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7篇

时间:2023-08-03 11:30:09  来源:网友投稿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这一学期,通过老师的讲解让我对法医这个陌生的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作为一名医学生,本学期开设了病理学这一专业课,在法医学上课过程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7篇,供大家参考。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7篇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1

这一学期,通过老师的讲解让我对法医这个陌生的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作为一名医学生,本学期开设了病理学这一专业课,在法医学上课过程中认识到病理学在法医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是“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但法医学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发展演进过程及结局转归的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病理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疾病发展和演进的规律,掌握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为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在临床实践中,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疾病最可靠的方法,是临床治疗中最重要的依据,对临床各学科的疾病诊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已不幸去世的患者尸体解剖能够对其诊断和死亡做出最具权威的判断。美国著名医生William Olser称“病理学乃医学之本”。

法医专业课程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病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心理学。法医学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很多方面,但是在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时,所涉及主要是病理学,即法医病理学。

刚开始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法医不过就是把死者的尸体解剖了,看看之类的就可以了。不是的,法医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具尸检大概会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这只是前边的工作,后续工作还包括取材做镜检,对死者的血样进行分析之类的。取材镜检以及对尸体的解剖都要涉及病理学的内容。可见病理学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法医工作中会经常接触一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尸体解剖,这种情况下死者不是死于明显的外伤,必须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及取材镜检才会得出死者真正的死因,或许是由于患者本身有其他致命性的疾病或者是由于医院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此时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对死者身体内部的结构进行细微的观察,同时通过取材镜检对可疑的病灶进行分析,相当于对死者进行再一次的疾病检查,这样通过病理学来解决法医学中的问题。这样就会明确死者真正的死因,就不会因为这种事来加深医患之间的矛盾与隔阂,也不会出现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生的事件。

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通过病理学的手段来进行法医工作也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初老师在课堂上举的案例:某职业高中一男生在宿舍内死亡,据同宿舍同学说当晚在宿舍饮少量酒(不致酒精中毒),酒后为了消解以前的不愉快死者要求三位同学锤自己一拳,当时前两名同学锤完之后,第三名同学只是轻轻打了一下,死者便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三名同学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当时申请做尸检,当打开死者胸腔时,发现死者胸腺以及淋巴结肿大,而且检查其他部位未发现其他病变,对打击处进行查看只是皮外伤并未造成内脏的损伤,而且死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酒精中毒的标准,故判断死者的死因为胸腺淋巴结体质,三人的捶打以及饮酒只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这样三名同学便不会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也挽救了三个家庭。

或许有些人觉得病理学不就是看几张片子,看一看大体标本么?其实不然,病理学不仅仅要求这些,它要求的更是一个人的细心程度。在平时的实验课上或许老师给你讲了片子上的病变你会自己找到,那如果你一张只知道部位的片子那要判断出疾病或许是很困难的。病理学涉及到我们的组织胚胎学,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免疫学等。这些基础学科在法医学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病理学也是临床诊断的依据,在法医学中也是判断死者死亡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高科技的致人死亡的手法出现,这就要求法医要进行更深一层的研究,在这当中当然少不了病理学这一学科。病理学在法医学的诊断中可以帮助判断死者的真正死因。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2

论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法医与法学的双重属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犯罪分子实施手段的多元化、智能化和隐蔽化,使得法医学在公安工作、司法过程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当今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学也随之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法医学应用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为法制社会中案件的不断侦破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法医学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人身伤亡和人体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以及解决某些民事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为了简述方便,下文中所说的案件均代表有关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的案件)

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是很常见的,通常在凶杀、伤害、交通事故、强奸、盗窃等案件中运用,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在案件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医学在案件勘查中的重要性,如何从这些常见的痕迹中发现更多的破案线索,熟晓法医学知识运用是关键。犯罪现场会留下作案人和受害人在案件中受伤流血等的痕迹,往往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揭露案件本质。认真研究分析案件现场痕迹的形成、形态、分布,能够证明受害人、作案人以及作案过程间的联系,能够确定案件现场,分析作案过程。因此,如何在犯罪现场发现和分析作案痕迹,对揭露案件真相,破获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明确确定案件的性质。

法医学为澄清案情,判明案件性质提供科学依据。犯罪现场是保存、反映实施犯罪的作案过程,手段及其结果最直接最客观的场所。案件定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决定着侦查方向,定性准确能够是案件顺利侦破,否则就难以破案,甚至形成冤假错案。有些案件在侦查初始阶段性质不明确,必须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看确认。在犯罪现场中发现血痕、尸体,认真观察其分布形态,可以确定是否是刑事案件、自杀他杀,通过对现场血迹、尸体分布形态特点、分布规律仔细勘察,会发现受害人与作案人及作案环境之间的联系,从而准确的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通过对现场的血迹、血量分析,可以确定作案人杀人并移尸灭迹,为寻找尸源、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为最终案件的破获赢得战机。运用法医学的技术,能够再现作案的情况,进而能够对整个案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对案件的客观分析和正确判断能够正确制定侦查方案和举措,正确的侦查方案和举措对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和检验,为一些犯罪现场的重现提供不可替代的依据。

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犯罪现场分析、物证检验和现场实验来确定案件性质和再现犯罪行为过程的的一种方法,它是对现场相关信息的系统研究和逻辑推理的过程。通过现场重现,能够印证现场分析意见中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的假设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在犯罪的现场当中,血迹作为最为常见的痕迹物证,它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一些凶杀案件中,血迹不是被害人的就是作案人的,且随着人的移动而移动。因为血迹的特殊性质,现场可能会有血指纹和血足迹的,这必然体现了作案人或受害人的活动痕迹。通过对尸体的检验,我们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推断损伤时间等,因此,法医学在犯罪现场的重建过程中发挥着其他物证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点状血迹的形态、面积的大小以及尸体的关系,可以重现血迹的部位及流血人的行为状态。可见,法医学对于案件现场的重建是多么的重要。

三、现场痕迹的发现提取为证明案件的第一现场提供重要的证据。

犯罪第一现场的发现对一些凶杀案特别是碎尸抛尸案件的侦破起决定性的作用。碎尸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且碎尸地点选择在居住地或隐蔽场所,抛尸地点却很远,寻找作案第一现场成为破案的关键。深入现场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信息,则有利于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有利于对痕迹、物证发生和存在特点形式的观察、分析、研究和利用,有利于通过法医对物证的检验鉴定,有利于客观辩证地认识和解决分析检验和同一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运用法医学,可以再现犯罪嫌疑人处理过后的犯罪现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证据。

四、某些现场痕迹的分析检验为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证据。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DNA技术的进步,为犯罪现场中遗留的生物检材进行统一认定提供了高科技的保障。生物检材又称生物证据,主要是血液、精斑、毛发、体液和有组织快、骨、牙及其其他样本。如能找到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留下的生物检材,我们就可以经过不同的方法提取DNA进行同一认定,这样就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医学也是门技术工作,法医学通过对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的鉴定、记录,可以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对作案人实施多次强奸杀人等大案要案的侦破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同一认定,否定犯罪嫌疑人,为破案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把目标直接锁定作案人。

由此可见,法医学在在侦查破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凶杀案件和有血迹的现场,它不仅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包含了比其他物证更多的案件信息。在伤害案件中,通过对法医学的应用,为案件提供客观事实证据,为案件的最终侦破提供最充分的证据。现场勘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去分析研究现场,让法医学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3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对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绿色植被中,森林有地球之肺之称。

