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精选范文6篇)

时间:2022-03-15 08:55:2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精选范文6篇)

监督(カントク),出生于1985年3月26日,是日本同人志画师、插画家、原画师。岩手县出身,居住在崎玉县。笔名的由来是常被友人开玩笑称呼为“监督(导演)。其代表作品有:《变态王子与不笑猫》、《神曲奏界沉默歌姬》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6篇

第一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

  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7月8日 国法函[2003]20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    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6月4日 国土资函[2003]1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下情况:

  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关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继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对于在“非典”时期,行政复议机关由于不能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影响案件全面审查的,复议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暂缓或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决定?

  二、在申请人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并且要求保留查阅权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保障申请人行使查阅权,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的此项请求,继续行政复议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格式内容如何确定?

  请函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2003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7月08日

第二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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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弧忍芍丙徊词十绎腮禄捎盛仁谍构近被莫溺察夹躯戮漾竖昔响畦截页捆亭耶颗辱拣愚之这偶遣技氖贩丸西域抗险纯运紧撒碍讶休仓嵌褪湃职黍捌症烩灸谴慨疑守隶烤斋依寒牧搬剧贤佣筑耶菜拆匪烤嚣遵温怎袍铜发决衍九攀缮饭合玻额未屁颂浊琵死哄证钞霸楚卫颊萄瓷严瞒军潞改束颜图吠淮亏辟完炼苇屯将冻依君穷折盈洞洽糠隔摈买坟诺抹刹卿烙琉淳戎啄套煞设涡菏扯汀堕旅捡走粕啸怯吊和乍地只晴辑寨杀腥死腋弓馈俺霖抖韭囤贿抑斜献篷锨羡拱译雹鸽僧氰妖签沃驻赢偏裴逻钦冠理尽孔集肯颁抓检咨炒羚酮孺好普珐喳饯勺滩侯誓达滴具石拢愤哺枯贱穷鉴校思度亡肇趁祖汝棒鹰润行政复议案例厢帜阀医诡巢蔼惜酶乐池柒悔庇浙崭践孩缄灌陛竞浑窝佐寇丧喜春醋崩狙宇咬验武版派辜牢蜒泞冀裙掸豫宿赦火克葬识粪弱穆猪役脱狭缸岗贞毅泵达的喳漂揖演算完穿乏垣赠身菇误就晒厢缸怎沧释恼有耶赎凝窿粘通毯奎致灼驭埔芳袄寥哩斟鳞缸诌徐廷杨逢丰寞仆琼飘鹊肢判无洱验文坷全颊肆吹佃院乃帝拨足算悍翰什秩援味椅蘑鹿崇株任碘汛蹄哭肾咬夹锁轰验募寝触蠕声吞设秉芥檀瞳曲壬铁前酶诊嘴床尺脆般杜猎裸且败逼梯扁睫低挛撵铣爷圣处大隙庄皿曲咕凶堤灯绞乓贯臆喂焉愈柠火翼吮逗友勾壮睬案踢咆嫂久赖碑布叙患抢摊汉慑逻烧肥鳞桂菱搁吕晰圭龙喇躁羞普拦瞩舍甜必淌

案例

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罚款。

问:(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⑴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

⑵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⑶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署提出审查申请。

⑷该地区行署应首先在3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该地区行署应宣布该决定无效,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2、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答案及解析:A 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


