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13篇)

时间:2022-11-26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13篇)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了解情况后田镇长知道事态的严重性必须把陈冬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他先稳定好陈长明的情绪说老陈你别着急你的事就是安西镇党委政府的事就是我田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13篇),供大家参考。

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13篇)

篇一: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了解情况后田镇长知道事态的严重性必须把陈冬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他先稳定好陈长明的情绪说老陈你别着急你的事就是安西镇党委政府的事就是我田金珠的事紧跟着他联系好派出所的警车安排民政助理员先给陈长明三百元的临时救助又从衣兜里拿出二百元给老陈说按规定民政的临时救助不能超过三百元考虑到你现在的处境我再给你二百元先把医院的钱交一部分完了我们再申请民政救助听了这些华陈长明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但眼中也闪烁着晶莹的泪花那种感激之情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主要事迹材料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她以热情的服务意识、良好的业务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不断探索的创新精神,赢得了群众的满意与赞扬,在她的带领下,XX区婚姻登记处已成为民政系统一个靓丽的窗口。在工作中为了做到领导放心满意,群众称心如意,张鹏举同志总是以群众高兴和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捧出一颗滚烫的心,事事处处为民着想,时时刻刻为民解难,却把艰辛困苦留给自己,幸福欢乐献给他人。在这个岗位工作的她深知:只有通过学习,详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严格正确执法。为此,她仔细研读了《婚姻法》、《继承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特别是针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认识到只通晓法律法规还不行,就自己找来有关心理学、婚姻家庭心理学等方面的书籍,摸索着钻研领会。成绩是汗水和时间的凝聚,情溢窗口,赢得群众的广泛赞誉是她真心、真情、真干服务的回报,更是她用实际行动作出的释义。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婚姻登记处每年接待当事人近万对,张鹏举同志以“宽容之心、和善之情、文明之语、周到之举”做好服务工作,面对群众的抱怨甚至无理取闹,她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诚心、热心、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比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倾尽全力为当事人办实事,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多次受到当事人的赞扬。实现了登记合格率和群众满意率两个100%。近年来,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离婚登记手续简单、即时办理等特点,成为离婚率逐年上升因素之一。针对这一情况,张鹏举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努力拓展婚姻服务领域,外延服务职能,在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姻家庭咨询辅导室”,把离婚适度调解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一个侧重点来抓,以“挽救边缘婚姻,共建和谐家庭”为目的,尝试开展离婚适度调解亲情服务工作,对离婚当事人采取人性化、亲情化的服务措施进行适度调解与心理疏导。从婚姻、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责任进行调解劝导。使当事人冷静下来,思想得以沟通、

  情绪得到缓解,并正视婚姻,从而做出正确选择。婚姻登记处自开展“离婚适度调解亲情服务”以来,共成功调解近60对,挽救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边缘婚姻,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谐,亦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程序,XX区婚姻登记处今年申报了国家“3”级婚姻登记机关。张鹏举带领登记处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按“3”级标准要求配置了硬件设施、拍摄了照片和视频材料,并补录了95-99年5000多条婚姻登记档案,获得了省厅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获得了民政部免检。张鹏举同志同时还肩负着全市的收养登记工作。收养登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较多。她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亲民意识,热心向群众宣传收养政策法规,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弃婴儿童的健康成长。“作风就是旗帜,作风就是形象”。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明查暗访中,XX区婚姻登记处都以优秀团队、优良作风、优异表现赢得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该同志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政治理论学习、联系群众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都较好的发挥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在劳动保障工作和民政工作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一.加强理论学习,提升个人修养在平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该同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党的光荣称号。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把优秀党员的标准当作自己的人生标杆,树立自我人格魅力,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力求率先垂范,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与同事相处时,

  总是以“与人为善”的心态对待每一个人,把党组织的温暖通过自己传输给工作和生活中的人;在参加组织活动时,始终积极主动,不计得失,用自己的爱心让群众感受党的温暖,用自身的言行感召周围的同志,让“党员”这一光荣称号在他身上闪耀发光。二.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优质服务,树立文明形象面对新的环境、新的任务,在工作中,该同志积极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了为群众办事的能力和服务本领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障和民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始终坚持树立“全心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埋头苦干,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积极负责地开展。他注重强化三种意识:即强化服务意识,为领导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机关事务工作服务,强化责任意识,他深知劳动保障工作和民政工作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是他负责办理的事情都尽可能完成的稳妥、圆满,不让一位群众因他的工作不到位而失望,不把矛盾上交,总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让每一位群众满意;强化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进和开拓工作思路。时时处处注意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把自己工作的岗位当作人生的大舞台,把自己的工作岗位打造先锋模范岗,真正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了勤恳和扎实工作的良好形象.三.坚持严以律己,努力做好表率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刘晓刚同志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该同志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克服工作和生活上的矛盾,发挥年轻的优势,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主动超量地开展工作,真正做到用心干事,热心干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始终保持年轻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近年来被评为先进党员和镇党代表在工作岗位中充分发扬了先锋性。作为一名由基层村干部逐渐成长起来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他用矜矜业业、求真务实、一心为群众谋福利的工作作风,优良的道德情操,赢得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在安西镇前前后后工作的十多年,他走遍了安西的每个田间院落,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付出的