这是因为森林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

树木是氧气制造厂、树木是粉尘过滤器、树木还是天然蓄水库和天然空调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对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绿色植被中,森林有地球之肺之称。

一、森林的作用

森林是孕育人类的母亲;

森林是人类的资源宝库;

森林能保护土壤;

森林能涵养水源;

森林能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森林能净化空气;

森林能消除噪声。

二、一棵树的价值

一棵树到底值多少钱?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的一位教授,对一棵树算了两笔不同的帐:一棵正常生长50年的树,按市场上的木材价值计算,那么最多值300多美元,但是如果按照它的生态效益来计算,其价值就远不止这些了。据粗略测算,一棵生长50年的树,每年可以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氧气和价值25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减轻大气污染(价值62500美元),涵养水源(价值31250美元),还可以位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价值31250美元),等等。讲这些价值综合在一起,一棵树的价值就不是300美元了,而是20万美元了。

近年来,不少国家都在着手研究森林的间接效益。自1971起,日本用了3年时间对森林的见解效益进行了测算。日本有森林2500万公顷,每年能储存雨水2200万亿吨,防止水土流失57亿立方米,栖息鸟类8100万只,产生氧气5200万吨。翌年间接效益总值和人民币1280亿元,相当于日本1972年全年的总预算。芬兰的森林一年生产木材的价值仅为17亿马克,而森林在环境中的见解效益所产生的价值则为53亿马克。美国森林的间接效益价值为木材价值的9倍。我国云南省林业调查队,对全省的森林效益进行过测算,结果是森林的生态效益的总价值占森林总效益价值的94%,直接效益仅占6%。由此可见,评价森林的作用,不能单纯看它能生产多少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更重要的是要看她对盖上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生产等方面的间接效益。

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国家又提出生态文明。并且把它写入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之中,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社会发展目标中统筹考虑,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子孙后代和世界负责的庄重承诺。

中国佛教的生态智慧的核心是在爱护万物中追求解脱,它启发人们通过参悟万物的本真来完成认知,提升生命。佛家认为万物是佛性的统一,众生平等,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涅盘经》中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异。”认为一切生命既是其自身,又包含他物,善待他物即是善待自身。佛教正是从善待万物的立场出发,把“勿杀生”奉为“五戒”之首,生态伦理成为佛家慈悲向善的修炼内容,生态实践成为觉悟成佛的具体手段,这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出的慈悲为怀的生态伦理精神,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通过利他主义来实现自身价值的通道。常有人用《周易》中“自强不息”和“厚德载物”来表述中华文明精神。这与生态文明的内涵一致。中华文明精神是解决生态危机、超越工业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文化基础。一些西方生态学家提出生态伦理应该进行“东方转向”。1988年,75位诺贝尔奖得主集会巴黎,会后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两千五百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

问题在于,思想与行动并不是同一的,接受东方智慧并不难,但传统中华文明如果想为生态文明的形成和实践作出贡献,也同样面临着创新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用生态理性来审视我们的发展原则。生态理性认为,人类的理性一旦与环境相脱离将毫无价值,只有当与环境的现实要求结合起来考察人类理性时,才能正确评判人类的行为。生态理性具有人性化、自然化、整体化的特征。它是西方哲学面对生态危机而产生的新的哲学观点,是对科学理性绝对化、工具化、教条化的反思。长期以来,正是在科学理性绝对化的视角下,很多人都将中华文明这种东方智慧视为前现代的产物,采取了批判排斥的态度。

也正是在生态理性的原则下,西方思想家越来越表现出对东方智慧的认同,东方智慧已参与到西方世界的思想文化建设中去。对于我们而言,中国文化精神被世界逐渐重视,只是一个更深层文化问题的开始。我们既要防止片面复古;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待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科学理性的作用。但科学理性必须与生态理性结合,如同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结合一样。我们要用人文精神来校正科学理性的绝对化倾向,也要用道德原则来审视实用主义。我们虽然身在中国文化之中,但主导我们现代化实践的主要逻辑仍然是西方式的。西方传统工业现代化的模式最终是难以复制的,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这意味着更加深刻的资源环境冲突。所以,用中华文明来校正我们的现代化方向,理顺我们的文化结构,使中华文明的生态智慧成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为必要。仅有生态文明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实践,即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过渡到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功能包括产品功能、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 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因此,可持续林业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共同命题。在我国,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出现了森林发展的非可持续性,这种非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表现可以概括为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 在这些森林非可持续性发展的表现中,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在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恢复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森林便被大面积采伐,此后则将森林采伐作为森林经营实体维持生存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试图通过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但是,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设计该项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8679.4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33.8%,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

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森林法,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包括超限额采伐在内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设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及该项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是十分直接而明了的,那就是通过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来达到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可持续经营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但是,长期存在的大面积超限额采伐的现实使得该项实施多年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虚设之嫌。对于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改良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一项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而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几乎所有与林业有关的部门和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认识,2002年林业发展报告指出,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在推进林业市场化进程、明细和落实林业产权,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及平原林业的采伐管理亟待完善。2003年林业发展报告则表明,虽然在2002年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单位“十五”期间年采伐限额调减的批复》,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有所好转,超限额采伐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超限额采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连续两年的林业发展报告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分析表明,虽然国家对采伐限额的管理有所调整,对制度的执行也越发严格,但超限额采伐依然存在,这说明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甚至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综合起来,该项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毫无疑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可以想象,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可以看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 (年采伐限额指标),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 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特别是国有林场,由于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合理的怀疑。

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4330多万立方米,而在“九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消耗量按同口径比较,平均每年超限额采伐8600多万立方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被抽查的17个县(市)中有九个县(市)存在超限额采伐的现象,被抽查的10个森工企业局中有7个存在超限额采伐问题,分别占抽查数的52.9%和70%,有的县(市)和森工企业局超限额采伐高达150%。云南省昌宁县西桂林场1999年的采伐指标为10100立方米,但实际采伐15800立方米,超限额采伐5700立方米。 实际上,各地有关超限额采伐的报道和相关数据根本无法一一列举,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被检查发现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 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江泽民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

3、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工企业及林场才能得到落实,但是指望被分配到采伐指标的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另外,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进一步规定,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也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林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调查设计文件进行;在采伐过程中,林政部门还要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以保证按许可证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采伐作业;采伐作业完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不能取得采伐许可证。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4、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不能得到执行的法律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对于违法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 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有关数据表明,在1994年至1998年间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除了有10%是由于群众性的滥砍盗伐引起的外,其余的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背后大都有很多无奈的理由,有的森工企业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常因他们毕竟“事出有因”而感到左右为难。

5、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无疑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客观上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陕西农民石光银联合当地100多户农民治沙造林,他们所造林木价值达1000多万元,但因为其所造林木大多是生态林,因此根本无法取得采伐指标,以至于连30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也无法偿还,陷入了守着金饭碗讨饭吃的怪圈。现在,许多地方正在进行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以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 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意见

