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办案小结2020

时间:2022-02-26 14:44:4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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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办案小结2020

民事案件办案小结3篇

办理了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颇有些感触,亦对法官的判案思路颇不以为然,在此撰写此文,以与同好作经验教训之交流。

案情很简单:四川A建筑劳务公司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下面又有若干项目部,某项目部欠原告16万余元材料款,项目部经理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没有盖项目部公章。现该分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该项目部经理不知所踪。原告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材料款。

A公司老总是父亲多年老朋友,所以这个案子就由我来办理。A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一个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了,在跟我交流这个案子的代理思路的时候,他认为按照“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个思路来打这个官司比较合适。

我分析了案情,认为如果按照该老律师的思路来打这官司的话,必败无疑。因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都得由公司、企业来承担。项目部作为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个管理部门,其对外民事行为的后果将由分公司,并最终由A公司来承担,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出具欠条的人是项目部的负责人,原告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代表着项目部的。因此,我认为不能按照这个思路来进行这场诉讼。

鉴于北京分公司已经不复存在,并且项目部的负责人不知所踪(因为该负责人与分公司实际上就是挂靠关系,如果能找到他,则该笔材料欠款最终会着落在他的头上),我决定利用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证据取证上的困难,来一个彻底的不认帐!即:A公司没有欠原告的钱。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所确定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都必须提供证据进行支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原告现在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的最主要证据就是那张项目部负责人出具的欠条。如果能把这张欠条的证明力给打掉,这官司自然就胜利了。

我跟一、二审法官在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运用上的重大分歧也突出表现在这里!

在庭审质证中,我指出:原告提供的欠条其真实性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证明的事实--该欠条是谁所出具,落款的人名是否是北京分公司的员工名字,以及即使有这个名字的员工,怎么证明这个欠条就是该员工所写。。。。。这些都是原告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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