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纪”与“法”关系(范文推荐)

时间:2023-12-28 12:4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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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纪”与“法”关系(范文推荐)

正确认识“纪”与“法”的关系

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法宝,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严格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立起来、严起来。

正确认识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来审视和处理,决不能套用西方的模式和标准,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党纪要严于国法

党的纪律和规矩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然高于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性义务。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

纪律要全不能漏。全面从严执纪,“全面”是基础。党的纪律之网要覆盖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死角、有盲区。当前,党的政治、组织、作风、工作、生活、财经等各方面纪律要求总体上较为全面,但也还存在一些空缺,例如规范领导干部出版著作、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等,还有一些纪律要求则需要与时俱进,如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辞职的规定、问责规定和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等。纪律和规矩只有覆盖全方位,才能管住大多数,要尽快把紧缺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使党的纪律更加明确、规范、完整、系统。

纪律要硬不能软。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当前,少数纪律和规矩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不断后退,有的在规范约束党员行为方面“隔靴搔痒”、形同虚设,有的回避关键问题,有的“原则上”太多而导致失去原则。如某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竟然5次出现“原则上”这一表述。纪律要硬不能软,还要求严格执纪,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特别是执行纪律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纪律要紧不能松。纪律之网不仅要覆盖全面、刚性运行,还要织紧织密。***总书记指出,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紧一点自然就不舒服了,舒适度就有问题了,就是要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要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不能松松垮垮,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时随心所欲,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牛栏关猫、来去自如”。对党员干部而言,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把好党规党纪底线,是对党员干部的及时教育提醒,严管中体现了厚爱。

党纪要先于国法

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

在部分规范的生成上,纪律在先。纪律和法律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两者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和共同权威的体现,这一根本属性契合客观上要求我们做好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党的政策、主张和要求可以适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一些暂时不适合在国家层面实施的要求也可以在党内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在触发机制上,纪律在前。纪律和法律具有作用效力上的时序性,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有的地方在执行党的纪律时,把纪律要求降低到法律的普适层面(例如把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5000元起刑点作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最低数额标准),使违纪等同于违法,导致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严格执纪,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放任自流,该提醒的提醒,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对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不能等到法律底线被突破后才有所反应。

党纪和国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在党治国理政中发挥着不同的效用。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需要严明党纪、从严执纪,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不能将两者混同,该用党纪的时候用党纪,该用国法的时候用国法;
同时,把握两者的联系,做好衔接和配套,充分发挥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在治理腐败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党纪要遵从国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纪的调整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管党纪和国法在调整对象上泾渭分明,但党员的社会行为(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同时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调整。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

在效力范围上,党纪有自身的效力范围,不能突破应有范围,侵入法律的规范事项。如涉及犯罪和刑罚、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立法法》规定的十项法律保留事项。

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即要求党员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比如,纪律不能强制要求党员捐献个人财产给国家,也不能要求党员在个人房屋拆迁补偿中服从大局、无条件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等。

在行为评价上,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法律侧重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如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党内法规侧重对身份资格等党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利等。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如规定经济处罚、拘留、剥夺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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