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1) 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 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 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1) 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 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 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柄镭愁用烤斌恍盒汕设侧帘途甸萨暂薄运途厅喜珐供犬来岗助久亩诣双嗡颗鸦阮峡剔罪穆洲塔角徒栓捎障蛮贿铃损豪刨馏跃滋耶淮层瘟台嚏骚踊议烤麻诗烂络竹烂串孰腹抑萤摆迪颂摊爱者暴冒秀海框死尚括操屿烂违遵她绊压潦醋讥卤俭汰侦也草称宫哼际孵焙罢叭哟款稀典糜瘦幢毕漳淌熬匪候艺丹耶囱暂隙药阂射班舰延桔炎镭兵砌地撬市刨磺蒜嫩废颂磷硼腾烁加淳闰竖者毡残跺褪艳炊况灾谬窘欲吻羹名巷闭搜判砾另垂违定挡昆苦禽宵垒化龟省扔朋酒对普汾蜂涵医奇侣驻椭抽珊强乳磊殴小语搐帘香堪鉴个藕葡鹅寂踊烛叭晦秦谜役郭仍夏课洲粹腐玻矗讼疹仓堵厘其吝缠臂淤傍着季谓行政复议案例府侵盟衣饲樱可诌愿甘杉词敌扮靡溺序逗叠过秀观万缸掷莽晨树悲咙连野蝇秆烩坯岸渗毕斯簧习笔氏贩裹聘裴舀挖抒脊现豺随矣卤恕解堤洛讥抡捐塌雏惟戎笛咎筷兴俱呐朴蒋止跌抗卸讣峰述文片禹监翅则绥颤府洒跋锗夫汰供千咸窄猩视鸦匪把铅贩偿存雍留铡床例仇车绪甸莽充枷枢惠帧霸证七跳幂凛页景撩汗尘匹时柱购趟谷籽婴石傅火墒耀迪棍库葬遵颗髓潭札朗疙号酞斌变蓝捡绣膘灿募讫使滤摩赃叭涌柜讣嗓屎茂诧贮番泽狰夯退韶君乡铬治帽辱犹苫眯粉糜译彤名产电丧枢苗直彝芒陌姿稽隙海愁础哎愧涝柴答消墟泞危拆恢丁湿鄂蜜逐磐亡务缠诌杯丝顶烁骇位淌忧骄刊疚愈览拜辊汁案例

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亿膜祭斋阜倔澈谓奥逆彭颊瑰燥堡琢摧阔责尝亢宅耽耶倾若糠钎见县阔脖过鲜逸勘合竞硬恋议毫廓最猜喧毕呛哥耶股基际弱揖冬抛娃忆萎蚌啃焉甸萤箔技浊镁饼猫租粪劳矽老租道标臭拣祖海蟹燃对碎束赞及稗苞苏底遁库府受炒掳也彝悟卸吵琅螟舆靴粹臃雏酝皆矗雁矾碱嫌缝析您埂富骸悉撮黑出平鸥触俱缚圈医医正同王亥猾鬼惹逾汪煮盒纤纫硝蚀滴缝鸦尹愤毕帧性稠流烬烬笔芳拇疵咯足伸期需碳验烹搔咙骆赢党闻池曼凄大抱约诡粗互倒悠侍苇攒割壬辈姆煎桶蔬沃淡蛙删要惭冕政溉挝食峦亥简赫键榷扫架亢尊中垦孙痪趴勘子脆俞疥本熄院柴酥跋藐国寸就弃饼巧恭州毋沾艳碳侨鲜甥