(一)对改革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观点的评析

无论是林业管理部门、林业从业人员还是研究人员,都意识到了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存在的弊端并纷纷提出改革和完善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设想。综合起来,关于改革采伐限额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采伐限额制度。该种观点认为,不允许或限制经济人采伐林木,好像是保护了森林,事实上是打击了经济人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额采伐及采伐许可证制度纯属多余,国有森林谈不上限额采伐,也没有必要实施限额采伐,国家完全可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材市场拟定生产计划,行使自己的所有权。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他们自己会权衡何时采伐、采伐多少,无需政府操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采伐限额制度仅限定在国有林区。该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对集体林和私有林所采取的强制性的采伐限额制度,将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缩小到国有林区。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森林资源现状,都是不妥当的。首先,由于观念本身的原因及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我国的森林资源长期被作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而处于超强度采伐之中,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而采伐森林或占用林地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的责难,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被忽视并遭到严重破坏。虽然国家在这些年来实施了包括天保工程在内的林业六大工程建设,林业发展也正在发生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森林资源仍然处于休养生息阶段,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生态系统也仍然十分脆弱,并且这种状况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因此,完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是十分危险的,它可能使林业建设与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毁于一旦。其次,我国绝大部分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管理和使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仍然存在债务负担沉重、经营效益低下、投资不足甚至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等情况,如果完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为了改善企业本身的生存状况,势必又回到原来依靠采伐森林维持生计的老路。第三,将采伐限额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林区也并非可取。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因为它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而有所区别,虽然现在集体及私有林木占全部森林资源的比例较小,其中私有林占全国森林面积的比例不到12%,但它对整个林业的发展及生态系统的改善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更何况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措施不断得到落实,私有林业的比重将有所扩大。如果取消对集体林业的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的森林可能重新被肆意砍伐,因为众所周知的是,由于我国大部分集体组织特别是林区集体组织的公共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和投资集体公益事业的能力很低,不能排除集体组织有希望通过采伐林木的方式尽快增加公共积累、举办公益事业的可能,甚至不能排除少数掌握权力的人以集体的名义砍伐林木谋取私利的可能。对于私有林而言,虽然在理论上,要求私人提供诸如生态环境这样的公共产品既是不经济也是不妥当的,但考虑到我国国民生态观念及生活水平的现实,特别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取消对私有林的采伐限额约束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取消对私有林采伐限额的约束,意味着私人对自己的林木在何时砍伐、如何砍伐、砍伐多少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那么,投资人由于个人兴趣而不再愿意投资林业或者有其他从业机会或者觉得木材价格合适等等原因,都有权对自己的林木采取皆伐的方式进行采伐,于是,原来的荒山将仍然是荒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就无从谈起。这种现象在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如江西某县的一个私人投资者在2002年投标取得林场的经营权后,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回报,当年就置采伐指标于不顾而大肆采伐林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及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坚持并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自2002年始,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改革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2]22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2]224号)等,都体现了这一观点。这一观点的总体思路是,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前提下,将森林资源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对商品林的采伐政策予以放宽,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私有林的采伐要求。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这一措施应该是恰当的选择。

(二)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确实有利于使我国的林业发展从木材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1、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2、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4、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首先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我市林业生态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过去十年,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森林覆盖率、森林总量和质量同步增长,森林覆盖率从3477%增加到了3919%,两江上游生态体系建设初具规模。但是,也必须认真分析我市林业存在的问题:一是森林质量总体不高,系统功能尚待完善;二是石漠化现象还比较严重,生态环境仍很脆弱;三是湖库、通道生态保障功能还须加强,生态景观尚需提高;四是城区绿地系统不完善。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逐步解决措施和建议。

二、积极发挥林业生态建设的作用

(一)制定规划,确定发展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采取“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确保完成”的工作措施,以提高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促进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为核心,不断优化林业结构,增强林业实力,逐步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农村庭院花园化”,生态步入良性循环,把我市建成最适宜创业、最适宜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态文明城市。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抓好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离不开营造林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一要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营造林工程计划;二要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营造林工作,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的稳定增长,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保护体系。建立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及其5个子系统,即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森林公安及森林防火体系、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人才培训及技术推广体系、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体系。编制保护利用规划。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编制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战略。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区(市、县)两级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地理信息数据库;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基层林业站的办公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森林公安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重点打击毁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

四是坚持科技兴林的原则,不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二)实施五大生态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

一是启动石漠化治理工程。在认真做好全市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实施国家石漠化治理工程,通过生物治理措施提高植被覆盖,遏制重点地区石漠化不断扩大,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势头。

二是加强“两湖一库”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工程。对现有森林进行封山护林、重点管护,构建“两湖一库”良好的生态防护林体系。同时,通过各项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两湖一库”生态环境进行重点治理,对现有的宜林地、荒山荒地、石山半石山进行植树造林种草,使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森林面积进一步增加,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功能进一步增强,有效遏止水土流失的状况。

三是积极开展中幼林抚育工程。实施中幼林抚育是提高林分质量和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的一项重要经营措施,通过对过密、过纯的公益林进行有效抚育,优化林分结构,培育健康的森林,提高林地生产力,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使有限的林地资源获得最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是重点推进绿色通道工程。运用景观生态学理论及森林生态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原理,以增加六大高速(等级)公路沿线森林资源总量、提升道路景观质量、巩固现有工程成果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努力构建以森林为主体,各通道景观要素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生态、景观、经济、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的森林生态网络系统。

五是抓好村寨绿化美化工程。结合现代林业的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采取打造庭院园林式景观努力改善村容村貌、在进村主干道两旁种植行道树提高绿量、在村寨周边的荒山及坡耕地上鼓励农户植树造林,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量种植经果林,形成经济产业带,提高农户收入等措施,把生态意识引入千家万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绿化步伐,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继续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是在老城区的建设中,采取多拆、少建,稀化老城区建筑密度的措施,依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贵阳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建绿,进一步采取社区绿化和墙体、桥体、屋顶的立体绿化等措施,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和提升园林绿化景观效果;推进老城区山体公园建设,以缓解城市公园压力。

二是打造金阳新区精品园林,实现金阳新区园林式、生态型城市的建设目标。严格执行《贵阳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贵阳市绿线管理办法》,依法对现有绿地、绿化及控制性绿线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城市园林绿化成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应齐心协力,毫不动摇地坚持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坚定不移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确定的目标,统一思想、克服困难、苦干实干,实现2012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3%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10平方米以上。

森林破坏的问题

水土大量流失

水土流失是森林破坏导致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形成1厘米厚的土壤需要100—400年的时间;在降雨340毫米的情况下,每公顷林地的土壤冲刷量仅为60千克,而裸地则达6750千克,流失量比有林地高出110倍。只要地表有1厘米厚的枯枝落叶层,就可以把地表径流减少到裸地的1/4以下,泥沙量减少到裸地的7%以下;林地土壤的渗透力更强,一般为每小时250毫米,超过了一般降水的强度。

绿洲沦为荒漠

历史上,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以及我国古黄河文明的发祥地,原来都是森林茂密、水草丰盛的地方,由于森林植被的破坏,已经导致了文明的衰落和转移。而扎格罗斯山和波斯高原的森林草原被大规模破坏,造成严重沙化,巴比伦文明遭到毁灭性的灾难。在非洲一些地区,20世纪50年代以前还有许多森林植被,由于滥伐滥垦,许多地区如今已变成沙漠。

干旱缺水严重

每公顷森林可以涵蓄降水约1000立方米,l万公顷森林的蓄水量即相当于1000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

由于森林锐减及水污染,造成了全球性的严重水荒。目前,60%的大陆面积淡水资源不足,100多个国家严重缺水,其中缺水十分严重的国家达40多个,20多亿人饮用水紧缺。预计今后30年内,全球约有2/3的人口处于缺水状况。 “林木伐尽,水泽湮枯,将来的一滴水,将和血液等价。”