  不仅仅是对工作忘我的热情,还有自己宽厚、仁爱、乐善好施的优秀品德。一提到田金珠的名字安西的群众都会竖起大拇指说“田镇长是个大好人,好领导,他是我们的福音”。长期分管民政和残联工作,让他有很多跟贫困群众接触的机会,也深深的了解了他们的生活疾苦,看到这些田镇长都会语重心长的对我们说“民政工作不好做啊!我们拿着国家的救济钱就是掌握了困难群众的生存命脉,就要把钱实实在在的用在刀刃上,绝不能有一点徇私舞弊,我们要炼就一身真金不怕火炼的本领,凡事对事不对人”。也因为这样他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感人的瞬间,一句话、一个动作都深深地触动了我们的心灵。新漕村十组陈长明就是典型的特困户,一家四口人就有三个是重度残疾人,每月靠一百多元的低保金过日子。六月十日这天,顶着炎炎烈日他蹒跚着佝偻的身躯艰难的走进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说“请帮我找一下田镇长吧,我又有事要麻烦他了”。电话打过去十分钟后田镇长马不停蹄的赶回了政府(那时他正在蔡埂村召开“打非”工作会)。一见到田镇长,陈长明愧疚的说“田镇长,我又来给你添麻烦了,我儿子陈冬的精神病这几天变的更厉害了,见人就打,家里也没钱给他治病,我没办法只好来找你”了解情况后,田镇长知道事态的严重性,必须把陈冬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他先稳定好陈长明的情绪说“老陈你别着急,你的事就是安西镇党委政府的事,就是我田金珠的事”,紧跟着他联系好派出所的警车,安排民政助理员先给陈长明三百元的临时救助,又从衣兜里拿出二百元给老陈说“按规定民政的临时救助不能超过三百元,考虑到你现在的处境我再给你二百元,先把医院的钱交一部分,完了我们再申请民政救助”,听了这些华陈长明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但眼中也闪烁着晶莹的泪花,那种感激之情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过后田镇长始终没提过那两百元的事,这钱他完全是可以要回来的,最多就是把临时救助的金额提高一点,但是为了不破坏民政资金的管理制度,他没有这样做。这种为工作一丝不苟,为他人付出默默无闻的品德潜移默化的感染着我们每一个人。在安西镇像陈长明、王建军、罗燕修、吴水堂、余俊超等等这样的困难户几乎都受到过田镇长的恩惠,当他们有困难的时候,田镇长都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他们的身旁。“5、”地震发生之后他忘我的投入到抗震救灾抢险工作当中,先后三次捐款达2500元,每年的助学捐款和春节爱心捐款现场都会出现他的身影。方兴镇白鹤村是

  田金珠同志的老家,邻居李会彬是出了名的困难户,十几年来长期都是田金珠同志给予默默的关心、资助。以上所列举的虽然都是工作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田金珠同志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基层领导干部所表现出的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工作的忘我奉献。助人为乐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用实际行动诠释人性对社会的责任,对生命的爱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需要有千千万万个田金珠这样的优秀党员、干部谱写一曲曲生命的赞歌。

篇二: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结婚登记的手续步骤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

  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

  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

  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

  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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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结婚登记首先要知道到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机

  关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

  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原则上应当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相符。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

  所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

  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了法定的结婚条件。

  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凡是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即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教你一招:如何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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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

  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

  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手续和所需文件是: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

  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登记复印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方的档案局查阅后复

  印)、2寸合影照片3张,到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上海新人结婚登记将实现"零等候"

  上海将实行20分钟结婚预约登记制度,新人结婚登记将实现“零等候”。昨天,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婚管处了解

  到,本月底,结婚登记网上预约信息系统将全面升级,预约结婚的时间段将由“日”精准到“20分钟”,每个时间段

  只有一对新人能预约,每个婚姻登记中心以开设一个预约窗口计算,每天最多接受24对新人预约登记。上海市民政局

  婚管处处长周吉祥透露,一旦实行婚姻登记预约限额,所谓的“好日子”也不能享受到特殊政策,迫使新人错开时段,

  避免一窝蜂或冷清清。

  结婚登记迟到取消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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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记者先看了这套网上办事流程。结婚当事人进入www.shmzj.gov.cn民政网站,打开