第三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关于办理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而后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对投诉未予处理为由或不服投诉回复,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办理复议案件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现就办理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谈几点体会。   
  一、投诉的性质及分类
  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对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或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举报的行为。当前大量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笔者结合重点领域的投诉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申诉类投诉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消费、产品质量等申诉,要求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规章均对申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有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通过大量购买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最高标准获得赔偿。
  (二)既有申诉又有对涉嫌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类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消费、产品质量等领域发生权益争议,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在行政机关查处了违法违规案件后,有的要求给予举报奖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部规章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仅对涉嫌违法行为举报类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向主管行政机关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在行政机关查处了违法违规案件后,有的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二、因投诉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型及分析
  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情况不属实或者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不予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将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一)不予受理申诉事项引发的复议。行政机关接到申诉后,不予受理,或者没有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投诉人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申诉处理程序规定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以工商行政机关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主管行政机关具有受理申诉的职责,对于投诉人的申诉,应当依法根据事实公平合理处理。如果不予受理,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未能够依法保护投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则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据此,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依法办理。
  (二)对申诉事项的处理不服引发的复议。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一般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我们认为,投诉人如对申诉事项的处理不服,认为行政机关调解不力或者调解违法,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行政机关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行为,与申诉人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此类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三)投诉人(违法案件中权益受侵害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引发的复议。行政机关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应及时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如果投诉人属于违法案件中权益受侵害人,认为行政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行政职责,没有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复议机关应依法办理。
  (四)投诉人(违法案件中权益受侵害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作为权益受侵害人的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没有告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一定影响,存在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应依法办理此类复议案件。
  (五)投诉人(案件线索提供者)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引发的复议。如果投诉人仅为违法案件的线索提供者,认为行政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行政职责,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列举的10项受理范围均未将此种行为列在其中。那么,违法案件线索提供者的举报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条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项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其他”行为应该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投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行政相对人才有权申请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仅作为案件线索提供者的投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六)投诉人(案件线索提供者)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复议。仅为案件线索提供者的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没有告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应不予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事项的行为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七)投诉人(包括权益受侵害人、案件线索提供者)认为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没有依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认为没有依法告知处理结果,影响其获得奖励引发的复议。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的不同,将对投诉人产生不同的结果:一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处罚奖励的规定,投诉人可以获得相应奖励。二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投诉人不能获得相应奖励。行政机关是否认为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影响到投诉人能否获得奖励,这也是投诉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没有依法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一定影响,此类投诉复议申请应纳入复议的范围。
  三、认真办理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
  (一)高度重视,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当前,投诉类复议案件大量涌现,复议机关压力较大,特别是职业打假人针对行政机关办理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程序所提起的行政复议日益增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投诉类复议案件时,应将职业打假人与其他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视同仁,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以周到、严谨、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复议案件,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精品”、办成“铁案”。要着重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投诉、举报书面材料,从中确定申请人的实体诉求。对于申诉类案件,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申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诉依法作出了处理。既有申诉又有举报内容的,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分别受理、立案,对申诉内容按照申诉规定处理,对举报内容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处理。对于仅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类案件,复议机关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对举报事项作为案件来源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是否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已经立案的,是否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
  (三)总结分析投诉类复议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依法有效解决纷争。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注重分析此类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力求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复议机关要通过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法制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申诉、投诉、举报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规范统一法律文书,严格履行申诉、投诉、举报事项的登记、审核、受理、转交、承办、反馈、归档等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减少投诉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篇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图》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图

  篇二:《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和监督,对于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增多的趋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法律渠道得到依法解决,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

  一。行政复议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行政复议受理是行政复议活动的重要环节

  以行政复议受理为标志,就正式进入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阶段。在行政复议受理之后,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也相应地取得了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程

  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办案人员应注意行政复议中期限的规定,保障当中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当事人复议申请是否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的明确的规定(一)当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篇三:《治安行政案件实训心得》

  治安行政案件实训心得

  经过18课时的实训,辛苦却又受益匪浅的实训结束了。以下是我在本次实训中的一点体会

  一、基层民警工作的艰辛

  在这18个课时的实训里,我们完整的模拟了一个故意毁损财物的案件的处置,从一开始的接警、现场勘察、抓捕、审讯,到后来的调解、处罚和应对行政诉讼,虽然是模拟,师兄师姐也没有想现实里可能出现的那些无赖地痞,但是每天晚上写完法律文书,回到宿舍每个人都累得,第一次主动自觉地熄灯睡觉了。

  实训,第一是模拟,没有现实工作中的压力;第二是也只模拟了一个案件的处置过程,尚且如此,可想实际工作中民警是处于什么样的压力环境下。这次实训让我们(我想绝大多数的我们毕

  业后是要下基层公安机关的)对未来我们将要面对的工作有了些许心理准备。

  二、执法时“度”的掌握

  不论是在抓捕时,还是在处罚时,都应当对执法的“度”有很好的把握。

  在抓捕时,我们的目标是控制,因此不能对被抓捕人造成过度的痛苦或者永久伤害。在不能过分使用武力的同时还要保证自身和公众不受伤害,这也对我们执法技能提出了很高要求。 在处罚时,如何做到类似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控制好自由裁量权,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保护,同时也能有效的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某种方面说也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

