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首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不设董事会)

时间:2022-05-24 16:5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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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首次股东会决议范文(不设董事会)

 

  XX 县 XX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 县 XX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XX 县 XXX 乡南堤村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滴塑、滴塑布、手套; 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168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吴玉强、吴玉东、吴玉振、李建光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吴玉强以货币认缴 55 万元,实缴 55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32.7%,出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5 日

 吴玉东以货币认缴 47 万元,实缴 47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80%,出资时间为 2022 年 月 日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商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 (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履行本法 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

 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购买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 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22 年 9 月 6 日

  XXXX 工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XXXX 工贸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2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庆国彬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选举为庆国彬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选举韩宝奇为公司监事,聘用为庆国彬公司经理。

 上述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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