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版】

时间:2023-03-05 10:35:08  来源:网友投稿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确保并发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菁选3篇【完整版】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确保并发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农村和城镇居民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患者的费用支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节育手术导致并发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以及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分担。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2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治疗申请后,应当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指定治疗机构,并根据生效鉴定结论载明的并发症等级,逐月向指定的医疗机构支付计划生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等级为一等,即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其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为二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200元;等级为三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50元;等级为四等的",每月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100元。

  治疗后症状消失,经鉴定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已经治愈的,不再支付门诊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需住院治疗的,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由并发症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与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转为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开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治疗管理办法3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经鉴定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核定门诊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门诊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执行,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 住院治疗费用由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垫付后,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发票、处方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结算(自费药品除外)。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的意见即时调度资金并拨付给乡镇(街道)。

推荐访问: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上派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上派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上派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34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