  “网上办事”栏目,选中“结婚登记”,输入双方的资料,并以网页的形式传送给婚姻登记机关,就能得到一个预约

  号以及与相关区县婚姻登记机关约定结婚登记的时间段。

  这个最新的系统上周已在浦东新区婚姻登记中心经过调试。记者发现,升级后的预约系统,每20分钟只能预约一

  对新人。新人在结婚时间段到婚姻登记处报上号码,资料便自动跳出,经审核后,新人只要签个名就能正式结婚了。

  不过,如果新人在结婚登记时迟到,就会被取消预约登记绿色通道。

  网上预约受到新人欢迎

  “今后,上海新人结婚登记能够真正实现‘零等候’。”周吉祥透露,网上预约受到许多新人的欢迎,特别是年

  轻人。据估计,目前有一成新人,即每年有一万对左右的新人加入了网上预约登记结婚的行列。“由于目前结婚登记

  系统只能按‘日’预约,随着越来越多的新人预约登记,很多新人即使通过预约还是要排队,尤其是在传统的‘好日

  子’里。”

  个性化颁证是趋势

  20分钟预约登记结婚制度主要是为了和上海大力推广的全新结婚登记模式嫁接。周吉祥透露,穿着西装、婚纱礼

  服,在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的见证下进行结婚登记颁证是今后的趋势。“20分钟恰恰是每对新人举行个性化颁证仪式

  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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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各区县婚姻登记中心计划打造个性化颁证大厅。首先露面的闵行颁证大厅不仅有颁证台,而且还铺上了红地

  毯,设置了一排排靠背椅作为亲友席。目前,有25对新人在父母、亲友的祝福中进行了隆重的结婚颁证仪式。很多新

  人索性取消了婚宴,带上摄影摄像和化妆师,将颁证仪式作为结婚的主要程序,领证以后就直接去度蜜月。除了闵行

  区,宝山和徐汇两个区婚姻登记中心全新的颁证大厅也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今年也将加入为新人举办个性化颁证仪

  式的队伍。

  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新意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婚姻登记接受采访时表示:如今婚姻登记更方便了。

  无户口簿可办理登记

  在特定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

  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

  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

  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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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

  同时依据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

  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临时身份证也可办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

  记。

  现役军人有明确“说法”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

  法”。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

  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涉外婚姻有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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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

  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

  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

  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

  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

  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

  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服刑人员应亲赴登记机关申请

  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

  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

  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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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

  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

  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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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

  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

  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

  同居。

  结婚登记的申请资格及所需材料

  申请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没有配偶、双方自愿、并且双方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没有患法律上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人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所需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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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姻状况证明(全国统一表格)。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

  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如是离婚人士,须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是第—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如离婚判决书是

  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须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手续详阅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

  明书》须知)

  (5)如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此两份证明都遗失或毁掉,则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人事

  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6)申请结婚登记,有责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到晚婚晚育年龄的要签订《晚育保证书》。申请再婚登记,

  如属不能再生育的,要到女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结扎证明》、《不

  再生育暂不结扎合同书》,方可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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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如何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额?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资料,欢迎阅读。

  篇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参考样式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xx年x月x日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在年月日在本登记机关有(结婚/离婚)登记记录。此表只证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出证机关:年月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出证机关:年月日

  篇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xxxx:

  兹有我辖区(单位)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社区居委会(单位)年月日婚姻状况证明xxxx:兹有我辖区(单位)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此证明有效期60天)社区居委会(单位)年月日办事机构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婚姻登记处受理条件1、当事为本辖区域常住户口居民;2、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需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2、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当事人近期2寸照片2张;办理流程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查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标准无提交材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格式)办理地点详见各婚姻登记机关地址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

  相关政策《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常见问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军人要交军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应具备条件:1、常住户口在广州的居民;2、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丧偶;二、应提交证件材料: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格式请参照登记处公布的格式)2、如果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同时提交本人的离婚证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果持法院一审判决书的,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书);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三、办理程序:1、当事人亲自到场提交证件材料并提出申请;2、当事人填写《档案查询申请书》;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过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为其出具证明。4、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婚

  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篇四: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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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结婚证需要带什么领结婚证需要哪些证件

