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及规制

时间:2023-07-19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赵金龙 左延晨

摘要:在当今两权分离的公司形式下,委托—代理矛盾带来的问题愈演愈烈,股东投票是一种赋权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但传统的纸质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存在无法保证投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投票结果的真实性等问题。区块链投票技术弥补了以上投票方式的不足,提供了一个可以改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进路,通过分布式记账和共识机制保证投票结果不可篡改。但其本身也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成本较高等缺点。同时,相关法律的缺失還会导致公司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运用无法可依,需要及时应对区块链投票技术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填补对应法律空缺以推动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从而赋能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推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区块链;
股东投票;
股东大会;
算法透明度;
算法解释权

一、引言

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表现为股东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进而维护和促进自身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同于西方国家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的相互博弈,在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语境下,中小股东和大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当前阶段的主要问题,其表现形式之一即大股东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形成对中小股东的压制。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通过新技术赋能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能够有效地缓解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而达到提高公司的治理效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投票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股东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缺乏有效的投票手段会严重削弱公司的制衡机制,导致出现大股东“一言堂”的不利局面,传统的纸质投票和互联网投票虽然各自拥有独特优势,但在结果真实性、投票过程公开性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一种新的技术弥补上述方式之不足。

区块链投票技术可以满足股东对于多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需求,其具有去中心化、安全性高和不可篡改等优势,实现了公司从中心之治到分布式治理的转变,给股东“赋权”的同时“赋能”,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成本和冲突成本。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对于区块链投票技术布局,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所、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等大型国际交易所纷纷开发区块链投票系统,以方便中小股东尤其是海外股东投票。

SolarinaHo,CanadasTMXtapsblockchainforshareholdervotingtechnology,(TORONTOReuters)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cbusiness-us-tmx-grp-blockchain-idCAKBN1782BV-OCABS,Apr07,2017;nasdaq-to-trial-blockchain-voting-for-shareholders,(CNBC)https://www.cnbc.com/2016/02/12/nasdaq-to-trial-blockchain-voting-for-shareholders.html,Feb12,2016.2016年,纳斯达克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同时发表声明称纳斯达克将在爱沙尼亚的e-Residency平台使用区块链电子投票服务系统,在纳斯达克的塔林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股东大会的投票。

KATE,纳斯达克在爱沙尼亚推出区块链投票系统,熊珊,译,https://www.weiyangx.com/165124.html。各国公司法也对区块链投票在股东大会中的应用给出回应,2017年作为美国公司法标杆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通过规则修订,明确授权公司用区块链分布账替换纸质和电子股票分类账。

DEL.CODEANN.tit.8,§224(2017);seealsoPeteRizzo,DelawareGovernorSignsBlockchainBillIntoLaw,(COINDESK)https://www.coindesk.com/delaware-govemor-signs-blockchain-legislationlaw/,July24,2017.中国证监会也于2020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原则同意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工作的函》,原则同意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深圳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

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2832237551019668&wfr=spider&for=pc,最新访问日期:2022年9月21日。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加以研究,在揭示当前主流投票方式难以“赋能”股东行使投票权的基础上,探讨区块链投票技术如何降低股东行权的能力成本和冲突成本,探索当前区块链投票技术的不足之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对于区块链投票规定的缺失为何,讨论如何解决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所带来的技术难题和成本困境,以及如何填补现有《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漏洞,以便为未来《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国证券期货2023年2月

第1期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及规制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股东投票的优势与可行性