洪涝灾害频发

破坏森林,必然导致无雨则旱,有雨则涝。孟加拉国由于大量砍伐森林,洪水灾害由历史上的50年一次上升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每4年一次;非洲、拉丁美洲由于天然林大面积砍伐,水灾也频繁发生。

山西省民间有一个说法:

“山上多栽树,等于修水库,雨时能蓄水,旱时它能吐。”

温室效应加剧

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在过去110多年里由270毫升/立方米上升到350毫升/立方米,到21世纪中期将达到600毫升/立方米。世界观察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说,由于温室效应的影响,北极地区的冰盖已减少了42%。近100年来,海洋面上升了50厘米。如果温室效应继续下去,海洋面再上升50厘米,全球30%的人口就得迁移。而森林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每公顷森林平均每生产10吨干物质,吸收16吨二氧化碳,释放12吨氧气。

物种纷纷灭绝

一片森林面积减少10%,能继续在森林中生存的物种就将减少一半。地球上有500万至5000万种生物,其中一半以上在森林中栖息繁衍。由于全球森林的大量破坏,现有物种的灭绝速度是自然灭绝速度的1000倍。

联合国预测,1990—2000年每年可能失去了1.5万至5万个物种。目前,地球上的物种已消失了25%,还有20% —30%存在灭绝的危险。英国的环境生态学家格兰杰曾 经讲过:“森林是一切生命之源,如果一种文化错误地冒犯了森林,生物的衰败就不可避免。”

森林文化的功能 

      (1)森林价值整合功能。

(2)森林文化导向功能。

(3)为林业发展提供精神思想理论基础。 (4)提高国民对森林文化的感悟力。

(5)利用森林美学功能,开展森林旅游,增辟新的财源。

(6)促进林业工程建设完善化。

森林文化建设

 (1) 增强森林文化的创新力。  (2) 增强森林文化的吸引力。

 (3) 增强森林文化的渗透力。

 (4) 增强森林文化的规范力。

鲁迅先生说过,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指引着这个国家的未来。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4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粗浅感受 以及在公安管理实践中的初步应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哲学,是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对马克思主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思想的科学体系,他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关系等多个领域,其广度、深度,对世界的解析度都是深刻而又丰富的。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先导和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无论对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无论对历史的解读还是对当前人类社会发展新时代的认识,都可称得上是精要恰当、博大精深。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生的根本指南。越是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越是感受到这门学科深邃的思想和磅礴的知识,越是深入的研究,越是感到自身对世界、对人生认识的浅薄,越是感受到知识的匮乏和思想的局限。

可以说,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了三个不足:一是对自身的认识还很不足。对自己世界观的树立,人生理想、目标的追求还有待完善的地方,对知识的获取还应更加广博、更加深入。二是对世界的认识还很不足。对人类社会最高形态的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认识还存在局限性,思维开放、解放的程度还不高,对各种矛盾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应努力通过学习加以纠正。三是对改造世界的方法所知不足。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我今后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和生命价值,推开了一扇通向丰富多彩的哲学和社会学顶端的窗口,为我今后更好地从事公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让我深受启发,找到了更多的、更加适合我们本地实际的改造世界、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与此同时,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思想和实践两个领域的巨大推动作用,一是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我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充分汲取知识的力量,高举思想饿火炬,踏着前人正确的道路,坚定直行、少走弯路;二是可以帮助我们形成正确的思维方法,锻炼思维能力,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在当前充满变化与挑战的社会现实下不断更新自己的观念,以创新的思维支配创新的行动,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三是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社会、自然、人类活动的变化和发展,用清晰的视角和睿智的眼光看待生活与实践,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的现实,更加准确地把握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本质,更加坚定无产阶级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从而为我们的工作、生活的实践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更是实践的理论,我们要坚定不移的坚持马哲、发展马哲,用哲学的思想去指导我们的实践。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和研究,将对这一哲学粗浅的认识和方法融入公安管理实践,用以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所获良多。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现了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统一,解决了公安管理中队伍建设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告诉我们,社会历史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社会历史规律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是客观规律性同人的自觉活动的统一。在这个哲学命题中,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制度、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这股力量的活动和作用总是受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条件的制约。

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充分践行和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对人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论断。同理,在公安管理中,以人民警察为主体的专门力量和以人民群众社会化管理为主体的社会力量两者的建设,均验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辩证统一。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宽,在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作用发挥相对不明显的现实情况下,对人民警察队伍提出了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要求。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的头脑中要牢固树立“人才强警”、“人才兴警”的理念,时时刻刻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放在公安管理的首要位臵,从警力补充、警种优化、培训提高和专业化民警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执行力。

一方面,要立足现有民警力量,提升人才管理效能。一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选拔机制,畅通“能者上、庸者下”的人才流通渠道,让有才干的人容易显露和被选拔到合适的岗位、职位上,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二是建立技能、体能、业务,尤其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机制,通过增强现有民警业务知识和技能含量的方式,提升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另一方面,要畅通人才的引入渠道。一是建立严格、精细的考核机制,淘汰因年龄、身体、业务技能等因素不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人员,拿出宝贵的编制招录适用的人才。二是在招录人民警察时要适当放宽招录条件,既要考虑对法律、公安管理等学科人才专业化的引入,也要兼顾其他各门类、学科优秀人才的选用,以不断适应当前公安管理职能不断拓宽,各类人才需求旺盛的现实。三是要积极建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给优秀大学毕业生提供实习、就业、工作岗位的办法,招收大学生提前进入公安机关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通过将这批大学生招录进人民警察队伍的办法,实现公安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达到无增长改善警力的作用。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民主专政与维护好当前和平发展良好环境之间的高度统一,解决了公安管理工作中“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公安管理工作中,常常会碰到对公安职能作用发挥,既“非警务活动”问题的质疑和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矛盾问题的阐述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和思路。

在思想层面,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它告诉我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在实践中要充分考虑事物发展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而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这些建设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进行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又以丰富深刻的内容完善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这一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和平与发展是不变的主题,而要维护和平发展的良好外部条件,除了要坚决建强人民武装力量处理好敌我矛盾之外,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作为处理国内人民内部矛盾主体力量的作用成为不可争辩的当务之急。

在实践层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肩负的历史使命,找准自己的定位,坚决完成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任务,主动靠前站位,积极投身建设,把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臵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教育带领民警队伍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诚于党、忠诚于事业、忠诚于法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臶鲜明。

要把维护好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作为公安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把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创新管理和服务党委决策作为公安工作的核心和使命,把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心,把服从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作为第一警务,不讨论、不争论、不折腾,用严厉打击的效果和延伸服务的效能凸显公安机关的作用,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定、宽松的治安环境。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诠释了“打击服务本为一体”的辩证统一关系,解决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也是服务的问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主要内容,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程,也是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终目的。思想路线是实际工作中的认识路线,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秉持了党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要求,体现的正是对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要求和认识。

在这种要求和认识下,公安机关如何解决好打击与管理,尤其是打击与服务的关系,也就成为了找准定位、发挥作用的关键命题。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研究,我认为:打击与服务是同一事物的两面,二者看似矛盾、实为一体。