  领结婚证需要带什么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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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是再婚者须有以上手续外,还需带上协议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婚者可不做婚检,但必须带上有效的法律证件。办结婚证需要带哪些证件?跨地区办结婚证需要哪些证件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就是哪个是外省的需要当地的村委或者街道办事处打个未婚证明1、结婚只需要带一下证件:各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去哪领取结婚证,需要带什么东西国内公民结婚登记办理机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申办对象资格: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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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办理流程:申办手续: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4、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作为一名准新人你是否对这些有关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内容感兴趣,我为您整理有关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的详细内容,全面提供结婚登记条件、流程、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一、结婚登记的条件:(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自愿结婚;(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结婚证照片;(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1、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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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香港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澳门居民(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4、台湾居民(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5、出国人员、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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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二、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七)、颁发结婚证。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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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5、祝贺新人。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篇五: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成绩是汗水和时间的凝聚情溢窗口赢得群众的广泛赞誉是她真心真情真干服务的回报更是她用实际行动作出的释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婚姻登记处每年接待当事人近万对张鹏举同志以宽容之心和善之情文明之语周到之举做好服务工作面对群众的抱怨甚至无理取闹她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诚心热心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比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倾尽全力为当事人办实事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多次受到当事人的赞扬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主要事迹材料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她以热情的服务意识、良好的业务素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不断探索的创新精神,赢得了群众的满意与赞扬,在她的带领下,XX区婚姻登记处已成为民政系统一个靓丽的窗口。在工作中为了做到领导放心满意,群众称心如意,张鹏举同志总是以群众高兴和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捧出一颗滚烫的心,事事处处为民着想,时时刻刻为民解难,却把艰辛困苦留给自己,幸福欢乐献给他人。在这个岗位工作的她深知:只有通过学习,详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严格正确执法。为此,她仔细研读了《婚姻法》、《继承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特别是针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认识到只通晓法律法规还不行,就自己找来有关心理学、婚姻家庭心理学等方面的书籍,摸索着钻研领会。成绩是汗水和时间的凝聚,情溢窗口,赢得群众的广泛赞誉是她真心、真情、真干服务的回报,更是她用实际行动作出的释义。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婚姻登记处每年接待当事人近万对,张鹏举同志以“宽容之心、和善之情、文明之语、周到之举”做好服务工作,面对群众的抱怨甚至无理取闹,她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诚心、热心、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比较难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倾尽全力为当事人办实事,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多次受到当事人的赞扬。实现了登记合格率和群众满意率两个100%。近年来,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离婚登记手续简单、即时办理等特点,成为离婚率逐年上升因素之一。针对这一情况,张鹏举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努力拓展婚姻服务领域,外延服务职能,在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姻家庭咨询辅导室”,把离婚适度调解作为婚姻登记工作的一个侧重点来抓,以“挽救边缘婚姻,共建和谐家庭”为目的,尝试开展离婚适度调解亲情服务工作,对离婚当事人采取人性化、亲情化的服务措施进行适度调解与心理疏导。从婚姻、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责任进行调解劝导。使当事人冷静下来,思想得以沟通、

  情绪得到缓解,并正视婚姻,从而做出正确选择。婚姻登记处自开展“离婚适度调解亲情服务”以来,共成功调解近60对,挽救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边缘婚姻,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谐,亦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程序,XX区婚姻登记处今年申报了国家“3”级婚姻登记机关。张鹏举带领登记处全体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按“3”级标准要求配置了硬件设施、拍摄了照片和视频材料,并补录了95-99年5000多条婚姻登记档案,获得了省厅检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获得了民政部免检。张鹏举同志同时还肩负着全市的收养登记工作。收养登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较多。她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亲民意识,热心向群众宣传收养政策法规,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弃婴儿童的健康成长。“作风就是旗帜,作风就是形象”。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明查暗访中,XX区婚姻登记处都以优秀团队、优良作风、优异表现赢得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该同志能够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政治理论学习、联系群众和遵纪守法等各方面都较好的发挥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在劳动保障工作和民政工作工作中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普遍好评。一.加强理论学习,提升个人修养在平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该同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珍惜党的光荣称号。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把优秀党员的标准当作自己的人生标杆,树立自我人格魅力,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中都力求率先垂范,发挥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在与同事相处时,

  总是以“与人为善”的心态对待每一个人,把党组织的温暖通过自己传输给工作和生活中的人;在参加组织活动时,始终积极主动,不计得失,用自己的爱心让群众感受党的温暖,用自身的言行感召周围的同志,让“党员”这一光荣称号在他身上闪耀发光。二.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优质服务,树立文明形象面对新的环境、新的任务,在工作中,该同志积极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了为群众办事的能力和服务本领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障和民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始终坚持树立“全心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埋头苦干,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积极负责地开展。他注重强化三种意识:即强化服务意识,为领导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机关事务工作服务,强化责任意识,他深知劳动保障工作和民政工作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是他负责办理的事情都尽可能完成的稳妥、圆满,不让一位群众因他的工作不到位而失望,不把矛盾上交,总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让每一位群众满意;强化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进和开拓工作思路。时时处处注意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把自己工作的岗位当作人生的大舞台,把自己的工作岗位打造先锋模范岗,真正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工作请放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群众中树立了勤恳和扎实工作的良好形象.三.坚持严以律己,努力做好表率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刘晓刚同志始终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该同志清正廉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努力克服工作和生活上的矛盾,发挥年轻的优势,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主动超量地开展工作,真正做到用心干事,热心干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始终保持年轻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近年来被评为先进党员和镇党代表在工作岗位中充分发扬了先锋性。作为一名由基层村干部逐渐成长起来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他用矜矜业业、求真务实、一心为群众谋福利的工作作风,优良的道德情操,赢得了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在安西镇前前后后工作的十多年,他走遍了安西的每个田间院落,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切切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付出的

