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贫困问题及其制度正义维度

时间:2023-07-12 17:20:07  来源:网友投稿

苏 静 揭 芳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21年全球多维贫困指数》报告显示,在比较了109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有59亿人口)之后,有13亿人(占21.7%)被确定为处于多维贫困状态。据2021年的《贫困趋势:全球、区域和国家》报告数据显示,在2021年,预计有6.98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18.03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这些数据都表明,全球贫困问题并没有伴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而消失,在今天依然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际救济机构Mercy Corps的统计,每年约有900万人死于饥饿,超过了因为艾滋病、疟疾和结核病死亡人数的总和。就像安格斯·迪顿在《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开篇所说:“今日人类的生活水平,已近乎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好……然而与此同时,世界上还是有成千上万的人在经受贫困或子女早逝的折磨。这个世界变得异常不平等”①[美]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传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页。。面对如此严重的贫困及贫富差距问题,我们往往会思考这样一些伦理学问题,如,当前的全球财富分配是否正义?贫困国家是否有能力解决“全球财富分配不平等”?贫困是否侵犯了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权?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当前的全球财富分配是否正义。

分配正义是当前政治哲学讨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所谓分配正义是指,“一个人对于他或她的应得之物拥有权利,分配正义关切的就是权利在人们中间的合理分配”②[加拿大]查尔斯·琼斯:《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李丽丽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年,第3页。。而这需要一定的制度来保证,对此,威尔·金里卡认为,正义需要“一种保障应得权利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人们能够要求社会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比如,对资源和自由等提出的要求”③Will Kymlicka,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234.。厘清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之后,我们可以重新思考当前的全球财富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全球贫困、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和全球制度不正义是息息相关的。当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参与到了复杂的国际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中,同时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全球合作体系已然存在。事实也证明,已经存在着对国家甚至个人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的各种不同的全球制度,如国际贸易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法等,它们可以对全球化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富有国家通过国际法,允许强大的国家宽容那些腐败的政府,因为维护这些腐败的政府可以给它们带来经济和政治上的好处,同时它们通过利用自由贸易和专利权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把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那些讨价还价能力较弱的国家,加剧了全球的资源和财富的不平等。此外,在全球财富分配问题上,除了程序正义这一影响因素外,还涉及到财富和资源的原始占有的正当性问题。如涛慕思·博格所说,现在富裕的国家与现在贫穷的国家的初始发展都源于一个相同的历史进程,该进程充斥着大量极其严重的非正义,如种族灭绝、殖民主义、奴隶制等,西方富裕国家正是通过以上非法、不人道的手段才达到他们目前的富裕程度④Pogge T.,“Priorities of Global Justice,”Metaphilosophy,vol.32,2010,p.22.。由以上分析得知,不平等的世界制度秩序以及部分富裕国家财富起点上的不正义在造成全球贫困问题中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对于前者,富裕国家有义务把平等主义的关切扩展到全球背景制度中,对于后者,富裕国家对于其造成的贫困国家要承担补偿责任。

再来看全球贫困引起的第二个伦理学问题:贫困国家是否有能力解决“全球财富分配不平等”这个问题。

阿玛蒂亚·森指出,贫困的深层原因是“能力匮乏”,这导致人们“过早死亡、严重的营养不良(特别是儿童营养不足)、长期流行疾病、大量的文盲以及其他一些失败”⑤[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页。。这种情况的发生不能只归因于偶然的不幸运、贫困国家的落后或者他们领导的腐败。国际的制度秩序不正义和全球贫困问题存在着紧密关系,此不正义表现在如贸易条款、关税、反倾销法律、农业补贴、知识产权权利等为富裕国家及其公民提供了不公正的特殊优势。目前贫困国家参与世界制度秩序的能力太弱,以至于只能默许而没有其它的选择。虽然富裕国家不时对一些贫困国家进行人道主义的援助或者补偿,但援助的具体投向并不是根据收受方的需要而定,而是根据援助国的国内与国际利益而定。有些富裕国家出于政治目的,对援助国家与地区进行分类,从而采取不同的援助政策;有些富裕国家会为援助捆绑上附加条件。近些年,这些捆绑式援助开始大量减少,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它依然广泛存在。面对富裕国家形式各异的援助政策,受迫于援助国在国际社会的主导地位以及自身发展实力低下的现状,受援助国只能委曲求全。从本质上来看,富裕国家的这种援助属于“家长式援助”,体现的是一种“霸权逻辑”。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援助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消除贫困的援助目的会大打折扣,最终会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