(一)股东投票中引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

区块链是指以去中心化为特征而体现的分布式台账,它避免了传统记账模式带来的受制于层级,以及由于身份的不同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真实性难以保障等弊端,而是运用高级加密技术、哈希算法以及单向传输等技术设立的记账新模式,具有去中心化、信息公开透明、安全性高和保密性强等特点。受制于各种因素,现有的股东投票方式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目前主流的投票方式有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纸质投票的计票难度大且容易造成纸张浪费,股东参与线下投票还需支付交通、住宿费用等额外成本,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往往选择亲自出席股东会,不会请人代理,也很少存在有管理层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代理的情况。但上市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有些公司最大的股东所占的股份可能也只有5%,其余小股东所持股份更是少之又少,且这些股东来自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很难全部到场参加会议,即便全部到场公司也没有足以容纳所有人的地方可供投票讨论。让所有股东参加线下股东大会对股东和公司来说都不现实。繁杂且“昂贵”的线下投票给股东增添了不少负担,降低了股东了解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积极性。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更加凸显了线下投票的局限性,防疫政策使股东必须选择线上方式进行投票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投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空间距离大和计票成本高的缺点,但网络投票本身也存在着如空洞投票、重复投票和结果易篡改等缺陷。其中,空洞投票会诱发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可能导致其以减损公司股票价值的方式投票,进而置公司和其他股东于不利境地,而投票结果易篡改这一缺点会让参与投票的股东缺乏安全感,进而降低其对于投票结果的信心。

2008年,中本聪首次提出了比特币这一概念,比特币有着去中心化和点对点支付的特点,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以技术的方式使人们在经济体系中重构信任。而比特币背后的区块链技术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发现区块链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前景可能远大于引出这一技术的比特币本身。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其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具有很大的优势。大股东和高管难以操纵投票结果,公开透明的特点也使投票过程清晰地展露在所有参与节点面前,区块链技术很好地弥补了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缺陷,使股东投票更加安全透明。《经济学人》将区块链称为“制造信任的机器”,其可靠性是通过一系列经由数学算法验证的账本记录来保证的。这无疑增加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信心。

除此之外,区块链投票技术还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表决方式违法的救济显然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就管理层和大股东篡改投票结果这一行为,由于获取后台信息数据的权限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中小股东难以及时获取维权所需的证据。但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中心节点篡改投票结果的行为会被各参与节点及时得知,且中心节点无法消除操作痕迹,这大大降低了被侵害股东的证据收集成本,更有利于对证据的及时固定。

(二)区块链技术引入股东投票的可行性

当前我国政策和相关法律文件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持鼓励与开放态度。202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原则同意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建设工作的函》,原则同意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深圳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区块链技术有助于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1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将区块链技术纳入了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的行列,并强调了其在推动数字产业化、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总体来说,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各行业关键领域,促进市场经济总体稳步向前是未来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一环。

实践中,区块链投票技术在相关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首先是国外的政治投票活动,2018年美国联邦普选期间,西弗吉尼亚州层面向海外军方选民推出了Voatz投票通道,这是一款区块链投票的App;
2020年6月,俄罗斯的宪法改革公投中,俄罗斯最大的两个城市莫斯科和下诺夫哥罗德都开放了区块链投票渠道。此外,国外的证券交易所也开始了对于区块链投票系统的开发工作,2016年,纳斯达克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同时发表声明称纳斯达克将在爱沙尼亚的e-Residency平台使用区块链电子投票服务系统,在纳斯达克的塔林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股东大会的投票。国内对于区块链投票技术的应用较为分散,以私人公司提供的区块链投票定制服务为主,实际应用中比较成功的案例是2018年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运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在线投票的数据均写入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络谱区块链登记开放平台(简称络谱)。

章卉《全国首例!杭州江干法院尝试破产案件用区块链投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2764898112299143&wfr=spider&for=pc最新访问日期:2022年9月10日。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解决了全体债权人参与会议带来的安保和场地问题。区块链投票技术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应用基础,将该技术引入股东投票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保障。

三、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应用的风险分析

每项技术在其发展早期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区块链技术也一样,其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也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这其中包含了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技術风险

