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述职检查汇报; 2) 参与审议述职检查报告。

 2.3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委员 听取并审议述职检查报告。

 2.4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 1) 向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建议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述职检查汇报; 2) 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准备述职检查汇报材料

 3 3 管理 要求

 3.1 述职检查 范围 3.1.1 人身伤害事故 1) 一次造成员工或直接承包商 1 人及以上死亡,或 3 人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2) 一次造成间接承包商 2 人及以上死亡、或 6 人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 6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4) 因公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一次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或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一次造成 2 人及以上死亡的,或一年内发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累计造成 2人及以上死亡的。

 3.1.2 环境污染事故 1) 发生 1 吨及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2) 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导致重伤或死亡、周边居民疏散,或在媒体、政府部门中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事件; 4) 发生被政府处罚的环保事故。

 3.1.3 职业健康及公共卫生事故 1) 在事业部内部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职业病; 2) 3 人及以上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职业中毒事故; 3) 在事业部提供配餐服务的场所,发生 3 人及以上且造成入院治疗等严重后果的食物中毒事故。

 3.1.4 作业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以上的作业事故; 2) 导致次生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累计 500 万以上的作业事故; 3) 导致事业部信誉严重受损害的作业质量事故; 4) 损失 200 万以上的质量事故。

 3.1.5 其他事故 1) 发生陆上 100 万元、海上 5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造成停工停产等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2) 导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事故事件; 3)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层认为需要述职的其他事故。

 3.2 述职 检查 形式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做述职检查。

 3.3 述职 检查程序 1) 述职检查原则上应在事故调查完成后 15 天内进行; 2)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向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提出述职检查建议; 3)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向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4)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同意提议后,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述职检查汇报; 5) 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通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限期内准备述职检查报告材料; 6) 述职检查报告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b) 事故背景信息; c) 事故经过、事故后果; d)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e) 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 f) 应汲取的经验教训; g) 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述职检查报告,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次述职检查。

 4 4 附则 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2 本制度由作业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 5 相关文件 无 6 6 记录表格

 无 7 7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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