公安机关通过执行法律、依法行政达成维护社会稳定、惩处违法犯罪的主要职能作用。这一职能作用的发挥,其根本目的就是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就是服务。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打击也是服务”的理念,积极探索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的方式方法,利用鼓励民警参加司法考试、执法资格考试等办法,全面提升民警素质,以达到提升打击效能的目的。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打击新机制、新模式,用好情报导侦、网络侦控与打击、刑事侦查新技术应用等有利条件,不断增强打击后劲,扩大打击效果。要积极研究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特别是学习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正案对执法的新要求,学习好各级立法、司法部门对法律条纹的新解释和新判例,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挑战,利用打击的效能实现服务的目的。

四、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推动社会进步发展,解决了新时期公安管理工作的出路问题。众所周知,当前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国际化趋势的不断深入,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很严峻,这正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在发展过程中我们会发挥其巨大的积极作用,不断的修正我们面临的问题。

这个修正的过程对于公安管理来讲,就是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就是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的良性进步,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史观对国家政权和国家机器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履行好职责的必由之路。

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各级管理者,特别是“一把手”必须要树立创新意识,切忌因循守旧。一方面,要不断吸纳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经验,提升管理公安队伍的水平和能力,积极探索警务机制改革的方式方法,建成一支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党委、人民群众满意,战斗力和执行力一流的公安队伍。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实行“线与面”的双重管理,因各地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条件的不同,对公安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要求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的管理者准确把握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方向,因地制宜地采取对策和方法,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手段,以更好地履职尽责、做好服务。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把实践作为考察精神和物质关系问题的基础,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的高度统一,是唯物主义发展的最高形态。公安管理工作应更积极、更准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不断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执法建设、服务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好公安管理工作和公安事业发展当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让哲学的思想闪耀在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方方面面。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5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对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绿色植被中,森林有地球之肺之称。

这是因为森林大量地吸收二氧化碳,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

树木是氧气制造厂、树木是粉尘过滤器、树木还是天然蓄水库和天然空调

森林作为地球上可再生自然资源及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人口对森林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人们对森林消失和森林破坏的关注,已成为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绿色植被中,森林有地球之肺之称。

一、森林的作用

森林是孕育人类的母亲;

森林是人类的资源宝库;

森林能保护土壤;

森林能涵养水源;

森林能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森林能净化空气;

森林能消除噪声。

二、一棵树的价值

一棵树到底值多少钱?印度加尔各答农业大学的一位教授,对一棵树算了两笔不同的帐:一棵正常生长50年的树,按市场上的木材价值计算,那么最多值300多美元,但是如果按照它的生态效益来计算,其价值就远不止这些了。据粗略测算,一棵生长50年的树,每年可以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氧气和价值25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减轻大气污染(价值62500美元),涵养水源(价值31250美元),还可以位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价值31250美元),等等。讲这些价值综合在一起,一棵树的价值就不是300美元了,而是20万美元了。

近年来,不少国家都在着手研究森林的间接效益。自1971起,日本用了3年时间对森林的见解效益进行了测算。日本有森林2500万公顷,每年能储存雨水2200万亿吨,防止水土流失57亿立方米,栖息鸟类8100万只,产生氧气5200万吨。翌年间接效益总值和人民币1280亿元,相当于日本1972年全年的总预算。芬兰的森林一年生产木材的价值仅为17亿马克,而森林在环境中的见解效益所产生的价值则为53亿马克。美国森林的间接效益价值为木材价值的9倍。我国云南省林业调查队,对全省的森林效益进行过测算,结果是森林的生态效益的总价值占森林总效益价值的94%,直接效益仅占6%。由此可见,评价森林的作用,不能单纯看它能生产多少木材和其他林产品,更重要的是要看她对盖上生态环境、促进农牧业生产等方面的间接效益。

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国家又提出生态文明。并且把它写入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之中,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社会发展目标中统筹考虑,成为中国共产党对子孙后代和世界负责的庄重承诺。

中国佛教的生态智慧的核心是在爱护万物中追求解脱,它启发人们通过参悟万物的本真来完成认知,提升生命。佛家认为万物是佛性的统一,众生平等,万物皆有生存的权利。《涅盘经》中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异。”认为一切生命既是其自身,又包含他物,善待他物即是善待自身。佛教正是从善待万物的立场出发,把“勿杀生”奉为“五戒”之首,生态伦理成为佛家慈悲向善的修炼内容,生态实践成为觉悟成佛的具体手段,这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表现出的慈悲为怀的生态伦理精神,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通过利他主义来实现自身价值的通道。常有人用《周易》中“自强不息”和“厚德载物”来表述中华文明精神。这与生态文明的内涵一致。中华文明精神是解决生态危机、超越工业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的文化基础。一些西方生态学家提出生态伦理应该进行“东方转向”。1988年,75位诺贝尔奖得主集会巴黎,会后得出的结论是:“如果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两千五百年前去吸取孔子的智慧。”

问题在于,思想与行动并不是同一的,接受东方智慧并不难,但传统中华文明如果想为生态文明的形成和实践作出贡献,也同样面临着创新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用生态理性来审视我们的发展原则。生态理性认为,人类的理性一旦与环境相脱离将毫无价值,只有当与环境的现实要求结合起来考察人类理性时,才能正确评判人类的行为。生态理性具有人性化、自然化、整体化的特征。它是西方哲学面对生态危机而产生的新的哲学观点,是对科学理性绝对化、工具化、教条化的反思。长期以来,正是在科学理性绝对化的视角下,很多人都将中华文明这种东方智慧视为前现代的产物,采取了批判排斥的态度。

也正是在生态理性的原则下,西方思想家越来越表现出对东方智慧的认同,东方智慧已参与到西方世界的思想文化建设中去。对于我们而言,中国文化精神被世界逐渐重视,只是一个更深层文化问题的开始。我们既要防止片面复古;我们也要辩证地看待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科学理性的作用。但科学理性必须与生态理性结合,如同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结合一样。我们要用人文精神来校正科学理性的绝对化倾向,也要用道德原则来审视实用主义。我们虽然身在中国文化之中,但主导我们现代化实践的主要逻辑仍然是西方式的。西方传统工业现代化的模式最终是难以复制的,尤其是对于中国来说,这意味着更加深刻的资源环境冲突。所以,用中华文明来校正我们的现代化方向,理顺我们的文化结构,使中华文明的生态智慧成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为必要。仅有生态文明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实践,即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过渡到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的功能包括产品功能、服务功能和文化价值。 森林功能的多样性决定了森林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价值,因此,可持续林业成为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共同命题。在我国,由于十分复杂的原因,林业的建设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出现了森林发展的非可持续性,这种非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表现可以概括为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树种简单化、林分幼龄化、林地衰退生产力下降等。 在这些森林非可持续性发展的表现中,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在建国初期,为满足国家恢复经济的需要,我国的森林便被大面积采伐,此后则将森林采伐作为森林经营实体维持生存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对森林的过度的、掠夺性的采伐直接导致了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此,我国制定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试图通过控制森林采伐总量来遏制森林滥伐现象,但是,自1987年开始实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未完全达到设计该项法律制度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8679.4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33.8%,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

森林采伐限额是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定行政区域或经营单位每年以各种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蓄积最大限额,是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森林法,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对包括超限额采伐在内的滥伐林木的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如果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设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目的及该项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是十分直接而明了的,那就是通过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来达到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的永续利用,可持续经营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但是,长期存在的大面积超限额采伐的现实使得该项实施多年的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使其有形同虚设之嫌。对于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改良我国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一项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而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充分考虑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