1.51%攻击

51%攻击是指某个拥有全网50%以上算力的矿工可以攻击整个区块链系统。由于这个矿工可以生成绝大多数的块,他就可以通过故意制造分叉来实现“双重支付”,或者通过拒绝服务的方式来阻止特定的交易或攻击特定的钱包地址。虽然要掌握50%以上算力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但是在大型矿池出现的背景下并非难以实现。2016年8月,两个基于以太坊的项目Krypton和Shift遭到了51%攻击;
2020年12月,AE遭遇黑客51%攻击,损失约400万美元,ETC也多次遭到51%攻击。这种攻击又被称为“金手指攻击”,在发动攻击后可以通过双花或在链接上发布各种欺诈转账来摧毁某个币的价值。2016年,一个黑客组织成功攻击了加密货币Krypton和Shift。黑客利用以太坊区块链上一家投资基金的公开漏洞夺取了该基金持有的约1/3的以太币,这些代币当时价值约5500万美元。这些区块链项目遭受攻击意味着这项新兴的科技仍存在漏洞,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完善补充。

在运用区块链投票的过程中,如果某个个体掌握了超过50%的算力对投票结果进行恶意篡改,股东的真实意图便无法体现。当然,由于实现51%攻击所需的成本非常高,攻击者在试图攻击区块链系统时无疑要充分考虑篡改后得到的收益是否与其进行攻击所花费的成本相匹配。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当进行攻击的成本大于可确定获得的收益或者未来的收益并不明朗时,往往会选择放弃攻击。相比较于传统网络投票几乎毫无成本的篡改行为,篡改区块链投票结果所需的成本高出了不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投票方式,其优势之处在于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即使发生51%攻击是小概率事件也不能对其听之任之,而是要不断追求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

2.硬分叉

硬分叉指的是区块链发生永久性分歧,在新的共识规则发布后,部分没有升级的节点无法验证已经升级的节点产生的区块,此时硬分叉会发生,代码出现一个硬分叉,会改变挖矿算法的难度级别。硬分叉的出现会导致更新后的节点产生的区块与未升级节点的区块不兼容,未升级的节点会拒绝验证升级节点产生的区块。简单来说,硬分叉的产生源于节点之间无法达成共识。区块链的存在和不断延长需要各节点形成共识,一旦共识消失,区块链产生分歧后便会回到“多中心化”的老路子上去,而这条路缺乏效率且没有任何意义。

股东投票中,硬分叉的产生会导致部分投票结果无法被验证,由根链分叉出来的两条支链使投票结果产生出入,区块链投票的优势和目的会由此受到影响。

3.用户账号隐私差

区块链的隐私问题可以分为用户账号隐私问题和智能合约透明性问题,用户账号隐私问题指的是虽然区块链采用了地址这一属性来代表用户在区块链中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匿名性,但是无法达到完全匿名,相关研究指出可以通过区块链中记录的多次交易记录找到地址和用户之间的关系。由于该可能性的存在,投票者甚至可以利用区块链地址自证身份从而出现买卖选票的情况。

4.花费成本较高

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会花费更高的成本。首先是经济成本,区块链产生新的区块需要耗费大量算力,且随着区块链的增长添加新区块所需的算力也会越大。Digiconomist的比特币能源消耗指数预计,完成一笔比特币交易需要耗费1544千瓦时电量,这相当于美国普通家庭约53天的电量。用货币来衡量的话,美国每千瓦时电力的平均成本为13美分,这意味着每笔比特币交易将产生超过200美元的能源账单。

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9971123249165806&wfr=spider&for=pc。

除了增加算力所需要的电力和设备成本,对于区块链的存储也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其次是时间成本,目前区块链形成新的区块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举例来说,2019年比特币区块链每秒只能处理7笔交易,以太坊区块链每秒可以处理8笔交易。而在2018年的双十一期间,阿里巴巴每秒需要处理32.5万笔交易,比以太坊多4万倍左右。区块链经过全部节点的认证以形成共识过程缓慢,股东想得到更加确切的投票结果可能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二)法律风险

