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对传染性疾病防控重要意义

时间:2022-02-12 17:02:3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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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对传染性疾病防控重要意义

第32卷第5期王康:《生物安全法》立法定位及对基因技术的风险控制-29-

立法。制定基因医学技术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升格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法》,形成技术规制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监管体系。第三,在现阶段应确立人类基因编辑、人类胚胎试验的个案审批制和注册制度,加强监管程序的有效性。至少生殖系基因编辑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的审批权限应收归国家伦理审查机构,以保证基因编辑技术不被滥用。第四,完善伦理准则,施加严格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适度提高法律责任的刚性,形成明确的专门犯罪和刑罚条款(如非法人体试验罪)。保持国家伦理审查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增强伦理审查的透明性、独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适度加大其法律责任。第五,在民法典中确认人类基因的自主、平等、隐私及利益分享等权利,形成受试者权利保护和损害救济的规范基础。

此外,现行法中对国际伦理原则的吸收、有关试验材料来源和试验后处置、告知后同意程序、风险控制和损害救济措施等规定,应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基因改造生物

风险(安全)管理

在中国,基因改造生物(GMO)被不严谨地称为转基因生物(区别于基因编辑生物)。基于当前的科技认识和控制能力,GMO可能会在环境、健康、伦理、社会、经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在法律上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和相应规制措施。

在法律规制模式上,应坚持“过程控制型”政策立场,采取综合性专门立法模式。通过《生物安全法》体系下的《基因技术法》,对基因改造术应用的过程、、方位进行的

险控制,确立生态安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社会共存、严格责任等法律原则,以实现技术进步、权益保护、生态文明相互协调的社会发展目标。

在法律技术上应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对公众比较敏感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尤其是转基因主粮)进行的制,对的编物的监管政策可以适度宽松。

在具体规则方面,应设置一个独立的专门决策机构,为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提供决策和执行中枢;制定科学、透明的风险分析规则,为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提供实证主义的技术手段;提供充分的风险沟通和公众参与规则,体现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的社会建构意义;形成合理的风险成本分配规则,使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全程预防机制发挥实效;设立风险现实化后的公平救济和严格责任规则,保证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力。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19.0250

《生物安全法》对传染性疾病防控的重要意义

赵启祖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

传染性疾病即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疫病。人类发展史经历了无数恐怖的传染病,诸如天花、鼠疫、1918年甲型流感等;动物疫病中也有牛瘟、口蹄疫、禽流感等。技术革命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清洁饮水、免疫接种、抗生素和抗病毒药物的使用拯救了无数生命。此外,从古至今病原生物作为战争的武器被利用,从而诞生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随着人口扩张、人与大自然的交流,大量人

收稿日期:2019-08-10

作者简介:赵启祖(1965—),男,甘肃靖远人,农学博士,农业农村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研究员,标准物质研究室主任,兼任CNAS 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专家,农业农村部生物安全专家组专家,研究方向为动物病毒性传染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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