  不仅仅是对工作忘我的热情,还有自己宽厚、仁爱、乐善好施的优秀品德。一提到田金珠的名字安西的群众都会竖起大拇指说“田镇长是个大好人,好领导,他是我们的福音”。长期分管民政和残联工作,让他有很多跟贫困群众接触的机会,也深深的了解了他们的生活疾苦,看到这些田镇长都会语重心长的对我们说“民政工作不好做啊!我们拿着国家的救济钱就是掌握了困难群众的生存命脉,就要把钱实实在在的用在刀刃上,绝不能有一点徇私舞弊,我们要炼就一身真金不怕火炼的本领,凡事对事不对人”。也因为这样他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感人的瞬间,一句话、一个动作都深深地触动了我们的心灵。新漕村十组陈长明就是典型的特困户,一家四口人就有三个是重度残疾人,每月靠一百多元的低保金过日子。六月十日这天,顶着炎炎烈日他蹒跚着佝偻的身躯艰难的走进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说“请帮我找一下田镇长吧,我又有事要麻烦他了”。电话打过去十分钟后田镇长马不停蹄的赶回了政府(那时他正在蔡埂村召开“打非”工作会)。一见到田镇长,陈长明愧疚的说“田镇长,我又来给你添麻烦了,我儿子陈冬的精神病这几天变的更厉害了,见人就打,家里也没钱给他治病,我没办法只好来找你”了解情况后,田镇长知道事态的严重性,必须把陈冬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他先稳定好陈长明的情绪说“老陈你别着急,你的事就是安西镇党委政府的事,就是我田金珠的事”,紧跟着他联系好派出所的警车,安排民政助理员先给陈长明三百元的临时救助,又从衣兜里拿出二百元给老陈说“按规定民政的临时救助不能超过三百元,考虑到你现在的处境我再给你二百元,先把医院的钱交一部分,完了我们再申请民政救助”,听了这些华陈长明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但眼中也闪烁着晶莹的泪花,那种感激之情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过后田镇长始终没提过那两百元的事,这钱他完全是可以要回来的,最多就是把临时救助的金额提高一点,但是为了不破坏民政资金的管理制度,他没有这样做。这种为工作一丝不苟,为他人付出默默无闻的品德潜移默化的感染着我们每一个人。在安西镇像陈长明、王建军、罗燕修、吴水堂、余俊超等等这样的困难户几乎都受到过田镇长的恩惠,当他们有困难的时候,田镇长都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他们的身旁。“5、”地震发生之后他忘我的投入到抗震救灾抢险工作当中,先后三次捐款达2500元,每年的助学捐款和春节爱心捐款现场都会出现他的身影。方兴镇白鹤村是

  田金珠同志的老家,邻居李会彬是出了名的困难户,十几年来长期都是田金珠同志给予默默的关心、资助。以上所列举的虽然都是工作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田金珠同志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基层领导干部所表现出的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工作的忘我奉献。助人为乐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用实际行动诠释人性对社会的责任,对生命的爱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需要有千千万万个田金珠这样的优秀党员、干部谱写一曲曲生命的赞歌。

篇六: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婚姻登记培训材料

  (一)双方均无配偶;(二)双方自愿结婚;(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三)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四)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2—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四)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五)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六)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七)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询问查验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有无直系和三代内旁系血亲、自愿与否、合影照}——受理{核对身份证、户口簿内容是否一致(复印)、发放指导当事人填写结婚声明书和审查表、向当事人告知声明书和审查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查{检查声明书和审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手续完备情况(签名、手印、日期)}——登记{审查无误后填写结婚证书}——发证{向双方当事人颁发证书确立夫妻关系}。

  离婚登记程序:初审——{查验当事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原结婚证、离婚协议、单人照片}——受理{发放指导填写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审查{核对当事人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手续情况(签名、手印、日期)注销结婚证(日期、盖章)}——登记{审核无误后办理离婚证}——发证{核对离婚证无误后当场发证。发还注销的结婚证}。

  补办结婚手续:与结婚登记程序一致,但需填写《补办结婚声明书》。

  补领(发)结、离婚手续:程序与结、离婚登记一致,但需填写《补领婚证登记声明书》和提交结、离婚的原始证明或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近亲属、单位)。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在婚姻登记中一般容易出现的问题作以下一些解答。

  —4—

  压在当事人的下巴以下。

  2、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不同意女儿婚事,将户口簿扣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持身份证到户籍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3、缅甸等外国人与我县居民结婚应该如何办理?要有外国人的护照(身份证),该国出具的经中国住该国使(领)馆认证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书,到保山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在基层政权科)。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与我县居民结婚怎么办理?香港、澳门居民办理结婚要提交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回乡证,居民身份证,经过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本人无配偶和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声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的则应该提交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在台湾的居民身份证,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本人无配偶和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亲属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声明。持以上证明到省民政厅规定的昆明市民政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

  5、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姐姐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此项案例,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可以撤销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姐姐通知妹妹、妹夫,将结婚证交回婚姻登记机关,并对真实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说明书与结婚证一并存档。

  6、补领结婚证如何填写日期?补办结婚证与补领结婚证的填写日期不同,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的当天日期,而补领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在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补发日期)”。

  7、对于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补发结婚证?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为其补发结婚证。“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8、现役军人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结婚:

  要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军人所在团级政治机关提供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然后到一方户口居住所在