贫困国家的“能力匮乏”除了体现在国际社会中,还体现在治理国内贫困问题上,这也是导致其贫困程度不断加深的重要原因。有报告指出,在面临饥饿的人群中,三分之二的人是由于他们的国家处于军事冲突中①具体可参见2021年7月8日,英国慈善机构乐施会(Oxfam)发布的报告《饥饿病毒成倍增长》。,战争、宗教矛盾、种族歧视等问题导致国内社会发展环境极不稳定,再加上各个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地方政府在其区域内很难实施有效的扶贫政策。此外,一些贫困国家的政权对提高民众福祉毫无兴趣,在扶贫方面的行动比较懈怠,大量的官方援助和非政府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落入政府腰包,或者让独裁者中饱私囊,从而使得国际国内的扶贫政策没能实施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贫困国家“能力”角度来看,解决全球贫富分化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首要条件应该是要明白贫困国家“能力匮乏”的源头是什么”②伍志燕、江畅:《全球贫困与制度正义》,《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2期。,然后才能有的放矢。

最后,全球贫困问题引发的第三个伦理学拷问是:贫困是否侵犯人权。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全球贫困者被认为具有他们应当具有的权益”③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0页。。如果某人没有权利或者没有某个正当的理由拥有某件东西,那么他对这个东西的丧失也就不能算作是被伤害了。与之相反的是,如果某人有权或者以正当的理由拥有某个东西,而另一个人以某种方式剥夺了前者对那个东西的拥有,或者削弱了前者获得那个东西的途径,那么这个人至少应该对他做出补偿。同理,如果每一个人都有理由充分享有人权的话,由全球制度秩序造成的贫困必然是对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的剥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5章的内容,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包括获得为维持生存所需的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以及一些必要的社会服务。2000年,在联合国会议上,189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在此宣言中提出了8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其中一项就是“消灭极端贫困和饥饿”。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免于贫困”或者说“享有基本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就像亨利·舒伊(Henry Shue)所说,贫困确实是对贫困者的一种伤害,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安全和生存的基本权利④徐向东编:《全球正义》,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1页。,从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正是基于保障每一个人生命的尊严的理念,众多的国际组织和国家才会对全球贫困问题如此重视。不过,令人担忧的是,受全球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仍然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不容乐观。前面提到的《2021年全球多维贫困指数》就给我们描绘了一幅严峻的画面:有10亿人暴露于固体烹饪燃料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中,另外10亿人缺乏适当的卫生设施,还有10亿人的住房不符合标准。7.88亿人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人营养不良。5.68亿人无法在来回30分钟的步行范围内获取清洁的饮用水。由此可知,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并未因全球经济的发展而大幅提高,全球贫富差距造成的基本人权危机依然是一个醒目的问题。

道德责任要求我们对饥荒灾民的需求作出回应,但富裕国家对全球贫困人口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关于这一规范问题,存在着两种有影响但又有区别的观点,分别来自彼得·辛格和涛慕思·博格。

在彼得·辛格看来,富裕国家应该向贫困国家中的绝对贫困人口提供援助,理由是“伦理判断必须出自普遍的视角”①[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13页。,这种可普遍化的视角,视别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同等重要。这意味着,当我们行动时,要把受我们行为影响的人的利益全部考虑进来,采取一种“利益平等考虑的原则”。辛格把此原则作为他国际援助观的理论基础。基于“救助落水儿童”②救助落水案例讲的是,辛格在去上课的路途中要经过一口池塘,假设他看到一个儿童正在溺水,所有人都认为他应该跳进池塘将那个孩子救起。即使这意味着他将他的衣服弄脏或者他上课要迟到,不过这是不重要的,而那个孩子的死亡将被视为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的案例,辛格推导出一个普遍性原则,即“我们有能力阻止很坏的事情发生,而又不至于牺牲在道德上有类似重要性的事情,那我们就应该这样来行动”③[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25页。。依照此原则,富裕国家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他国家处于绝对贫困之中的人口进行援助。对于援助到何种程度,辛格建议,富裕国家要援助到即将会牺牲具有类似道德重要性的东西的地步。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富裕国家有道德责任对贫困国家的绝对贫困人口提供援助,直到他们的援助即将使自己受到和被援助人口一样的糟糕状况。