1.法律滞后性引发的风险

区块链投票技术在股东大会中的应用虽然前景美好,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公司股东运用区块链投票方式得出的投票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进行投票的决议事项包括哪些内容以及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进行决议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何确定法律关系主体和进行责任分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回应,一方面,无法可依会导致纠纷的频繁出现,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区块链投票技术,法律不应当否认其存在。具有滞后性的制定法已经与快速发展的新技术产生矛盾。

2.数据垄断与算法黑箱

21世纪属于数字时代,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不同,当下数字社会的利益分配主要根据掌握的数据量决定,人类进入了技术赋权的时代。因此,个体对于信息利用能力的不同决定着其获得数字权益的多少。虽然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中心的垄断,但“一种形式的权力或许被摧毁了,而另一种正在取代它”。运行区块链投票系统的公司可能成为新的数据垄断者。此外,由于人类认知的局限或技术开发人员的个人主观因素,可能会导致区块链数据失真,出现“算法黑箱”现象。该现象会降低股东对于区块链技术的信心,进一步打消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四、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应用中的对策

(一)技术问题对策

1.在私有链上运行区块链投票系统

区块链根据去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其中私有链有着交易速度快、保护投票者隐私、连接方便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首先,私有链的参与节点少,信任度高,验证一个交易的速度更快;
其次,私有链用户读取数据的权限会受到限制,交易的参与节点想获得其他节点的数据十分困难;
再次,私有链节点间的连接十分方便,出现故障可以及時采取人工干预的方式来修复和调整;
最后,私有链的交易成本很低,在私有链上进行交易不需要所有网络节点的认可,几个认可度高的高算力节点可以完成交易的确认,大大节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但私有链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那就是中心化较强,私有链只保持了信息真实性和部分去中心化的特征。但是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的去中心化和随之带来的隐私性差、安全攻击等技术性问题必要有所取舍。科斯认为,公司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如此来说,舍弃交易效率追求理论上的完全去中心化在商业发展中是值得商榷的。且相较于网络投票,部分去中心化的特征已经大大提升了股东投票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提高了篡改数据的门槛,即使发生篡改也可以追溯到责任方。网络投票时代,即使股东知道或者合理怀疑管理层与大股东篡改投票结果也很难拿到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但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使受损害节点可以及时获取证据,从而为自身权利救济提供有力支撑。

虽然私有链适合人数有限的组织内部使用,但其“不完全去中心化”的特点仍需关注。区块链投票技术优于网络投票的亮点在于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和可追溯等特点。正是基于代理成本的存在和社会信任的缺失,人们选择了以技术的方式在经济体系中重构信任。《经济学人》将区块链称为“制造信任的机器”,因为区块链的可靠性并非由某个银行或政府担保,它是由一个很多不同的计算机共享并集体维护的账本,它需要持续地接受公众的检验,其可靠性是通过一系列有数学算法验证的账本记录来保证的。如果私有链的中心节点仍然可以随意篡改投票结果,股东对于机器的信任也会逐渐消失。因此,只从技术上来遏制管理层和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不够,还需要在制度上对私有链的中心节点加以监督和管理。

2.通过规模效应和技术革新降低成本

引入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成本如果由一家企业独自承担会给其带来巨大的额外负担,所以将使用区块链投票带来的成本进行分摊转移显得十分重要。有效调配资源形成规模效应,当企业的产量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提供的区块链技术服务越多,分摊到提供单个服务产品所需的成本就会越低。前期将区块链投票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任务交由少数具有开发经验且有一定技术力支撑的企业,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资金补助,使其尽快产生规模效应,同时不断提升技术的安全性和成熟度,改进和完善基础硬件设施与配套技术,如改进计算机设备、优化共识机制和算法程序以减少算力所需电力,以及开发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发电方式等。如以太坊2.0将会采用权益证明的方式来维护系统运行,这种新的共识机制可以让能耗降低99%以上。当相关技术发展成熟后,再交由市场完成定制化开发,实现技术发展多样化和资源分配合理化。