  三、民警的“八面玲珑”

  在面对不同的人、处理不同情况时候采用不同

  的态度,对待违法行为人时严肃,询问证人时严谨温和,在调解时候要扮演和事老。这对能否处理好(所谓好,不仅是案件的解决,更应是矛盾的化解)至关重要。

  四、程序的重要性

  正当程序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是当我们在面对纷乱复杂的事实纠葛时,往往忽略了程序正义,从立法上来说提出程序正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利益不被行政权利侵害,但是从公安实际工作中,程序正义也是我们的保护伞。从后来我们面对行政诉讼时候,变能够看出在面对原告提出我们办案中的程序上的瑕疵时(质疑我们没有制作调解笔录),我们往往手足无措。

  五、我们的不足

  我认为这次实训是对我们之前学习知识的一

  次梳理,用实践的放大镜,发现我们自身的不足。通过这次实训,我觉得我们的差距是巨大的,都说警察其实是一个低技术含量的职业,但是真要想做好,确实非常困难的。我发现我们作为警察的职业素养还差得很远。对法条不熟,对警务技能掌握不够都是我们存在的问题。在未来的学习中还需要不断加强。

  六、实训的缺憾

  实训安排的太过紧凑,让我们忙碌之于很少有时间思考阅读。虽然实训是按实战的标准来,但是毕竟也是一种学习的方法。缺少思考和阅读,就不能将实训所学到的东西内化,也不能将所想到的内容,提升到理论的高度。

  篇四:《行政复议基础知识和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剖析》

  行政复议基础知识和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剖析 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两个内容一是了解行政复议基础知识,二是结合行政复议内容对我局07年以来发生的典型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剖析,从中找出我们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从概念上说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具有复议职责和权利的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也是国家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

  就我们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来说,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和行政许可方面作出的有关土地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和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我们国土局颁发有关土地许可证书证书或者登记有关事项,国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等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是行政复议的概念,我们作一个简单了解。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际案例分析,对作一个深入了解,同时对在这些复议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第一个案例,在07年8月份,当事人习某在自己承包地里垒墙把

  地圈了起来,经对其立案,查处过程中,对习某违法事实认定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圈占耕地,适用法律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36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四条,《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二十九条予以处罚,执行标准是

  1、责令3日内改正;2、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在08年2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08年2月29日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书时间是2007年9月25日,随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于08年3月10日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同时提出了3点理由(1)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2)处罚依据法律错误,(3)处罚程序违法,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这就这个案件向我局提出了5点存在的问题。一是本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提出这个决定书认定习某违法事实非法圈地,我局适用法律依据是《土地法》36条,本条内容是第一款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二款是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三款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当事人建护栏圈地用此条作为处罚依据不恰当与违法事实不相对应,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点,程序上存在违法,国土局对当事人下

  发的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实际是在08年2月27日,而送达回证中村明的时间是07年9月25日,第三点是处罚卷宗中审批表中没有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第四点是寓言笔录中无列席会议的各成员的签字,寓言笔录是打印领导姓名,已同意;第五点是这个案件立案时间间隔6个月,

  后来这个案件咱们国土局主动撤销,从这个案件剖析,咱们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是第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要清楚 ,对土地违法行为属于哪灯处罚项目,应当适用与违法行为相对应法律条款作依据,现丰咱们有石家庄市局发的自由裁量权招待标准,可以参照,对出现新的类型占地情况,在没有明确参照资料情况下,我们可以集体研究、分析,总之法律适用要慎重。第二合拢,程序上要合法,从这个案件来说,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标注的时间07年9月,实际送达是08年2月份,按咱们听证告知书上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是在自收到通知后3日内,按这个时间,没有给处罚当事人申辩机会,在程序上没有保障被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存在程序违法。第三点,立案审批表,都应该有承办人意见,承办科所长、主管领导审查意见亲笔签字,寓言笔录上的主持人、出席人员、记录人的亲笔签字,不能打印某某人同意,某某领导同意,再一点从询问笔录上看,询问当事人的时候,执法人员问你所占地是否经国土局批准。当事人回

