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科技金融中心____基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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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科技金融中心____基坑工程合同

  第 1 页 共 71 页

 粤港澳大湾区(广州)

 科技金融中心基坑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 2 页 共 70 页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粤港澳大湾区(广州)科技金融中心基坑工程合同

  1.2 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以南、神舟路以东 1.3 工程内容:项目用地 46788 平方米。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场地平整及土石方外运等。项目开挖面积约 44134 平方米,基坑周边长度约 840 米,基坑开挖深度约 14.8 米,基坑总土方开挖量约 66.58 万立方米。具体以施工图和招标清单、施工界面为准。

 1.4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方式

 2.1、承包方式:本工程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管理费、包安全文明施工(如施工噪音排污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包措施费(如洗车槽、沉砂池、垂直运输、包成品保护、施工及技术措施、场地平整硬化(含场地及临时施工运输坡道的加固硬化等,如填运砖渣(含多次)、压路钢板)、渣土消纳费)、柴油发电机、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检验及试验(含材料检测费)、包检测后恢复原貌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保险、包第三者责任、进退场、资料归档、竣工验收等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

 2.2、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第 3 页 共 70 页 基坑支护内容:

 (1)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桩型(如支护桩、搅拌桩施工等)、导墙、土钉、冠梁、腰梁、混凝土或者钢结构内撑、植筋、预应力锚索、挡土墙、坡顶硬化、喷射砼面层、钢筋网、钢管支撑、因围护而产生的土石方及余泥、淤泥外运、支撑体系拆除等工作,及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检验检测、实验试验工作,配合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符合所在地政策及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监测、测试试验工作(如桩帽制作、超声管预埋、静载平台安装及拆除等);
支护桩的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另外委托、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辅助工程、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与双方确认时间完成;

(3)承包人须考虑施工噪音、扬尘等对附近小区、居民楼等的影响,以免发生投诉。若处理不当,导致投诉阻工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等问题,所造成影响及了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负责本合同工程的验收通过、取得本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5)发包人指令增加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内施工图中除发包人另行分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所列项目以外的工程内容。

 土石方工程内容:

 (1)底板垫层底面标高+300mm 以上土石方开挖及挖运工程;

(2)在平地或斜坡上或其他任何位置挖掘任何天然物料,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所需挖运的任何种类土壤、巨石及石块、卵石、石层、流沙和任何类型的地下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混凝土结构、地下防空洞和碉堡等),以及所需的一切人工、材料、机械(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压缩机、楔或其他设备及工具)及车辆等;
强风化岩层按土方计量;
连体石、中风化及微风化岩、现场需要破除(机械凿除、静爆或者其他爆破方式爆破处理)、单块孤石在 3.5 立方米以上开挖外运的才可以按石方计量。单块孤石在 3.5 立方米及以下的现场吊装、挖运或破碎,则按照土方考虑;
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中的土方已经综合考虑各种土壤性质特性(包含强风化),不因实际土壤性质不同而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淤泥已单列工程量清单)、如果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连续厚度 1.5 米及以上的中砂层,则承包人需要在 24 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处理,有关中砂回收价值处理费用的计算按发包人审核结果结算,有关费用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 4 页 共 70 页 时抵扣;
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可能存在回收价值处理的费用已经在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乘以对应的合同综合单价计算。

 (3)场地清理以及将垃圾或其它障碍物运离工程现场;

(4)洗车槽、沉砂池、基坑排水、降水施工及维护(含坑顶排水沟、坑底排水沟及积水井等);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单独列项的则按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如果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单独列项的则有关费用已经综合包含在合同金额中;

(5)修齐、挖平或挖至所需的坡度及平整、修齐挖掘后的泥面;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单独列项的则按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如果合同工程量清单没有单独列项的则有关费用已经综合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6)掘除老树根及任何原有木桩、碎除旧混凝土或砖地基、地梁、路面、混凝土地面及其它类似项目、圆或方管道、排水管道、雨水或污水井、集水沟渠及其它废旧工程,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土石方工程进行时,提供任何现有的圆或方管道、排水管、电缆及其它同类物体的临时支撑及保护;

(8)由工程现场运走所挖出土石方至经批准的卸土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因运至临时土堆和由临时土堆运走所需之二次或多次运输装卸工作以及余泥的排放;
土石方弃置点需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9)土方开挖时安装和保护沉降观测点,并确保土石方挖掘不会引致土地下沉;

(10)在土石方开挖过程中,进入基坑底部的主干道必须硬化、满足重车行走要求并按规范设置防护措施;

(11)在土石方回填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清理现场及周边环境;

(12)红线外的施工道路工程及路口开设。

 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

 (1)红线范围内管线迁改(如铸铁管、混凝土雨污水管、乌冲右支管、光纤、钢管、电力电缆等)。

 在整个施工期内,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包括市场价格、政策因素、人工成本、运输成本、施工场地条件变化、清障及其他风险等),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修坡、坑底开挖等辅助工艺工作已经包含在综合价格中。

 本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发包人不进行赔偿及补偿。

 第 5 页 共 70 页 本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根据需要可决定暂定项目是否由承包人负责,若暂定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需要由承包人负责或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将相应调整本合同范围和本合同价款或调减本合同价款后另行签订合同。

 三、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 366 日历天(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开工,2021 年 8 月 20 日前完工。

 其中:南区支护桩 2020 年 9 月 20 日前完工。南区土方开挖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完工。北区土方开挖 2021 年 5 月 15 日前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单位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5.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含税)¥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增值税为¥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不含税);
暂列金为¥

  元(不含税)。综合单价详见报价明细表。

 5.3.收款账号及发票要求:

 5.3.1 发票类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包人同意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5.3.2 发票税率:增值税税率 9 %。

 5.3.3 承包人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 5.3.4 承包人应按建设业主的纳税人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业主为:,发票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户名:

 第 6 页 共 70 页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电话号码: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 5.3.5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确认的金额,先行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足额合法且符合发包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不予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5.3.6 承包人承诺向发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均真实、准确,相关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一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通过税控防伪系统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若未通过认证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6) 投标文件及附件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合同附件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 7 页 共 70 页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2020 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 8 页 共 70 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第 9 页 共 70 页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第 10 页 共 70 页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11 页 共 70 页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

 第 12 页 共 70 页 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予以顺延,不作其他费用补偿。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负责人

 7.1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文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第 13 页 共 70 页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未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经确认后可顺延延误的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

 第 14 页 共 70 页 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 15 页 共 70 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 16 页 共 70 页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本条不适用)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第 17 页 共 70 页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 18 页 共 70 页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本条款不适用)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告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第 19 页 共 70 页 26.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因承包人原因而导致延期付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构成违约。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本条款不适用)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 20 页 共 70 页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发包人原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不作其他补偿或赔偿。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第 21 页 共 70 页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或工程签证须待结算完毕后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7 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确定的施工方案,按变更程序报发包人确认。确定最终金额后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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