(二)法律问题对策

1.在《公司法》中对区块链投票加以规定

相比较于中国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公司治理中应用的落后局面,美国较早地对该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作出了规定。美国特拉华州2017年修改了州普通公司法第219条,增加了“股票分类账”的定义:“股票分类账是指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管理的……其中记录有公司所有股东的姓名和以每个股东的名义登记股份的数量和地址,以及所有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记录。股票分类账应当属于本节有权审查所要求名单或是在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本人或其代理人投票的唯一证据。”同年,特拉华州出台了三项针对区块链记录的法案,分别是SB182、SB183和SB184,其中SB184号法案规定:受托人的投票可以通过包括使用电子网络或数据库,包括分布式电子网络或数据库(区块链)等电子传递方式进行。

该法条表明特拉华州已经允许公司股东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股东投票,其便捷性和透明性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该州数字化投票机制已经逐渐取代传统投票机制。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就区块链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加以规定,但是从现有的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的法律文件中我们可以发掘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可能性。《公司法》最新修正案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但要以此条为引入区块链投票技术的突破口,我们首先需要确认区块链投票技术是否属于电子通讯方式。若其属于电子通讯方式,将为后续引入该技术在法理上提供支持。

根据《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第五条关于电子通讯(ElectronicCommunication)的规定,电子通讯是指(一)任何信息通讯以资料、文字或影像形式,并通过引导及/或非引导的电子电磁性能源进行,或(二)任何信息通信以语言形式,并通过引导及/或非引导的电子电磁性能源,而该语言在其目的地被自动声音识别系统处理过。狭义区块链是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编程和操作数据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按照定义,区块链技术符合电子通讯的构成要素。以此为突破口,将区块链投票技术引入股东投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另一部作出类似规定的法律文件为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支持企业破产重组。构建与相关政府部门区块链平台的跨链协同应用机制,支持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涉诉涉执行信息互通共享,支持债权申报信息在线验证质证,在保障全体债权人知情权和查阅权的同时,强化债权审核公开透明,并进一步确保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效力,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其中所述“进一步确保网络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效力”表明了对于区块链技术在会议表决中应用的肯定。既然官方对于区块链技术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效力加以肯定,那么在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效力也应当予以支持为宜。

现有法律文件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规定较为抽象,大多以指导性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应当就区块链投票技术的运用主体类型、决议事项范围和区块链投票系统提供主体等作出详细规定。

首先,不应对使用区块链投票系统的公司类型作出限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是否使用区块链投票技术加以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大股东较多,对于高质量投票系统的需求更大,但很多非上市公司的规模并不比上市公司小,该类公司股东对于优质投票工具的需求也应当得到满足。一些规模小,人合性较强的公司在使用区块链投票技术时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程序成本,但从公司治理民主性的层面出发,应当允许其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应用作出规定。至于使用区块链投票系统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由公司内部根据实际营收情况和对于新兴投票工具的需求程度等各方因素作出最终决策。毕竟,坚持公司自治是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其次,法律应当将所有公司决议事项都纳入区块链投票的范围。从经济角度来看,在投入建立和运行区块链投票系统总成本固定的前提下,表决的次数越频繁,每次表决分担的成本便会越低。从实际运用层面来看,缩小表决事项范围不利于股东表达自己的想法,公司所有事项的表决都应当被认真对待并保证股东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在一些事项上设置障碍,会导致股东无所适从,难以起到投票系统统一维护和管理的效果。因此,将所有公司决议事项都纳入区块链投票技术应用的范围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和統一管理。