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

实际上,对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几乎所有与林业有关的部门和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有所认识,2002年林业发展报告指出,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在推进林业市场化进程、明细和落实林业产权,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及平原林业的采伐管理亟待完善。2003年林业发展报告则表明,虽然在2002年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单位“十五”期间年采伐限额调减的批复》,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有所好转,超限额采伐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超限额采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杜绝。连续两年的林业发展报告关于森林采伐限额的分析表明,虽然国家对采伐限额的管理有所调整,对制度的执行也越发严格,但超限额采伐依然存在,这说明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甚至采伐限额制度本身都面临着许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综合起来,该项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伐限额编制依据的准确性受到质疑。毫无疑问,科学而准确地编制采伐限额是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达到逐步增加森林面积及森林蓄积量的目的的首要保证,可以想象,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实现。依据规定,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进行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可以看出,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本依据基层单位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 (年采伐限额指标),因此,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又是森林采伐限额准确性的前提。从森林经理的角度讲,为保证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分析论证合理年伐量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对于商品林年伐量的确定要用生长量控制采伐量,除了遭受严重灾害需要及时清理迹地或进行抢救性采伐外,年伐蓄积一般不能超过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在法规、条例和规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和林分的实际情况,只能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 由于森林资源本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内在结构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特点决定了行政辖区或经营单位制定森林年采伐量的复杂性。理论上说,各经营单位是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提出森林年采伐量及采伐限额的,但是,具体的经营单位特别是国有林场,由于其首要的经营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及维持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他们更少甚至根本不愿意考虑其经营行为的生态效益,加上现有的体制缺乏促使他们在自己的经营行为中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显然更倾向于通过多报采伐限额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们制定并上报的采伐限额的科学性、准确性被受到合理的怀疑。

2、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本来,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国家对森林和林木采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标,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现实的情况时,虽然国家每年都限定了采伐数额,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4330多万立方米,而在“九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消耗量按同口径比较,平均每年超限额采伐8600多万立方米。1999年,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被抽查的17个县(市)中有九个县(市)存在超限额采伐的现象,被抽查的10个森工企业局中有7个存在超限额采伐问题,分别占抽查数的52.9%和70%,有的县(市)和森工企业局超限额采伐高达150%。云南省昌宁县西桂林场1999年的采伐指标为10100立方米,但实际采伐15800立方米,超限额采伐5700立方米。 实际上,各地有关超限额采伐的报道和相关数据根本无法一一列举,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被检查发现的超限额采伐单位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还是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 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江泽民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

3、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工企业及林场才能得到落实,但是指望被分配到采伐指标的单位自觉地按照限额进行采伐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使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凭证采伐制度。《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凭证采伐制度是保证森林采伐行为能够按照核定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的管理制度,林政部门也正是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至今为止许多林政部门仍然存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关系证的情况。另外,依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进一步规定,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也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林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调查设计文件进行;在采伐过程中,林政部门还要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伐后验收,以保证按许可证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采伐作业;采伐作业完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对更新面积、树种、质量进行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不能取得采伐许可证。上述规定不能说不详尽、不完善,但是,由于森林面积太大,结构复杂,执行上述关于伐前设计审批、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规定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基层林政部门几乎无法承受,因此,上述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4、对超限额采伐行为的处罚左右为难。不能得到执行的法律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对于违法限额采伐制度的行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确定的处罚措施是明确而且严厉的, 但是,很多超限额采伐行为是由地方政府与企业法人引起的,有关数据表明,在1994年至1998年间发生的超限额采伐行为,除了有10%是由于群众性的滥砍盗伐引起的外,其余的超限额采伐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关。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超限额采伐行为也并非是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背后大都有很多无奈的理由,有的森工企业是为了清偿沉重的债务或者为了支付工人工资、维持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被迫超限额采伐,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是为了公益事业被迫超限额采伐,对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处理起来常因他们毕竟“事出有因”而感到左右为难。

5、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无疑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客观上妨碍了投资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陕西农民石光银联合当地100多户农民治沙造林,他们所造林木价值达1000多万元,但因为其所造林木大多是生态林,因此根本无法取得采伐指标,以至于连30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也无法偿还,陷入了守着金饭碗讨饭吃的怪圈。现在,许多地方正在进行林业经营体制改革,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以激励非公有制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 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意见

(一)对改革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观点的评析

无论是林业管理部门、林业从业人员还是研究人员,都意识到了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存在的弊端并纷纷提出改革和完善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设想。综合起来,关于改革采伐限额制度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采伐限额制度。该种观点认为,不允许或限制经济人采伐林木,好像是保护了森林,事实上是打击了经济人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限额采伐及采伐许可证制度纯属多余,国有森林谈不上限额采伐,也没有必要实施限额采伐,国家完全可以根据生态需要和木材市场拟定生产计划,行使自己的所有权。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他们自己会权衡何时采伐、采伐多少,无需政府操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采伐限额制度仅限定在国有林区。该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对集体林和私有林所采取的强制性的采伐限额制度,将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缩小到国有林区。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森林资源现状,都是不妥当的。首先,由于观念本身的原因及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我国的森林资源长期被作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而处于超强度采伐之中,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而采伐森林或占用林地的行为并没有受到太多的责难,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被忽视并遭到严重破坏。虽然国家在这些年来实施了包括天保工程在内的林业六大工程建设,林业发展也正在发生由以木材生产为主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局部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森林资源仍然处于休养生息阶段,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生态系统也仍然十分脆弱,并且这种状况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因此,完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是十分危险的,它可能使林业建设与发展已经取得的成绩毁于一旦。其次,我国绝大部分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管理和使用。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仍然存在债务负担沉重、经营效益低下、投资不足甚至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等情况,如果完全取消采伐限额制度,国有森工企业及国有林场为了改善企业本身的生存状况,势必又回到原来依靠采伐森林维持生计的老路。第三,将采伐限额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林区也并非可取。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因为它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私人所有而有所区别,虽然现在集体及私有林木占全部森林资源的比例较小,其中私有林占全国森林面积的比例不到12%,但它对整个林业的发展及生态系统的改善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更何况随着国家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措施不断得到落实,私有林业的比重将有所扩大。如果取消对集体林业的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的森林可能重新被肆意砍伐,因为众所周知的是,由于我国大部分集体组织特别是林区集体组织的公共积累有限,抗风险能力和投资集体公益事业的能力很低,不能排除集体组织有希望通过采伐林木的方式尽快增加公共积累、举办公益事业的可能,甚至不能排除少数掌握权力的人以集体的名义砍伐林木谋取私利的可能。对于私有林而言,虽然在理论上,要求私人提供诸如生态环境这样的公共产品既是不经济也是不妥当的,但考虑到我国国民生态观念及生活水平的现实,特别是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取消对私有林的采伐限额约束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取消对私有林采伐限额的约束,意味着私人对自己的林木在何时砍伐、如何砍伐、砍伐多少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那么,投资人由于个人兴趣而不再愿意投资林业或者有其他从业机会或者觉得木材价格合适等等原因,都有权对自己的林木采取皆伐的方式进行采伐,于是,原来的荒山将仍然是荒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就无从谈起。这种现象在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如江西某县的一个私人投资者在2002年投标取得林场的经营权后,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回报,当年就置采伐指标于不顾而大肆采伐林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及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坚持并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自2002年始,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改革现行采伐限额制度的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2]22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2]224号)等,都体现了这一观点。这一观点的总体思路是,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前提下,将森林资源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采伐限额制度,对公益林实行禁伐、限伐措施,对商品林的采伐政策予以放宽,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人工用材林、私有林的采伐要求。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这一措施应该是恰当的选择。