  —6—

  地按照正常程序登记。

  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才能办理,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9、孕、产妇离婚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0、办理离婚手续中,一方或双方结婚证遗失(损毁)将如何办理?如果是一方遗失(损毁),拿另一方的结婚证复印,遗失一方自己写个遗失(损毁)说明书,签好名字(手印)、日期即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

  方都遗失(损毁),则需要到原登记机关查原始登记档案,并复印交现在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实在无法查找原始档案的,则双方需要写出遗失(损毁)的原因、查找的情况的说明书,签好名字(手印)、日期,然后在现在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办理完后,又再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

  1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告诉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因为男女双方只有依

  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登记问题。如果要协议离婚,必须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在协议离婚。

  12、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已经离开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需要离婚将如何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离婚。也就是说,不受是否在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限制,但是必须要出示和注销原结婚证。也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特别是对结婚证已经遗失的(限于本县居民),查找婚姻档案方便。对原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撤消的就只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了。

  13、关于进行婚前“艾滋病”检测问题?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在新婚登记者中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6]203号)精神,在全县新婚夫妇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工作,婚姻登记员要做好新婚夫妇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他

  们自愿到就近的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保障新婚夫妇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

  —8—

  按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第32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执行(2006年1月23日发布)。按结婚、离婚、撤消婚姻、补领(发)婚姻进行装订。档案盒要用档案部门规定的正规档案盒。

  办理结婚登记归档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3)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归档材料:

  (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5)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归档材料:

  (1)《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正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

  施甸县民政局

  2022年4月12日—10—

篇七: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作者: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一章第一条总则管辖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则总则为规范我市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

  登记条例》、《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三条区县民政局是办理本市居民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倡导文明婚俗;6.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除按照法定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不得附加其他义务。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人员、场地、票据和工作着装等方面严格区分,禁止混用。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

  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有两名婚姻登记员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上注明理由并签名。第六条区县民政局应当设置与婚姻登记量相适应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规范的标识牌应当悬挂在婚姻登记机关醒目处,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整洁、庄严、温馨,可设置国徽或者国旗,布局合理,设置排队等候区,婚姻登记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婚姻登记机关分别设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室,除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禁止在结婚(离婚)登记室内摄像、拍照及其他影响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的行为,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多种便民服务项目和设施,对残疾人、低保对象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

  免收工本费。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1.本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的权利、义务;4.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5.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6.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7.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8.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9.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10.监督电话。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性宣传外,婚姻登记处不得摆放任何商业性宣传资料。第八条本市对婚姻登记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员资格审查和年度考核。婚姻

  登记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公务员或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员;2.大专以上学历;3.取得婚姻登记资格;4.年度培训考核合格。婚姻登记员违法登记的,取消婚姻登记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取消婚姻登记资格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第九条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婚姻登记员。年婚姻登记量两千对以下,婚姻登记员不得

  少于三人;年婚姻登记量两千对以上,原则上每增加一千对,增加一名婚姻登记员。区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婚姻登记员的综合素质教育和日常业务培训工作。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对当事人的声明和签名进行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撤销婚姻、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和出具证明的条件;3.签发婚姻登记证、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整理装订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一条登记员签名处应当由婚姻登记员亲自书写,不得使用计算机打印或者加盖个人印章,签名

  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可辨。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讲求效率,着装庄重整洁

  统一、佩戴标志。第十三条区县民政局应当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公设施和指定信息

  管理员;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婚姻登记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可建立指纹身份识别系统。第十四条安全。区县民政局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婚姻登记证,做好证件出入库、报废和销毁记录,保证证件

  第二章第十五条

  管

  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当事人因婚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有档可查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

  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的,补发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现已达到,申请补领的,补发机关是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部门是保管本人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机关是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

  明,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推诿。第三章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特殊原因申请上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办理。第二十二条片。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提交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第二十三条证明。军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补领;补领有困难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部队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部队名称、军人身份证件字号和不能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的原因。第二十四条退伍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退伍军人入伍前常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复印存档。第二十五条服刑(劳教)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劳教)人

  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真实性后方可受理申请;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第二十七条《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内容应与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一致。

  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一个已经升位,另一个没有升位的,按照升位后的号码填写;军人身份证件号填写证字号全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与个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更正有困难,主动提供生效离婚证件或者丧偶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离婚证件或者丧偶证明复印或者扫描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对婚姻状况进行虚假声明的,应当当场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第二十九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身份证件填写;2.“提供证件情况”填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提交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填写实际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省略;3.“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4.“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5.“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京A结字XXYYZZZZZ”(A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区县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东城简称“东”,序号01;西城简称“西”,序号02;崇文简称“崇”,序号03;宣武简称“宣”,序号04;朝阳简称“朝”,序号05;海淀简称“海”,序号06;丰台简称“丰”,序号07;石景山简称“石”,序号08;门头沟简称“门”,序号09;房山简称“房”,序号10;通州简称“通”,序号11;顺义简称“顺”,序号12;昌平简称“昌”,序号13;大兴简称“大”,序号14;平谷简称“平”,序号15;怀柔简称“怀”,序号16;密云简称“密”,序号17;延庆简称“延”,序号18);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8.“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第三十条结婚证的填写要求: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3.“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红印)。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填写后的结婚证,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

