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全文完整)

时间:2023-03-01 11:00:54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供大家参考。

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如何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但是就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却存在着“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漏洞和缺口,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就成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规范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有力保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监督:

  一、统一部署,科学规划,建立长效机制

  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检察机关应改变事后监督的模式,不断探索和尝试,丰富监督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和强度。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裁定生效开始,相关法律文书是否依法送达、社区矫正档案是否规范、健全,监管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以及是否顺利完成刑罚期限或再收监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察。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正确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的,检察机关可通知其纠正或向人大提请监督执行。

  可以采取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联合检查和分片检察相配合等形式,做到检察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检察机关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区等相关部门的联系。要监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失职和违法问题,增强约束力,激发执法活力,从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在交付执行阶段依法开展检察,防止和纠正“漏管”行为

  (一)规范文书送达制度

  今年新制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决定了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限和具体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道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二)统一刑期计算标准

  个别司法所、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考验期的计算方法不一致,有的从宣判之日起算,有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十天缓刑考验期如何准确计算不仅关系到法律执行的严肃统一,而且如果个别缓刑犯在这最后的十天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就影响到是否撤销原判缓刑。因此,考验期的计算就必须形成统一标准,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防止和纠正“脱管”现象

  (一)认真执行告知制度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要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制定规范化的告知制度,引起矫正对象的重视,明确其责任意识,这也是社区矫正工

  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障。

  (二)规范监外罪犯档案制度

  要规范监督考察内容和程序性规定,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每名罪犯填写考察监督跟踪表,要有完备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完整的帮教组织、明确的责任人、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实行一表流程管理,做到表随人走,跟踪考察,同时其考察记载和谈话记录,应当由罪犯签名并加盖手印,确保监督考察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刑罚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将此表送交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要跟踪掌握社区矫正罪犯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及其动态,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有关罪犯脱管、漏管、失控和逃避刑罚执行的状况,加大监管力度,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三)加大查办监外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实际工作中,有的监管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从建档到落实帮教措施,处于应付状态。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的执行机关对脱管漏管不采取措施积极查找,常年无档,对检察机关的口头建议无动于衷;对应该撤管的监外罪犯不依法撤管,不发送监管期限届满告知书,或头口宣告、或托人转告。因此,加大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职务犯罪的力度就非常必要。检察院监所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违反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确保他们及时纠正、整改。对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举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变更执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

  (一)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就要对此进行监督考察,看司法所是否确定了对矫正对象的考核方案,是否登记在案,是否分类分别管理。

  (二)奖惩制度是否完善和规范

  对矫正对象给予奖惩,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方针原则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孤立、打击极少数抗拒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教育争取绝大多数矫正对象,促使他们积极接受教育矫正,转化思想的有效方法。检察监督要对法律文书、程序进行监督。

  (三)收监制度是否严格落实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也对收监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地规定,检察机关要监督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规定依法予以执行。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和监督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所要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权益。要监督考察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考察机制,监所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需要注意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工作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建立有效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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