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4篇

时间:2022-10-22 18:0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 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X 国土资发〔2022〕XX 号)精神,按照省 市有关部署和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 2022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现应发尽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登记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依法依 规对全县农村房屋进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确保 2022 年 6 月底前全县应发证房屋的发证率达到 90%以上,2022 年底前基本全面完成。

  二、确权登记的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照“权属 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开展登记。

  (三)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 标准。

  (四)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 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 盖范围。

  三、确权登记的工作程序(一)申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所在村村委会、乡(镇)便 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2.当事人身份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携带原件核验);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同时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

   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处理 1.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6 年 12 月 3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 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或《土地管理法》及后续其他有关规定已补批的,按补批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 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 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 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说明:规定面积标准按期间分别为:(1)2022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止,已享受 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原址拆旧建新的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 户占地不超过 90 平方米;

  未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补助的,占老宅基地和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2)2022 年 10 月 31 日以后,每户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 得超过 120 平方米。) 4.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时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面积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补办有关用 地、规划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所占宅基地已经批准合法取得、但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的农村房屋,2022 年 12 月 31 日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2022 年 1 月 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所在村委会公告 15 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 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村集体成员(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 的宅基地,应予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 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

  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

  (1)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 至今的,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前提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经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 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 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并使用至今的,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 会出具证明并公告 30 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 记。

  (3)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依据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2.乡(镇)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1987 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并使 用至今的,可予以确权登记。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村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不能提 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 依法确权登记。

  3.乡(镇)村企业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确权 登记;

  变更后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

   4.乡(镇)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 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乡(镇)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 分,应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三)关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 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年满 18 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 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合法继承外,一户拥有两处以上 (含两处)宅基地的,只对其中一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多占的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登记发证。

  3.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 地合计面积标准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后,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 权登记。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又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 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的农村或城镇居民等,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 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 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关于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问题 1.房屋占地面积量算。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TD/T1001—2022)规定量算。

  2.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照《XX 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规定量算。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1.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增减挂”项目、政 府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异地建房占用宅基地且无土地权属争议的,将原宅 基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土地权属证件后,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农村集体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3.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的宅基地及房屋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 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4.对批准用地面积多、实际占地面积少的,按实际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抵押权实现等情形而导致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对新的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 附记栏内注明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等事项。

  6.对一些需特殊保护的古建筑村落或其他文物保护建筑,涉及确认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妥善做好相关确权登记工作。

  7.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 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同),应依法确 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 基地应依法确权登记;

  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对其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 登记。

  8.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的几种情况。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 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农村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市、县政府规定面积标准 的部分。

  (3)小产权房。

  (4)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5)2022 年 10 月 31 日之后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总建筑面积超过 350 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 三层,新增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尚未依法查处的。

   (6)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五、工作要求(一)依法依规登记,严禁违规收费各乡(镇)、村及相关单位部门,在以总登 记方式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权籍调查费、登记和工本 费;

  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

  严禁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以任何名义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

  严禁搞虚假不动产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房地 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不错不漏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村密切配 合,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落实。

  六、其他事项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充分具体明确的事项,各乡(镇)应及时梳理形成书面 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明确。

  

篇二: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 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目 的,按照“尊重历史、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简化 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为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 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提供产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已有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按照“房地一体”的 登记要求,以“总登记”的模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登记工作。到 2021 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 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 登”。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 必须做到产权清、情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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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依法依规登记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 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审批流程、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颁证工作,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权籍调查 结果要按规定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政府组织,农民免费的原则。根据自然资部的要 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不收费,在工作中涉及的权籍调查、 登记发证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入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落实。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本次农村不动产权籍调 查,以尚未完成的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开展 补充房屋调查。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 (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农村不动产的权籍 调查;对于已完成权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 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 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过权籍调查,其地上 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落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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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已登记发 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 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完成农村不 动产权籍调查后,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 定。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 年 6 月) 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 召开动员会,收集相关档案及,组织人员培训,发布政府通 告,发放宣传,为全面推进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 年 7 月至 20xx 年 12 月) 1、在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干部的配合下,全面完成权 属调查、房地测绘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逐户逐栋明确 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形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 查成果。