再次,对于区块链投票结果发生错误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和主体的不同进行责任分配。由于股东操作失误导致投票结果出入的由该股东自己承担责任,但若因为股东的错误操作可能导致公司决策产生巨大偏差或损失时,允许股东对自己的投票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修改,并由该股东承担后续修改行为额外支出的费用;
由于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股东利益受损,应当由制造商承担补偿性的特殊侵权责任;
对于运营商恶意操作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
运营商操作失误对投票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由运营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运营商在操作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由于硬件原因导致的股东操作偏差应当按照股东意思表达不自由处理,允许其重新投票。

最后,根据公司类型不同应当分别规定使用区块链投票技术的渠道。对于市值较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其涉及的股东较多且人员关系复杂,且早期的区块链投票技术不够成熟,需要委托官方机构进行系统的开发和运营维护。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机构符合这一要求,它们有着长期运维网络投票系统的经验且属于官方机构,能够对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时跟踪与解决,增强中小股东的信心。等区块链投票技术成熟后再将投票系统选择权交还上市公司,由其自由选择市场上的优质区块链投票系统服务主体,但应当接受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和专业风险评估单位的监督和定期检查,以保证区块链投票系统的高度安全性,降低内部风险,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股东人数普遍较少,有的公司甚至只有几个人,应当给予公司主体更多的选择空间,根据公司自身规模、种类和对于区块链投票技术的需求程度自由选择市场上种类繁多的私人定制系统,以达到性价比最高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应当就区块链技术在股东投票中的应用予以明确和肯定,同时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和证券交易所部门规章中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具体应用作出详尽规定。

2.提高算法透明度

算法透明度是指机构公开算法可以做什么及其这样做的原因,帮助用户理解技术操作背后的价值观、偏见和意识形态,从而使得“过滤气泡”的产生过程透明化,进而让用户自己决定“气泡”生成的程度和对自己的影响。增加算法透明度可以使股东了解区块链投票算法系统的运行过程,增强其对于区块链算法的信心。算法透明度也有利于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工作,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首先,应当将算法的设计、运作和决策流程公开,其中涉及第三方隐私的向公众说明后可以不公开;
其次,应当做到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在运用区块链投票技术前对用户进行算法决策程序的解释,事后对区块链投票结果加以检测来知悉决策程序;
最后,应当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算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与高效。

3.赋予股东算法解释权

算法解释权指的是当自动化决策的具体决定对相对人有法律上或者经济上的显著影响时,相对人向算法使用人提出异议,要求提供对具体决策解释,并要求更新数据或更正错误的权利。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中适用算法解释权的前提是:①决定是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做出的;
②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要想在区块链投票技术中使用算法解释权,我们首先要确定区块链投票作出的投票结果是否属于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归类为自动化决策方式,第一个条件可以满足;
其次,得出错误的投票结果是否会对股东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关于此条,我们首先应当确定该重大影响属于有利影响、不利影响或是两者兼有。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早先试图将“重大影响”定义为不利于当事人的影响,但这样规定会加重个人负担,于是第29条工作组在其指导意见中指出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Article29WorkingParty,GuidelinesonAutomatedindividualdecision-makingandProfilingforthepurposesofRegulation2016/679,17/ENWP251rev.01,aslastrevisedandadoptedon6February,2018.。因此,对于区块链投票产生的结果是否对股东有利,股东都可以向算法使用人提出异议。对于何为“重大影响”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将其初步限定为投票结果通过的事项可能会导致股东个人持有股票发生大幅度价值变动为宜,关于通过的决议影响股东经济利益的证据应当由提出异议的股东提供。整体上看,算法“解释权”仍是一种用于质疑算法决策的重要法律工具,既能为相对人反驳于己不利的算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撑,而且还将增进他们乃至整个社会对算法技术与算法决策的信任。

相比较于作为事先监管手段的增加算法透明度,算法解释权可以为已经受到损害的股东提供救济手段,股东有权知道不利于其后果的投票结果是如何做出的。和区块链技术服务商对比,用户处于获取信息天平的弱势地位,信息垄断使多数数据资源向少数个体聚集,赋予股东算法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差距,使获取信息资源弱势的股东一方可以与强势方服务商相抗衡。

