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25 23:02:3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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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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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预测预报组

  2.5 督导考核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 指挥与协调

  - 2 -

  4.3 应急监测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公开

  4.6 信息报告

  4.7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8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制度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7.6 预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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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对《XX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修订,形成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XX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 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的大面积和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 200,即空气

  - 4 - 环境质量达到 5 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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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预案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成,共同构成 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各责任单位根据本预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重点企业停限产名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供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预案(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建专家)评审后,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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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市重污

  - 6 - 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负责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

  - 7 - 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预测预报组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指标进行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相关政府和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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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现状分析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及趋势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

  - 8 - 行预报。

  3.1.3 会商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 2 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 日均值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不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市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取消原有的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当预测 AQI日均值>200 持续 1 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

  (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

  - 9 - 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3 天(72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 AQI 日均值>200 将持续 4 天(96 小时)及以上,且预测 AQI 日均值>300 将持续 2 天(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 AQI 日均值达到 500。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七个以上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连续 3日 300

  红色预警:三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 1 日及以上 AQI 达到 500,对该区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全市预警

  橙色预警:七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连续 3 日及以上 300

  红色预警:七个及以上相邻的县(市)区出现或将出现 1 日及以上 AQI 达到 500,对全市全部区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发布时间。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 AQI 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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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布程序与方式。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应急管控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对相关县(市)区提出预警要求。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本地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本地的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接到区域预警时,4 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达到全市预警条件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市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接到区域预警时,4 小时之内启动本地预警。

  区域或全市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县(市)区,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

  - 11 - 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预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报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结合污染源管控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解除预警,是否解除预警的决定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报。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的县(市)区组织发布。全市预警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2.3 预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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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预警措施包括: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 24 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 区域应急联动

  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县(市)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且未达到区域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相关县(市)区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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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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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2 应急响应启动

  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可以按照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

  城市预警时,市级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全市橙色预警时,全市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橙色应急响应。

  全市红色预警时,全市接到预警的县(市)区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4.2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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