  2、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权籍调查成 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 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对全乡符合确权 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户发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六、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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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三只羊乡农村不动产确权 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只羊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韦生机同志兼任,成 员由韦仁焕、罗 维、蓝 健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 施推进。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 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 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各单位、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此 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心, 狠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我乡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村要广泛发动村民代表参 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依 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村要召集党员、队干、群众代表等召开农村不动 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 导广大农民认识和关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为开展工作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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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优 化工作流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 补办的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补办程序,在权属合 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用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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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XX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落实中 央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按时完 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晰农村宅基地、集 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家要求“到 2020 年底,全部完成 农村不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 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 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 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 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要全面查清每一宗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 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 发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奠 定产权基础。

  (一)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 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已完成 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 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 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 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构)筑 物落宗。

  (二)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 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利 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 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 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 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 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 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 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 行)》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四)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 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 传。确保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 的汇交。

  二、工作原则(一)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 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 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 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 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 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 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调查工作覆盖全部农村集体所 有土地及其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 死角,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二)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 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 本。以“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 利民、护民”为出发点,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 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 不补办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法简化办,能批量办理的 批量办,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 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 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 稳定。

   (三)承前启后、统筹安排。充分运用好农村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 房屋和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科学 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 实际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确保保质保量按 时完成任务。

  (四)加强研究、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 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方面疑 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研究,在处理问题时既要依 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 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一)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 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 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二)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经批准纳入征收、 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 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 不齐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筹划准备阶段(2020 年 2 月底前)。完成工作机构成立、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 算申请、宣传动员发动、项目招标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基 础资料搜集等各项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 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要求,建立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房地 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2020 年 11 月)。完成农村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成果汇交,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进行梳理、汇总、抽检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一)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应当提供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 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7.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8.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9.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0.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 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二)办理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采取 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 义,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农村房地一 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试点,对作业队员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负 责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骨干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标准。

  2.申请登记阶段镇(街道)、村(居)委会农村房地一 体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作业技术单位共同对登记申请人 身份、签字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受理审查阶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县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受 理、初审、复审的程序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

  4.公告阶段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 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审核登簿阶段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审核,将 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集体土地上 的不动产权证书。

  6.发证阶段将已缮好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 人。

  7.归档阶段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将农村不 动产登记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的整理归档。

  (三)严把政策标准,依法依规登记 1.严格执行房地 一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事实,以房地权利主体一致为原则, 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

  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 主体相对应后进行登记;

  房地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 对应。

  2.严格确认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 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 准合法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 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尊重历史,分类处理 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 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

   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属于翻建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宗地,以翻建时 间为准)。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起至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超过面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 记。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 对已经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的,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独立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附属设施,现状 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均不得纳入各户不动产 登记范围。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 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 定申请确权登记。

  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 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 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 30 天无异议并出具证 明,经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 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4.严格履行登记职责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 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筑合法化。

  (四)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 分类处理 1.2018 年 1 月 1 日《XX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 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2.2018 年 1 月 1 日《XX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 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16 年 10 月 1 日《XX 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 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16 年 10 月 1 日《XX 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 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 2 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 30 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 3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 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 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 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 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 此项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镇、街道办职责如下: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核实或许可相关手续以及 承担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实施,开展业务培训 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 交工作成果。

  2.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房屋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材料。

  3.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所 需费用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进度拨付。

  4.县公安局:负责核实农房一体登记申请人的户籍信 息,配合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5.县信访局:负责涉及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等工作。

  6.县司法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农民增收、“三权分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 规政策,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8.各镇(街道办):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材 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 合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完善相关配套

   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七、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工作的

  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县政府成立农 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 长,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信访 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本次 工作的实施推进。要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办和村委会在权属 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各镇(街道办)组织村、组干部, 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 层土地权属争议。各镇(街道办)也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 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土资发﹝2014﹞101 号) 和(X 土资发﹝2019﹞X 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将农村房地 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财政纪律, 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制度建设的要求,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各 类相关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认识和关注农房 一体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各镇(街道 办)综合服务大厅要摆放农房一体登记宣传材料和一次性告 知明白纸,为农房一体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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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氛围。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不动产确权