辛格的援助理论遭遇了很多严峻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他没有探讨全球贫困后果责任的问题,他没有追问:为什么那么多人是贫困的,以及造成贫穷的根源到底是在富裕国家那里还是在贫穷国家的政府那里,等等。之所以要追问贫困的原因,这里涉及到援助义务的性质问题。基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富裕国家对于全球贫困人口承担的是何种类型的义务?是人道主义义务还是正义的义务?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西方国家早期的哲学讨论往往把全球贫困的存在看成是一个不幸运的事故,或者解释成是由贫困国家的失误导致的。从假设全球贫困对于牵涉其中的贫困者是一个十分遗憾的不幸开始,西方哲学家极度关注的是富裕国家是否在道德上有义务或多大程度上能够帮助远方的陌生人。当这个问题以这种方式被思考的时候,帮助全球穷人的义务就被设想成是人道主义的义务而不是正义的义务。这样一种援助义务经常被认为只具有有限的道德力量,因为很多人认为人道主义义务比正义的义务具有更低的道德优先性。“正义的义务是强制性的,在这个意义上,第三方可以合理地惩罚那些没有履行正义义务的人,而人道主义义务却不是这样”④[英]戴维·米勒:《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杨通进、李广博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页,第242页。。所以,为了理解西方富裕国家对于贫困国家的贫困人口所承担义务的实践意义,我们需要弄清楚这种义务是人道主义义务还是正义的义务。就辛格的援助理论而言,他如果想要让富裕国家心甘情愿地承担起消除贫困的义务,就必须去探讨全球贫困的根源。因为消除全球贫困是一个宏观层次的问题,它既涉及到改变穷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条件,如国内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还涉及到改变这些国内制度在其中得以运行的国际背景。

涛慕思·博格在全球贫困问题上有着完全不同的解决路径。博格所持的是一种制度性消极义务的理论,这是指一个社会制度或者国际制度不能损害受此制度影响的人的利益,如果此制度可预见性和本可避免性地造成了基本人权的缺失,那么此制度就是不正义的。那些制定和参与此不正义制度的人就需要给被伤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除了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需对那些不正义的制度进行改革。而当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制度秩序就违反了这一消极义务,因此必须承担改革此制度或者补偿的责任。博格并不否认,全球贫困的直接原因经常是穷人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国内政治和经济体制。但是,他认为,贫困的这些国内根源基本上可以依据这些贫困国家所处的国际背景来加以解释。如他所说:“在一个不同的全球秩序中,那些倾向于妨碍人权之实现的国内因素将会很少出现,或者根本不会出现,这是完全有可能的”①Pogge T.,“Human Rights and Human Responsibilities,”in Global Responsibilities,ed.A.Kuper,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5,p.22.。博格认为在全球体制秩序和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秩序中有一个重要的不对称。虽然穷国的国家体制安排和政策对全球体制秩序的设计影响很小,但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很大。许多贫穷国家的社会体制和政策在避免国内贫困方面远非最佳选择。但是,只要全球体制安排保持不变,这套因果因素就不太可能有实质性的改善。今天许多贫穷国家如此普遍的压迫和腐败本身是由目前全球体制秩序的中心特征产生和维持的②Pogge T.,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in “Ethical and Human Rights Dimensions of Poverty:Towardsa New Paradigm 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Philosophy Seminar,Oxford (UK),March 2003,p.31.。总之,博格的论点是,富裕国家对这一制度性背景盛行的全球秩序负有主要责任,因为他们维持了这一无法满足基本生存权的秩序。

相较于辛格,博格的论证是更为有力的,但是他的观点依然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在一些世界主义者看来,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要求过低,不足以实现全球正义。因为,从保障全球穷人的人权角度出发,博格的制度性消极义务对于贫困人口人权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富裕国家也应该关注积极义务③Kok-Chor Tan,“Rights,Harm,and Institutions,”in Thomas Pogge and His Critics,ed.Alison M.Jaggar,polity press,2010,p.58.。其实,博格之所以强调制度性消极义务,是因为他想让富裕国家意识到他们和全球贫困问题的产生是息息相关的。此外,博格也不指望仅靠制度性消极义务就能完全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富裕国家在对全球贫困问题履行完消极义务后,如果世界上还存在严重的贫困问题,那么他们要不要履行积极义务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博格认为制度性消极义务比积极义务更具有紧迫性④苏静:《缓解全球贫困是一种消极义务吗?——托马斯·博格论全球贫困问题》,《理论月刊》2019年第3期。。