4.构建风险规制机制

区块链技术是一项新兴的技术,但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新技术带来的风险,任何新技术的成功运作都取决于对该技术相关风险的恰当管理。同时,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发展的不成熟性和技术缺陷也可能产生额外的内部成本。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是现代化的自反性,与技术发展利弊效用所进行的权衡和决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应当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规制机制以做到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外部风险并且降低内部成本。

首先,对于区块链投票技术应采取弱风险预防,以鼓励技术发展为主的同时预防风险的发生。根据危害预期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可以将风险预防原则分为“强风险预防”和“弱风险预防”,弱风险预防建立在风险有限性的基础上,主张通过相对温和的方式防止风险发生。区块链投票技術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无疑充满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与潜在风险,但不可因为这些不利因素而加以过多遏制,造成类似于“红旗法案”的不利局面,而是应当做好技术推广和风险规制的动态平衡。

其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制度,运用区块链技术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有助于企业明确该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度,评估和了解区块链技术风险,并据此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提供区块链投票服务的公司应当组建行业内自治组织,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风险评估标准,并且吸纳相关专业的专家、区块链投票系统代码编写者和用户等加入自治组织,强化多方交流合作,防止“算法黑箱”的出现,监管内容上对区块链投票技术的运行逻辑、实际运用、潜在效益、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成本效益展开定期分析和检查。

最后,應当形成有效的安全危机即时处理机制,对于严重影响投票结果的攻击应当采取如数据隔离、病毒查杀、访问权限关闭、硬件维护更换等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用户损失。

五、结论

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导致了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代理人成本不断增加,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投票的权利,但行权难和投票结果的信任缺失依然困扰着股东,被代理人成本的产生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意愿。区块链投票技术以其去中心化、安全透明和不可篡改的特性有效解决了纸质投票和网络投票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语境下为中小股东有效行使投票权提供了新的道路,为我国股东积极主义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但伴随新技术的应用,新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也随之出现。可以通过在私有链上进行股东投票来降低51%攻击和硬分叉等技术风险,并通过政策补贴扩大产业规模以形成规模效应,同时加大对于算法和共识机制的优化研究来降低技术成本。除此之外,还应当填补相关法律空缺并构建风险规制机制,在保证技术与制度创新融合的前提下赋能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为中小股东“用手投票”提供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股东积极主义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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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andRegulationofBlockchainTechnologyinShareholderVoting

ZHAOJinlong;ZUOYanchen

(WenzhouUniversity,Wenzhou325035,China)

Abstract:Intodaystworightsseparationcompanyform,principal-agentproblemsintensifiedcontradictions,ashareholdervoteisakindofimportantmeansofempoweringshareholdersdirectlyparticipateincorporategovernance,butthetraditionalpaper-basedvotingandtheInternetcannotguaranteetheoutcomeofthevotecannotbetamperedwithandthetransparencyofthevotingprocess.Blockchainvotingtechnologymakesupfortheshortcomingsoftheabovevotingmethods,providesawaytoimproveshareholdersparticipationincorporategovernance,andensuresthatvotingresultsaretamper-proofthroughdistributedaccountingandconsensusmechanism.Butitalsohasitsowntechnicaldefectsandhighercostshortcomings.Atthesametime,thelackofrelevantlawcanalsoleadtothecompanytoblocktheuseofchainvotingtechnologycantdependon,inatimelymannertocopewithnegativeinfluenceofvotingblockchaintechnologyandfillinthecorrespondinglegaltopushblockchaintechnologyintheapplicationofashareholdervote,soastoenableshareholderstoparticipateindecision-making,promote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thecorporategovernancemechanism.

Keywords:Blockchain;
ShareholdersVoting;
Shareholdersmeeting;
AlgorilhmTransparency;
AlgorilhmInterphetatisn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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