  登记颁证的关键。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 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文件要求,对于已完成登 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 对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体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 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 的权籍调查。

  ①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宗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 实地指界、设置界标、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相关距 离、绘制宗地草图及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 查表等。

  ②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宗地状况调查。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要求,借助工作底图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结合现 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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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宗地权利人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核实权利人或实际 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 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 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属于宅基地的,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 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 庭户口簿等资料。

  c、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核实确定土地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 共有情况;

  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等。

  d、权利人和宗地界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因不符合相 关政策不能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实际使用情况记录实 际使用人和实际使用范围,在《地籍调查表》说明栏中,注 明“该权利人为实际使用人,因不符合 XX 规定暂不予确权 登记。”将调查成果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e、存在权属争议的,划为争议宗,填写土地权属争议 原由书,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

  ③房屋权属状况调查 a、房屋权属来源调查。应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房屋 建设批准手续、符合规划材料等,以及房屋买卖、互换、赠 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 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产权共有或有 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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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房屋状况调查。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调查主要建 筑物的建筑结构、层数、墙体归属、建成年份等。主要建筑 物指具有上述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附 属设施如仓库、圈舍、门房等不用作权属界线但为永久建筑 结构的,可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简要记录其相关信息,说 明其位置、用途、数量等。

  ④界址调查 a、宗地界址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TD/T1001—2012)要求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 查指界,实地设置宗地界标并丈量边长和关系距离,确保宗 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界址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

  b、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 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只将相关信息 记入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即可。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 不明确的宗地、界址与实地有变化的宗地及无合法土地权属 来源资料的宗地,需进行现场指界,开展宗地界址调查。实 地指界前,通过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微信等方 式通知指界人,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或双方合 法代理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按时到现场指界。指界时,调 查员、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应同时 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 点类型、位置。指界后,应及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将 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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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无论是解析法还是图 解法测量界址点,都应釆用钢尺或测距仪实地丈量宗地的全 部界址边长,及其临近界址点或明显地物点与本宗界址点的 条件距离或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和相关距离无法丈量的,应 在界址标示表中的说明栏说明原因。

  c、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屋权属界线是指房屋所有权 范围的界线,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界线。应实 地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房屋边长,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 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d、独立成幢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宅基地使用权 为同一权利人的,无须开展房屋权属界线调查,只须测量房 角点、丈量房屋边长并标绘在宗地草图上。

  e、建筑物为共有的,如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 有户型图的,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按户型图确定房屋权属 界线;

  无户型图或户型图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须在房屋所 有权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墙、共有墙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 范围为界,确认界址类型、位置,测量界址点和房屋边长, 标注在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并填写房屋调查表。

  ⑤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填写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 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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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 筑物调查表。

  ⑥绘制草图 应根据宗地和房屋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 置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按概略比例尺绘制 宗地草图,根据需要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宗地草图及房 屋权界线示意图必须现场绘制(实地丈量边长)。有基础图 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实 际丈量边长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草图。

  ⑦权属核实 权属核实的内容应与权属调查的范围基本一致,经核实 需要变更的,需进行变更调查登记,核实无误的,补充主要 房屋的房屋信息后统一入库。

  二、不动产测量 为满足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充分兼顾宅基地制 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 要,可统筹考虑本地区的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 行性,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原则上,同一地区 内可以釆用多种测量方法共同开展工作。

  ①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的技术、方法和精 度指标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执行。

  ②界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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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法。对于工作基础和经济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 的地区或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如各类农村 改革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可釆用解析法测量,即利用测 量仪器实地获取宗地界址点精确坐标,绘制权籍图,提取宗 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图解法。利用时相较新、分辨率优于 0.2 米的正射影像 图,已有大比例尺(不小于 1:2000)地籍图、地形图等资料 在图上釆集界址点坐标,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形成权籍图, 并计算宗地面积等要素信息。

  勘丈法。对于经济条件较差、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 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 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准确的前提下,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方 法,如通过实地设置宗地界标,确定界址点位置,钢尺丈量 界址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