事实上,要想更大程度地解决全球贫困问题,富裕国家对于全球贫困人口既要履行正义的义务,也要承担人道主义的义务。但正义的义务优先于人道主义的义务,因为正义义务直接针对的是基本结构,只有涉及分配财富和资源的全球基本制度才是合法和正当的,才能确定什么是一个国家正当地拥有的。正如布莱恩·伯瑞所说,只有确定了各民族国家彼此援助的义务是发生在某种正义的制度框架中的义务,人道主义义务才是有意义的。否则,人道主义义务毫无意义⑤Barry B.,Humanity and justice in global perspective,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5,p.242.。这也意味着,要想认真地解决全球贫困问题,我们就必须改革不正义的全球制度。

种种现实表明,全球贫困与全球不平等存在着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道德考量和正义关怀扩展到全球范围。这也意味着富裕国家对于贫困国家的责任不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义务,更是一种正义的义务,后者比前者更具道德优先性。此种道德优先性,更是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必须从制度入手为全球贫困问题提供解决良方。

首先,消除全球贫困问题需要改革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对于全球贫困问题的产生,有一种“解释性民族主义”的思维向度,其把一个国家的贫困视为一种存在于民族国家内部的现象,这种现象基本上可以理解为糟糕的国内政策和制度安排阻碍了民族国家的经济增长,并导致了民族国家经济不公的结果。不可否认的是,一个国家的贫困和它的制度、官员、政策、文化、自然环境、技术和经济发展脱不了关系,但是也要认识到全球因素对贫困国家造成的影响。在现代世界,全球经济秩序是由一系列复杂的规则和条约组成的,其涉及的领域更是方方面面的,不仅有贷款、专利和投资,还有能源、环境等方面。贫困国家为了发展自己的经济而不得不与世界接轨,努力让自己跻身于世界市场经济的圈子之中。但是由于历史给他们留下的烙印,使得他们的谈判能力和技巧总是弱于富裕国家,并因此处于一种被支配的地位。与此相对的是,富裕国家强强联合而结成利益同盟,造成的后果就是他们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而联手压制贫困国家。例如,当贫困国家把自己最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出口到富裕国家时,富国却对此实施保护主义政策。据研究,富国对来自穷国的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比来自其他富裕国家的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高四倍,这给穷国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按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9年的估计,如果发达国家更多地开放其市场,贫困国家可以每年多出口7000亿美元,这个数目等同于所有欠发达国家全部国民总收入的百分之十①Pogge T.,“Severe Poverty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in Ethical and Human Rights Dimensions of Poverty:Towardsa New Paradigm in the Fight Against Poverty Philosophy Seminar,Oxford (UK),March,2003,p.32.。上述例子说明了现行的全球制度秩序是如何有利于富裕国家的,允许它们通过配额、关税、反倾销税、知识产权和对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来保护它们的市场,而对此穷国是不被允许或负担不起的。此外,国际秩序中的国际资源特权和国家借贷特权②控制一国境内主要胁迫手段的任何团体都被国际社会承认为该国的合法政府,国际社会并赋予它自由处置国家自然资源的特权以及以国家名义自由借贷的特权。为贫困国家的官员腐败提供了温床。所以,消除全球贫困问题,必须改革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其一,面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困现象,各国特别是富裕国家要撤除贸易壁垒,例如撤除对国内产业的补贴和不合理的进口关税。其二,国际贸易体制应当抛弃严格互惠原则,并更好地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议价能力差异,尤其是那些由经济规模不同和发展阶段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其三,面对国际之间由于经济不平等造成的贫困,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要建设“全球资源红利”(Global Resources Dividend)的方案,以保证每个穷人对资源能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其四,针对国际借贷特权和国际资源特权,联合国可以成立国际民主贷款担保基金(International Democratic Loan),暂时偿还民主小组所承认的具有广泛民主宪法的国家的债务,以及对国际资源特权进行改革,让那些贫困国家的自然资源掌握在民主政府手里,而民主政府会利用自然资源获得的资金来改善民生,那些普通民众的生活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购买力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消除全球贫困问题需要改革贫困国家不正义的财富分配制度。就一个国家而言,内部的贫富差距事关公平:一个国家的公民,不管自己愿意与否,都要缴纳税费、遵守法律、执行政策,他们理应得到与其义务对应的合理回报①[美]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传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8页。,就像罗纳德·德沃金所说:“一个政治共同体要想对其公民实行统治,并要求他们效忠与遵守其制定的法律,就必须要对所有的公民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②[美]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崔传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8页。。社会正义要求国家应该对其公民提供各种形式的积极保护,如果由于国家的不作为,而让其公民处于缺乏充分的卫生保健、住房供给、养老服务的状况之下,那么,这就是非正义的。全球贫困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全球背景制度,也需要贫困国家对自身进行改革,为其社会个体提供一个正义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此制度应符合罗尔斯提出的“机会平等”以及“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们”的差异原则。根据差异原则,平等的机会平等并不是纯粹形式的,而是实质性的,这是指政府应划拨专门的税款来支持实现贫困人口或者他们的后代有接受教育及获得足够营养的权利,最终保证那些出生在不同阶层、具有同等自然能力的人有平等的机会竞争同样的事情。此外,“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们”的原则要求,虽然可以存在不平等的分配,但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可以接受的。同时,政府在制定“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们”的制度和政策时,也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将扶贫和减富的政策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总之,政府的制度设计应当保障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们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利益,应为他们或者子女在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有利的环境,这些是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的关键因素。