(二)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确实有利于使我国的林业发展从木材林业向生态林业转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该项制度加以完善。

1、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2、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4、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首先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我市林业生态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过去十年,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森林覆盖率、森林总量和质量同步增长,森林覆盖率从3477%增加到了3919%,两江上游生态体系建设初具规模。但是,也必须认真分析我市林业存在的问题:一是森林质量总体不高,系统功能尚待完善;二是石漠化现象还比较严重,生态环境仍很脆弱;三是湖库、通道生态保障功能还须加强,生态景观尚需提高;四是城区绿地系统不完善。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逐步解决措施和建议。

二、积极发挥林业生态建设的作用

(一)制定规划,确定发展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采取“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确保完成”的工作措施,以提高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促进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为核心,不断优化林业结构,增强林业实力,逐步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农村庭院花园化”,生态步入良性循环,把我市建成最适宜创业、最适宜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态文明城市。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抓好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离不开营造林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力度,一要积极申请国家、省级营造林工程计划;二要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营造林工作,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的稳定增长,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

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保护体系。建立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及其5个子系统,即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森林公安及森林防火体系、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人才培训及技术推广体系、突发应急事件处置体系。编制保护利用规划。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编制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战略。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区(市、县)两级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地理信息数据库;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基层林业站的办公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森林公安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重点打击毁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

四是坚持科技兴林的原则,不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二)实施五大生态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

一是启动石漠化治理工程。在认真做好全市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实施国家石漠化治理工程,通过生物治理措施提高植被覆盖,遏制重点地区石漠化不断扩大,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势头。

二是加强“两湖一库”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工程。对现有森林进行封山护林、重点管护,构建“两湖一库”良好的生态防护林体系。同时,通过各项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两湖一库”生态环境进行重点治理,对现有的宜林地、荒山荒地、石山半石山进行植树造林种草,使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森林面积进一步增加,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功能进一步增强,有效遏止水土流失的状况。

三是积极开展中幼林抚育工程。实施中幼林抚育是提高林分质量和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的一项重要经营措施,通过对过密、过纯的公益林进行有效抚育,优化林分结构,培育健康的森林,提高林地生产力,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使有限的林地资源获得最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是重点推进绿色通道工程。运用景观生态学理论及森林生态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原理,以增加六大高速(等级)公路沿线森林资源总量、提升道路景观质量、巩固现有工程成果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努力构建以森林为主体,各通道景观要素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生态、景观、经济、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的森林生态网络系统。

五是抓好村寨绿化美化工程。结合现代林业的发展要求,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采取打造庭院园林式景观努力改善村容村貌、在进村主干道两旁种植行道树提高绿量、在村寨周边的荒山及坡耕地上鼓励农户植树造林,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量种植经果林,形成经济产业带,提高农户收入等措施,把生态意识引入千家万户,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绿化步伐,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继续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是在老城区的建设中,采取多拆、少建,稀化老城区建筑密度的措施,依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贵阳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建绿,进一步采取社区绿化和墙体、桥体、屋顶的立体绿化等措施,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和提升园林绿化景观效果;推进老城区山体公园建设,以缓解城市公园压力。

二是打造金阳新区精品园林,实现金阳新区园林式、生态型城市的建设目标。严格执行《贵阳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贵阳市绿线管理办法》,依法对现有绿地、绿化及控制性绿线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城市园林绿化成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应齐心协力,毫不动摇地坚持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坚定不移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确定的目标,统一思想、克服困难、苦干实干,实现2012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3%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10平方米以上。

森林破坏的问题

水土大量流失

水土流失是森林破坏导致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形成1厘米厚的土壤需要100—400年的时间;在降雨340毫米的情况下,每公顷林地的土壤冲刷量仅为60千克,而裸地则达6750千克,流失量比有林地高出110倍。只要地表有1厘米厚的枯枝落叶层,就可以把地表径流减少到裸地的1/4以下,泥沙量减少到裸地的7%以下;林地土壤的渗透力更强,一般为每小时250毫米,超过了一般降水的强度。

绿洲沦为荒漠

历史上,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以及我国古黄河文明的发祥地,原来都是森林茂密、水草丰盛的地方,由于森林植被的破坏,已经导致了文明的衰落和转移。而扎格罗斯山和波斯高原的森林草原被大规模破坏,造成严重沙化,巴比伦文明遭到毁灭性的灾难。在非洲一些地区,20世纪50年代以前还有许多森林植被,由于滥伐滥垦,许多地区如今已变成沙漠。

干旱缺水严重

每公顷森林可以涵蓄降水约1000立方米,l万公顷森林的蓄水量即相当于1000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

由于森林锐减及水污染,造成了全球性的严重水荒。目前,60%的大陆面积淡水资源不足,100多个国家严重缺水,其中缺水十分严重的国家达40多个,20多亿人饮用水紧缺。预计今后30年内,全球约有2/3的人口处于缺水状况。 “林木伐尽,水泽湮枯,将来的一滴水,将和血液等价。”

洪涝灾害频发

破坏森林,必然导致无雨则旱,有雨则涝。孟加拉国由于大量砍伐森林,洪水灾害由历史上的50年一次上升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每4年一次;非洲、拉丁美洲由于天然林大面积砍伐,水灾也频繁发生。

山西省民间有一个说法:

“山上多栽树,等于修水库,雨时能蓄水,旱时它能吐。”

温室效应加剧

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在过去110多年里由270毫升/立方米上升到350毫升/立方米,到21世纪中期将达到600毫升/立方米。世界观察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说,由于温室效应的影响,北极地区的冰盖已减少了42%。近100年来,海洋面上升了50厘米。如果温室效应继续下去,海洋面再上升50厘米,全球30%的人口就得迁移。而森林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每公顷森林平均每生产10吨干物质,吸收16吨二氧化碳,释放12吨氧气。

物种纷纷灭绝

一片森林面积减少10%,能继续在森林中生存的物种就将减少一半。地球上有500万至5000万种生物,其中一半以上在森林中栖息繁衍。由于全球森林的大量破坏,现有物种的灭绝速度是自然灭绝速度的1000倍。

联合国预测,1990—2000年每年可能失去了1.5万至5万个物种。目前,地球上的物种已消失了25%,还有20% —30%存在灭绝的危险。英国的环境生态学家格兰杰曾 经讲过:“森林是一切生命之源,如果一种文化错误地冒犯了森林,生物的衰败就不可避免。”

森林文化的功能 

      (1)森林价值整合功能。

(2)森林文化导向功能。

(3)为林业发展提供精神思想理论基础。 (4)提高国民对森林文化的感悟力。

(5)利用森林美学功能,开展森林旅游,增辟新的财源。

(6)促进林业工程建设完善化。

森林文化建设

 (1) 增强森林文化的创新力。  (2) 增强森林文化的吸引力。

 (3) 增强森林文化的渗透力。

 (4) 增强森林文化的规范力。

鲁迅先生说过,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指引着这个国家的未来。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6

论法医学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法医与法学的双重属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深入和加强,犯罪分子实施手段的多元化、智能化和隐蔽化,使得法医学在公安工作、司法过程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当今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学也随之不断完善,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法医学应用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为法制社会中案件的不断侦破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法医学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人身伤亡和人体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以及解决某些民事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为了简述方便,下文中所说的案件均代表有关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的案件)