  ③房屋测量 a、对于已颁发房屋产权证的,经核实权利人未发生变 化,房屋未进行翻改建的,只需将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与宗 地权籍调查成果一并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无需重 新开展测量。

  b、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已有户型 图经核实无变化的,通过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没有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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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图的需实地测量。

  c、房屋测量可结合实际需求,选用解析法、图解法测

  量房角点坐标,也可釆用勘丈法钢尺丈量房屋边长。

  d、无法丈量房屋边长的,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角点与界

  址点或房角点与相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 边长和房屋面积。

  ④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 不动产单元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等。

  a、宗地图的测制。以已有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 内部及周围变化的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 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执行。

  b、房产分户图的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等为工作底 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参照《房 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7.3 的规定。

  ⑤面积计算 a、可釆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

  坐标法。釆用解析法获取宗地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的, 可通过坐标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几何要素法。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或其它简易方 法的,可以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 图形计算面积,如简单的矩形房屋可以根据量取的长和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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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计算出其面积。

  b、宅基地范围内只对其主要建筑物计算建筑面积。可

  以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计算面积,也可以釆取简便易行 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对于主要建筑物 的门廊、阳台、楼梯等设施面积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当地习惯 计算。集体建设用地内的所有房屋及建(构)筑物均应计算 面积。

  c、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直接利 用已有的户面积成果。无户面积成果的可通过户型图(经核 实无变化的)或实地丈量的成果计算面积。

  d、应在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中说明宗地和房屋面 积的计算方法和过程。

  三、调查结果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和房屋权籍调查的,应将权籍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 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对于 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籍 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四、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搭建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 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 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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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五、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与不动产数据库衔接 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与现行不动 产登记数据库衔接,相互融合。建设农村房地一体信息管理 系统。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属性数据 和空间数据汇总、整合、标准化,为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整 合入库规范的数据,进行建库和数据管理。此项工作宅基地 部分应该已通过不动产数据整合项目完成,该项目为政府采 购项目。

  七、形成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 通过三维不动产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 的二三维一体化管理,满足不动产信息的立体管理需求,提 高办理效率,树立政府公众形象,实现不动产信息的便民、 利民之效果。

  八、资料成果归档、汇交及验收 以宗地为单位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档 案资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文字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等各类 表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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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及其他图件的纸质版和电 子图件;

  以省市政策及方案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成果。并做好归 档、汇交、应用工作。整理验收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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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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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XX 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加 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按时完成农村不动 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等不动产权,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到 2020 年底,全部完成农村不 动产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 90%以上,基 本实现应登尽登”。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 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 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 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 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要全面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的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为统筹推进农村深化改革,激发 农村经济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奠定产权基 础。

  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 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对于已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 集体建设用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均未开展过权 籍调查的,应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对于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 记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对原有地籍调查 成果进行核实,并对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补充调查,形成房地一 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 调查,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已经登记发证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补充权籍调查,并做好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落宗。

  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将房屋等建筑 物、构筑物的数据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数据信息叠加整 合,形成完整的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并依法确定房屋所有 权主体、面积等属性,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 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已登记发证 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继续 有效。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信 息化建设,将农房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纳入现有不动产登记信 息管理平台,保障登记数据实时准确上传。确保于 2020 年 11 月底 前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的汇交。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二、工作原则 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 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 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 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调查工作覆盖全 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以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 白、不留死角,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 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为基层服 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和“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 点,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历史原 因造成相关申请材料缺失的,能不补办尽量不补办,必须补办的依 法简化办,能批量办理的批量办,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效率。充 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 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 社会稳定。

  承前启后、统筹安排。充分运用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和土地信息,保 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 查方法,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加强研究、破解难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 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 份、面积标准、房屋调查标准等方面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要 加强研究,在处理问题时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村规民约,本着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 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三、实施范围 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予以登记。

  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经批准纳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2.不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筹划准备阶段。完成工作机构成立、 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申请、宣传动员发动、项目招标组 织、工作人员培训、基础资料搜集等各项工作。

  工作实施阶段。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不 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不动 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要求,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 据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成果汇交及验收阶段。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 成果汇交,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梳理、汇总、抽检后报省自然资 源厅。

  五、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提供的材 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 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 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7.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8.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9.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0.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 地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阶段 制 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 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 的参与和支持,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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