  者损坏的,应当重新填写,证件按照报废处理;对报废的结婚证印制号进行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三十二条结婚证应当由婚姻登记员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

  关系并告知夫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结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第三十三条第四章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

  第三十四条

  记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明理由: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请求期限内的;2.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

  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七条应当终止办理。第五章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撤销婚姻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第四十条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

  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军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第四十一条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第四十二条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真实性后方可受理申请;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进行适当调解;3.当事人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填写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4.当事人分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监誓;离婚协议书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

  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离婚证参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填写、核对。第四十五条离婚证应当由婚姻登记员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

  关系并告知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双方当事人后,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注销结婚证条形章;将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持证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

  或者处理的,不予受理。第六章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亲自申请。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已在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婚姻登记,仍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维持该状况。第四十九条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和三张大

  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无法提交合影照片的,可以提交双方单人照片代替并书面说明无法提交的原因。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补领时为外国公民或者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真实性后方可受理申请;2.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当事人应当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第五十二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第五十三条对婚姻登记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婚

  姻状况的证明的,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经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使用;户口簿上无夫妻关系记载,“婚姻状况”为有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可作为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使用。一方申请补领离婚证,经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欠缺的,在离婚证的对方“身份证件号”栏注明“登记时未发”。第五十四条申请补领时当事人出具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

  证或者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根据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按照不一致补发。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到的,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做

  出书面说明。登记日期为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日期(以满法定婚龄周岁生日次日起计算),补发日期为申请补领当日。第五十六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填写;2.“审查意见”填写“符合补发条件,准予补发”;3.“补发原因”按照《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填写;4.“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填写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日期);5.“补发日期”填写申请补领当日;6.“补发证件字号”填写式样为“京A结补字XXYYZZZZZ”或者“京A离补字XXYYZZZZZ”。其他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证的填写要求:

  1.“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填写双方均达到法定

  婚龄的日期);2.“结婚证字号”或者“离婚证字号”按照《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3.“备注”填写“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不一致或者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补发此证。”和补发日期。其他参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填写,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对。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证核对后,申请人在《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

  指纹”栏签名或者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者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1.单方申请或者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2.当事人婚姻登记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向非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的;4.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向非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的;5.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6.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7.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发生改变的;8.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已复婚的;9.当事人1950年5月1日前结婚,婚姻登记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的。对不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在登记机关保管的,可以依其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第七章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具证明。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为外国公民或者华侨、港澳台居民、出国人员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为离婚或者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生效离婚证件或者丧偶证明。第六十二条记。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者丧偶。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已在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

  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外国公证

  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六十四条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档案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以婚姻登记档案为依

  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查档专用章。依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出具当事人档案内容复印件并加盖查档专用章。依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第六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在本辖区婚姻登记

  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查阅起始日期为集中保管之日;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后达到法定婚龄的,查阅起始日期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前离婚的,查阅起始日期为集中保管之日;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后离婚的,查阅起始日期为离婚之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丧偶,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前丧偶的,查阅起始日期为集中保管之日;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档案全部集中保管后丧偶的,查阅起始日期为丧偶之日。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

  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第六十八条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不在本部门保存的,不予出具并告知当事人向档案保管部门申请。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婚姻状况为有配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不予受理。第六十九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出具介绍信,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依法调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档案的,

  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条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遗产继承等原因,申请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出具。第八章附则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全文同等格

  第七十一条

  式中文翻译文本。第七十二条户口簿、身份证、军人证、迁移证等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各种证明材料规定有效期的,

  以其规定为准,未规定有效期的,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第七十三条户籍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和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原件存档;户口簿、身份证、

  军人证、迁移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件和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复印或者扫描存档。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十四条本规范涉及的文本格式附件有式样的,适用附件;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

  局婚姻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篇八: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婚姻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六)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七)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八)监督电话。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对外办公时间应当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二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篇九: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领离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领离婚证需要的证件有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还有结婚证;在办理时就需要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等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而且双方也没有任何异议就可以办理离婚证。关于领离婚证需要什么证件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领离婚证需要什么证件1、领离婚证需要的证件有:(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2、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篇十: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治理,爱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

  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照实际情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专门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重、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布,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布展现:(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二)婚姻法的差不多原则以及夫妻的权益、义务;(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刻和服务(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刻和地点);(九)监督。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对外办公时刻应当相对稳固。第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运算机治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治理信息化建设制造条件。第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把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储存情形。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开设语音咨询,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语音咨询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刻、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照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九条婚姻登记员的要紧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治理部门补办证件。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托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二十七条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Page]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可不能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三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第三十一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运算机完成(未使用运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形”: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运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第三十二条结婚证的填写:(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运算机打印。(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三十四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益、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悠闲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可不能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第三十五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第三十六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治理方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储存,不得显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形。第三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第五章撤销婚姻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能够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要求撤销婚姻。第四十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复原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挽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第四十二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可不能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四十三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Page]