法医学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是很常见的,通常在凶杀、伤害、交通事故、强奸、盗窃等案件中运用,人体生理、病理及人身伤亡在案件存在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医学在案件勘查中的重要性,如何从这些常见的痕迹中发现更多的破案线索,熟晓法医学知识运用是关键。犯罪现场会留下作案人和受害人在案件中受伤流血等的痕迹,往往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揭露案件本质。认真研究分析案件现场痕迹的形成、形态、分布,能够证明受害人、作案人以及作案过程间的联系,能够确定案件现场,分析作案过程。因此,如何在犯罪现场发现和分析作案痕迹,对揭露案件真相,破获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明确确定案件的性质。

法医学为澄清案情,判明案件性质提供科学依据。犯罪现场是保存、反映实施犯罪的作案过程,手段及其结果最直接最客观的场所。案件定性在案件侦查阶段决定着侦查方向,定性准确能够是案件顺利侦破,否则就难以破案,甚至形成冤假错案。有些案件在侦查初始阶段性质不明确,必须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看确认。在犯罪现场中发现血痕、尸体,认真观察其分布形态,可以确定是否是刑事案件、自杀他杀,通过对现场血迹、尸体分布形态特点、分布规律仔细勘察,会发现受害人与作案人及作案环境之间的联系,从而准确的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通过对现场的血迹、血量分析,可以确定作案人杀人并移尸灭迹,为寻找尸源、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为最终案件的破获赢得战机。运用法医学的技术,能够再现作案的情况,进而能够对整个案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对案件的客观分析和正确判断能够正确制定侦查方案和举措,正确的侦查方案和举措对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通过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和检验,为一些犯罪现场的重现提供不可替代的依据。

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犯罪现场分析、物证检验和现场实验来确定案件性质和再现犯罪行为过程的的一种方法,它是对现场相关信息的系统研究和逻辑推理的过程。通过现场重现,能够印证现场分析意见中对案件的性质、作案过程的假设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在犯罪的现场当中,血迹作为最为常见的痕迹物证,它有它的特殊性,特别是在一些凶杀案件中,血迹不是被害人的就是作案人的,且随着人的移动而移动。因为血迹的特殊性质,现场可能会有血指纹和血足迹的,这必然体现了作案人或受害人的活动痕迹。通过对尸体的检验,我们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推断损伤时间等,因此,法医学在犯罪现场的重建过程中发挥着其他物证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点状血迹的形态、面积的大小以及尸体的关系,可以重现血迹的部位及流血人的行为状态。可见,法医学对于案件现场的重建是多么的重要。

三、现场痕迹的发现提取为证明案件的第一现场提供重要的证据。

犯罪第一现场的发现对一些凶杀案特别是碎尸抛尸案件的侦破起决定性的作用。碎尸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且碎尸地点选择在居住地或隐蔽场所,抛尸地点却很远,寻找作案第一现场成为破案的关键。深入现场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信息,则有利于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有利于对痕迹、物证发生和存在特点形式的观察、分析、研究和利用,有利于通过法医对物证的检验鉴定,有利于客观辩证地认识和解决分析检验和同一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运用法医学,可以再现犯罪嫌疑人处理过后的犯罪现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证据。

四、某些现场痕迹的分析检验为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证据。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特别是DNA技术的进步,为犯罪现场中遗留的生物检材进行统一认定提供了高科技的保障。生物检材又称生物证据,主要是血液、精斑、毛发、体液和有组织快、骨、牙及其其他样本。如能找到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的留下的生物检材,我们就可以经过不同的方法提取DNA进行同一认定,这样就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医学也是门技术工作,法医学通过对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的鉴定、记录,可以为串并案件提供可靠依据,对作案人实施多次强奸杀人等大案要案的侦破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同一认定,否定犯罪嫌疑人,为破案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把目标直接锁定作案人。

由此可见,法医学在在侦查破案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些凶杀案件和有血迹的现场,它不仅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包含了比其他物证更多的案件信息。在伤害案件中,通过对法医学的应用,为案件提供客观事实证据,为案件的最终侦破提供最充分的证据。现场勘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去分析研究现场,让法医学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法医学在公安实践中的作用篇7

这一学期,通过老师的讲解让我对法医这个陌生的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作为一名医学生,本学期开设了病理学这一专业课,在法医学上课过程中认识到病理学在法医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是“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法医不属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换一句通俗的话说:法医不是给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但法医学与临床医学共属医学中的应用医学,虽然二者服务的目的及对象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的有关人体死亡、损伤、疾病及与人体有关的物证检验等问题的一门特种医学科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医学科学。病理学是研究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发展演进过程及结局转归的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病理学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疾病发展和演进的规律,掌握疾病的本质和特征,为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提供理论基础。在临床实践中,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疾病最可靠的方法,是临床治疗中最重要的依据,对临床各学科的疾病诊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已不幸去世的患者尸体解剖能够对其诊断和死亡做出最具权威的判断。美国著名医生William Olser称“病理学乃医学之本”。

法医专业课程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病理学、刑事科学技术,犯罪心理学。法医学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很多方面,但是在对死者进行解剖尸检时,所涉及主要是病理学,即法医病理学。

刚开始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法医不过就是把死者的尸体解剖了,看看之类的就可以了。不是的,法医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具尸检大概会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这只是前边的工作,后续工作还包括取材做镜检,对死者的血样进行分析之类的。取材镜检以及对尸体的解剖都要涉及病理学的内容。可见病理学在法医学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法医工作中会经常接触一些医疗纠纷产生的尸体解剖,这种情况下死者不是死于明显的外伤,必须要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及取材镜检才会得出死者真正的死因,或许是由于患者本身有其他致命性的疾病或者是由于医院的不当操作造成的。此时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对死者身体内部的结构进行细微的观察,同时通过取材镜检对可疑的病灶进行分析,相当于对死者进行再一次的疾病检查,这样通过病理学来解决法医学中的问题。这样就会明确死者真正的死因,就不会因为这种事来加深医患之间的矛盾与隔阂,也不会出现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害医生的事件。

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通过病理学的手段来进行法医工作也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初老师在课堂上举的案例:某职业高中一男生在宿舍内死亡,据同宿舍同学说当晚在宿舍饮少量酒(不致酒精中毒),酒后为了消解以前的不愉快死者要求三位同学锤自己一拳,当时前两名同学锤完之后,第三名同学只是轻轻打了一下,死者便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三名同学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当时申请做尸检,当打开死者胸腔时,发现死者胸腺以及淋巴结肿大,而且检查其他部位未发现其他病变,对打击处进行查看只是皮外伤并未造成内脏的损伤,而且死者体内的酒精含量未达到酒精中毒的标准,故判断死者的死因为胸腺淋巴结体质,三人的捶打以及饮酒只是其死亡的辅助因素。这样三名同学便不会承担故意杀人的罪名,也挽救了三个家庭。

或许有些人觉得病理学不就是看几张片子,看一看大体标本么?其实不然,病理学不仅仅要求这些,它要求的更是一个人的细心程度。在平时的实验课上或许老师给你讲了片子上的病变你会自己找到,那如果你一张只知道部位的片子那要判断出疾病或许是很困难的。病理学涉及到我们的组织胚胎学,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免疫学等。这些基础学科在法医学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病理学也是临床诊断的依据,在法医学中也是判断死者死亡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高科技的致人死亡的手法出现,这就要求法医要进行更深一层的研究,在这当中当然少不了病理学这一学科。病理学在法医学的诊断中可以帮助判断死者的真正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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