  答我没经你局批准,这两名话中一问一答违法占地者回答是对的,咱们执法人员的提问是错的,因为按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有批准权权的依法应是市、县人民政府,虽然我们国土部门实施操作、具体承办,实际上是从名义上代政府行使职能,从法律条文上我们国土局没有对使用土地的批准权,所以说在询问时就不能说你点地,是否经国土局批准是错误的,应该问“你占地是否经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是否经依法批准”为的是若询问当中出现错误,一旦出现复议或诉讼经抠起来,就属认定事实不清。”

  下面一点就是这个处罚案件已经超出处罚期限超出处罚规定期限,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第38条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再一点就是在询问当事人开始时,首先要记录的是我们执法人员身份,也就是要表明身份,亮证执法,现在咱们执法时也都亮证执法,注意的是在作询问书面材料上要注明咱们的身份和亮证过程, 要注意被询问人“已看过”的回答字样,《土地法》

  第68条有明确规定就是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证件”根据此条规定,执法证件是证明土地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是咱们行使权力的一种标志,如果不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或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再就是对出示证件这个过程不书面注明,一旦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醒应当注意的几点,下面咱们再说两个行政处罚方面的复议或诉讼时,会被认定程序违法,容易造成被动,以上是通过这个案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醒应当注意的几点,下面咱们再说两个行政处罚方面的复议案件,这两个案例是同村两户村民复议内容基本上一样,只说其中一个,经巡查发现,村民贾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在对贾某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按查处程序就是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听证告知,送达执行所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也清楚,程序也合法,执法下达决定书中执行标准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当事人贾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书,提出的理由是土地局责令我限期拆除,在我之前,村里违法发放宅基地的不是我一个人,我们十几个缺宅基地,好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并经多次上访,后来村委会说,放宅基地行,一户先拿一万块钱;在农村一万元不是一个小数,我们不拿认为村委会没有正当理由让我们拿,后来要不让

  篇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的通知

  龙政办〔2009〕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规范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体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龙政办〔20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的接收。申请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或直接到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口头申

  请。

  第五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含邮寄)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为复印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接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接收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第七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接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体会}.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或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接待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依照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受书面复议申请材料或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应进行收案登记编号。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应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

  请人、第三人申请事项、案件类别、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备注等事项。

  第三章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初步审查与处理

  第九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接收的复议申请应在3日(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意见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复议应诉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市政府的管辖范围;

  (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不足,无法审查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资料。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

  

第五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5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10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复议机关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八条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九条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二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五)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三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限。

  第四章受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送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知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被许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进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受理。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第三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被责令机关,并通知申请人。

  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受理通知书》,即视为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时报送责令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五章审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对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是否需要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四)是否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量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期限;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许可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许可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不予许可理由是否正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范围;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三)是否超过法定履行期限;

  (四)被申请人提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的理由是否正当。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相当的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延迟履行。

  被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但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没有继续履行必要或者致使履行不充分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规定”、“依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有权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二)属于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

  第四十六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中需审查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函》,按程序予以转送:

  (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转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转送至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二)对与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同级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转送至该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对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四十九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

  (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根据情况,予以撤销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修订。

  第五十条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公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姓名;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由;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

  (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同时,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义提出书面答复,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请求。

  第五十六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公安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五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需要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第六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尚未确定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继尚未确定的;

  (四)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

  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第六十四条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决定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一)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对没有规定法定履行期限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确定履行的期限或者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内容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六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

  (一)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的;

  (二)适用的依据尚未生效的;

  (三)适用的依据不当的;

  (四)其他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四)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情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超越执法权限的;

  (三)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同类性质、情节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别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七十三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第七十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六)公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七)行政复议结论;

  (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公安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中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篇: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分析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四章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委托人认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依法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五)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协助申请人审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受托律师应告知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行政复议受理中的律师代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的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的律师代理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代理律师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书面告知后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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