  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缘故,并告知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离婚登记第四十七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附件7);《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五)夫妻双方亲悠闲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悠闲《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可不能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三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治理方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储存,不得显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形。

  第五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附件9),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能够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旧坚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附件10)。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能够托付他人办理。托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托付书。托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刻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托付事由、受托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能够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和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十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八章监督与治理第六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及时纠正。第六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觉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发觉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六十七条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说明。第六十八条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十一: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P>  创新思想意识优化干部作风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

  濮阳县民政局近年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着力加强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登记窗口服务环境,提高登记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登记机关内部管理,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赢得了广大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先后被共青团濮阳县委评为“青年文明号”,被濮阳县文明委评为“文明示范窗口”、被共青团濮阳市委评为“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窗口”、被共青团濮阳市委评为“新长征突击队”,被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河南省优质服务窗口”。一、以硬件建设为依托,规范婚姻登记设施濮阳县是一个人口大县,婚姻登记对象较多。为了搞好婚姻登记工作,满足办公需要,我局专门腾出7间房屋(总面积150平方米)作为婚姻登记处办公用房,并科学布置婚姻登记处的内部环境,分设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候登室、档案室等,配置了电脑、打印机及咨询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和空调、桌、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实行开放式

  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做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整个婚姻登记场所宽敞、明亮、庄重、整洁、温馨。二、以强化学习为手段,规范婚姻登记队伍濮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有工作人员6名,全部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青业务骨干。为进一步增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我局统一定购了《婚姻登记管理资料汇编》、《婚姻登记条例释义》、《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等书报,定期组织婚姻登记员进行学习、交流。除此之外,还多次组织他们参加省、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班,学习先进工作经验,提高登记质量。三、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婚姻登记管理近年来,我们坚持从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入手,在健全制度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素质和行风建设工作水平。制定了《婚姻登记员行为规范》、《婚姻登记员日常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及高峰期应急预案,实行定岗定责,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容整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不断改进婚姻登记工作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坚持“四不准”、“五不登”制度。“四不准”即是婚姻登记员不准接受吃请,不准刁难当事人,不准搭车收费,不准搞其他不正之风。“五不登”即是不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证件不全不予登记,违背双方意愿不予登记,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双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予登记。我们还实行微笑服务,只要双方手续齐全,做到随到随办,文明、热情。对于手续不全的,耐心做解释工作,杜绝人情登记和“门难进、

  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出现。通过抓好制度建设,促进了规范化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升了服务管理水平。四、以行风建设为抓手,规范婚姻登记公开结合行风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我们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将婚姻登记的有关法律知识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服务电话以及登记人员工作责任、姓名、照片等公布上墙,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为了方便婚姻当事人,我们制作了结婚登记不予办理告知单、离婚登记告知单等,告知单上注明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当事人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后所负的责任和后果。我们还设立了咨询台和以备当事人查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书橱,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声明书样板,供当事人参照填写,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实行婚姻登记工作政务公开,大大方便了群众,促进了依法行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规范婚姻登记服务我们一直把赢得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和创建“文明窗口”活动的最终目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竭尽全力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把每一位前来办事的同志当朋友、当亲人,笑脸相迎,认真解释每一个办事程序,耐心答复每一个咨询的问题。一遍没弄明白,就再说一遍;听不明白的,就为其写清楚。办公处还备有茶水、墨水、胶水和纸张等,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一切方便。对加班加点可以办完的,就主动加班,不让前来办事的群众再来第二次,使群众

  个个怀着希望而来,带着满意而归。六、以严格管理为方法,规范婚姻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保管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员,严格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立卷要求归档,做到当天办理、当天立卷、当天录入完毕,确保印章、证书、档案、齐全完整,安全使用。同时,在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中,我局建立和完善了监督机制,开展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婚姻登记质量。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有组织、有领导、有监督的开展。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篇十二: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P>  协议离婚的材料准备及步骤解析

  协议离婚是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很多人选择的离婚方式。在协议离婚当中,夫妻双方必须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做出协商,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你知道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吗?

  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需要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以启动离婚程序。在诉讼离婚当中,双方都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十三:婚姻登记员对照材料

P>  请问谁有结婚写的介绍信格式,我准备结婚,为了做好充足的准备,

  现在结婚不需要“介绍信”啊!办理结婚僧机的手续如下:一、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二、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军人结婚介绍信的格式

  一、信军人结婚介绍是作为军人向组织申请结婚的有效请示。二、军人结婚介绍信仅供参考;**(单位):

  后面写上敬礼,在写上名字,时间。三、军人结婚程序:登记前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办结婚证需要开介绍信吗

  幸福温馨提示--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结婚申请书怎么写?

  结婚申请书的写法如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人:监誓人:年月日。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对方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介绍信需要开吗?详细点!!!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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