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防检测合同

时间:2023-04-21 11:25:02  来源:网友投稿

广西消防检测合同

 检 测 协 议 书

编号: — —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和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费[2006]208号以及广西区内各市、县公安消防机构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及电气防火安全进行即时技术检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内容进行受理,达成如下检测协议内容:

第一条检测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址:南宁市 路 号

第三条检测内容: 工程需要验收的消防系统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火门系统、通风排烟阻火系统、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第四条技术要求:乙方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广西现行地方标准、规程对甲方委托内容进行如实检测,并在甲方签认了现场情况后出具真实的即时检测报告;但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包括甲方未委托检测的内容以及甲方在检测之后增加、改动的内容。

第五条检测费用(计算方式详见 号楼检测费清单及检测费汇总表):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优惠后协议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整(¥ ),最终协议总价款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检测工程量按检测费清单中收费标准的9.5折结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领取检测报告前甲方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给甲方开据正式税票,甲方凭正式税票领取检测报告。

第七条检测时间:在甲方保证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检测条件下,签订协议后二个工作日内进场检测,并于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 陆份检测报告正本,若甲方需增加一份检测报告正本,则要收取工本费;如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八条检测配合:

8.1 现场检测时,双方应配合进行,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到场陪同配合检测,属甲方的仪器设备试验由甲方操作;属乙方的检测仪器由乙方操作。如甲方现场有特殊情况或乙方有特殊任务无法如期检测,应提前半天通知;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履约方200元误工费。

8.2 一般情况下,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安排加班,若有特殊情况,甲方要求加班,需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权利义务:

9.1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对方交付的检测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复制、转让等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不得泄露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否则,履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9.2 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及广西现行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出具检测报告;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书内容的履行,乙方已收取的检测费不予退回。

9.3 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进行检测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并派专管人员配合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签认检测情况;陪同乙方检测的人员,可视为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另有说明除外。

9.4甲方陪检人员和乙方检测人员不得向对方索要物质利益,或向对方予以物质利益。

9.5 原则上,乙方在首次现场检测完成后即开始编写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尚未出具前,如甲方有需要,可以要求延期出具检测报告,由乙方进行复查,但甲方应提出书面申请,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复查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否则,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如期出具检测报告,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五、六条约定支付检测费用并领取检测报告。

9.6甲方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天内,对检测报告有异议,有权提出,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复检,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5天后,对检测报告有异议,乙方进行复检,复检时,乙方只对需检项目收费,按复检项目费用的30%计取。如复检结果与此前检测结果不符的,乙方应按新的检测结果重新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已开始检测工作的,乙方根据实际检测的工作量不足约定检测内容的50%时,按检测费的50%支付;超过50%,按检测费的100%支付。

10.2 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

10.3 如甲方不按时支付检测费用,每拖延一天,乙方有权收取甲方检测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如乙方不按时进行检测或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检测费用总额1%的违约金。

10.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延期或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委托)代表: 法人(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乙方全称: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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