最后,消除全球贫困问题需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通过改革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和贫困国家国内不正义的社会制度可能足以消除大部分全球贫困,但是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全球贫困问题,从而在资源和财富分配上实现平等,还需要更大程度的改变,即要求我们消灭全球贫困之根: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剥削第三世界的劳动力和原材料。资本主义文明相对于人类5000多年的文明史而言很短,但是其破坏力却是巨大的。在资本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三次代价和制度成本对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及其接轨”③温铁军:《全球资本化与制度性致贫》,《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一次是发生在资本主义早期的殖民扩张,这次扩张源于欧洲的工业化。因为这段殖民主义的历史,造成很多发展中国家既不能复制西方富裕国家的发展路线,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相竞争。虽然殖民主义在20世界60年代已经基本结束,但是它给那些被殖民的国家留下了很长时间的阴影。南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南亚洲曾经极度贫困,他们注定要无限依赖先进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二次是发生在资本主义中期的产业资本扩张。这次产业资本扩张,使得反殖民化运动造就的很多新兴民族国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载体,这种状况既造就了这些新兴民族国家对外债台高筑、让渡主权和资源的不利局面,又加剧了社会内部的动荡不安等。第三次是资本主义晚期的金融资本扩张。这次金融资本扩张,使得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通过货币化和资本化进程获取制度收益。与此同时,很多发展中国家不仅成为“西方资源的提供者和产业资本的‘打工者’,而且其外贸盈余向西方资本市场再投资,也成为金融资本经济泡沫化的主要来源”①温铁军:《全球资本化与制度性致贫》,《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这三次扩张都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可以说,当今全球贫困问题的本质,不在于缺乏足够的财富和资源,而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分配方式。这个世界从未创造出如此丰厚的财富,但是财富却以极端不平等的方式被分配了,而这种不平等还在加剧。想要解决全球贫困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抑制或者消除资本主义对劳动者的剥削。例如,加强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对话,改善劳工关系;提高工人社会福利、改善工作环境、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增加就业培训和岗位,提高就业服务;制定国际性的最低工资保障方案等等。但是,要想从根本上破除资本主义强加给贫困国家的贫困,就必须认清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跳出资本主义的樊笼。就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全世界的贫困国家也应该联合起来与资本主义做斗争,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才能解开套在贫困国家身上的枷锁。

猜你喜欢援助正义义务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海峡姐妹(2020年12期)2021-01-18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天一阁文丛(2020年0期)2020-11-05三十载义务普法情人大建设(2018年4期)2018-06-26跟踪导练(一)(4)时代英语·高二(2017年4期)2017-08-11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山东青年(2016年3期)2016-02-28“良知”的义务连环画报(2015年12期)2016-01-14倒逼的正义与温情中国卫生(2015年4期)2015-11-08法律与正义浙江人大(2014年5期)2014-03-20住房保障与住房援助中国科技术语(2012年4期)2012-03-20第十届创富会员援助大行动第1批受援助名单现代营销·信息版(2009年7期)2009-08-19

推荐访问:维度 正义 贫困

版权所有:上派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上派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上派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34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