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厦门大学出国率(五篇)

时间:2023-05-31 20:0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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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大学出国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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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出国率篇一

财行[2013]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

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出国率篇二

厦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09月02日作者:管理员分类:院务规章

厦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2016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教育部和福建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并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院系以及机关部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原则

第四条申请因公临时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慰问等活动。第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有对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称职级身份相称。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六条因公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出访。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应事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其他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因公出访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中、南美洲,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时间可酌情增加1天。赴台人员在台时间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

第九条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因公出访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因公出访团组打前站。

第十条演出、培训、研修、举办展览、参加比赛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情况,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因公出访团组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并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如有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

(一)持有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签注;

(二)执行多项出访任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无法同时办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签注;

(三)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无法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

(四)带队参与学生境外交流或实习;

(五)任务紧要,办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无法按期出访。

对确需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的人员,应在申报出访任务时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赴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工作或执教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持普通护照出访,出访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三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赴港澳以及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均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其他长期研修留学类项目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和申报跨地区、跨行业的出访团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 国(境)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对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认真制定年度出访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学校审批。对计划外的非学术性出访团组,将不予批准。对确需临时安排但未按年度计划报备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报批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量化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第十八条实行因公出访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出访前将相关的出访信息在所在单位的网站或公告栏公示。回国(境)后,应在1 个月内公示团组执行情况,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事前和事后公示期限均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将不予审批和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校长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条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并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机关部处副职领导干部及学院(研究院)行政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院(研究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与学生处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普通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团组须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港澳团组须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台团组须提前40天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访团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公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境外住宿以及交通标准按《厦门大学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厦大财[2015]2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访时,应当优先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境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境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由于航班衔接或是需中转1次以上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境外航空公司航班的,应当事先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并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师生作品或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金额标准参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8号)执行。

第三十条持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出访者须在回国(境)后7日内上交证件。全校在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持台湾通行证出访归来后7日内上交证件。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有关领导干部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丢失者,持证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在境外向使领馆或其他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告,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书面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在出访团组中指定工作能力强且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团组成员不得擅自脱团,私自行动。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对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各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对因公出访严格审核把关,坚持“谁派出,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把关,谁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五条学校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报批出访任务时须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二),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对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违纪的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学校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厦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厦大外〔2015〕166 号)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出国率篇三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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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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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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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臵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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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5—

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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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出国率篇四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五条 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 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
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 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大学出国率篇五

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费”,除单独标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出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各单位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国团组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同级外事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外事部门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或没有经费预算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三)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应当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严格控制出访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章 经费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组派出国团组所需经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组派出国团组出访,由单位根据出国工作方案填报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

(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单位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提报的出国团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核定出国经费控制额度。

(三)同级外事部门依据单位提报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及相关出国资料,对出国任务进行核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

(四)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和出国任务批件,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额度内,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和相关规定。

支付出国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国人员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字。

(二)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中核定的相关事项,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和《国外费用报销单》及有效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及经费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核销出国费用。

各单位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在上述规定标准内,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四)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无特殊原因,应事前购买往返机票。

第十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二)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正、副省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住宿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应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礼对象仅为外方接待最高级别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员。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400元;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厅局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200元;
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所赠礼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经审批后,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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